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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精准解释

2018-03-19贺洪波

关键词:信息

贺洪波

(重庆行政学院 法学教研部,重庆 400041)

一、引言

德国哲学家康德曾经叹言:“如果公正和正义沉沦,那么人类就再也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了。”[1]在当今民主法治社会,公平正义是雕刻在人们内心深处的价值坐标,是浸润在现代文明骨髓的精神基因。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新时代背景下,通过公正司法,实现司法公正,对引领和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然而,价值层面的美好法治愿望需要技术层面的精准司法支撑才能顺利实现。诚然,公正司法需要精准司法,而精准司法需要精准解释。可以说,精准是公正的技术之维,要想通过精准司法实现公正司法,必须借由精准解释的坦途才能实现。

作为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新增(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增设)和新修(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修改)的“回应社会重大关切问题”[2]的民生罪名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每个公民的信息安全息息相关,与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因而成为了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顺势通过精准解释展示精准司法能力的重点罪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解释》以解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法关键词的方式,对“公民个人信息”“国家相关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重要立法术语进行了细化规定,彰显出了以精细规定谋求精准解释、以精准解释实现精准司法的解释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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