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实困境和法律构造研究
2018-03-19童彬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8年5期
童 彬
(重庆行政学院 法学教研部,重庆 400041)
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制度设计,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集体经济一直保持发展的态势并且规模不断扩大。实际上,在农业集体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基础上,改革开放后便出现了乡镇、村、组3种类型的集体经济组织。“无论是以政社合一为特点的人民公社,还是以家庭土地承包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都是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践。”[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身份、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和集体经济实现方式密切相关。在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和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呈现出规模化的特征。面对现实情况,中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深化改革中提出了许多前瞻性的改革意见。“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和集体资产所有权实现形式,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在法律制度创新层面,依照《民法总则》第99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获得特别法人的法律地位。因此,认真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现实困境、制度实践和法律规则,可推动全面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溯源和制度变迁
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制度变革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其基本内涵和运行规律。从农村合作化运动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成过程是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社会基础和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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