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若干思考
2018-03-19刘欣慰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刘欣慰,赫 然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长春,130022)
在新中国建立前的土地革命时期,司法机关就形成了总结历年案例的习惯,这时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就已初现端倪。到了建国初期则继续维持和发扬了在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方式,仍积极地在处理新领域的案件时整理相关判例为后案提供参考。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公报》(以下简称《公报》),由1985年1月起正式实施。《公报》的主要内容涉及相关的典型案例以及对一些问题的批复,随着《公报》公布的典型性案例和对于相关问题的批复也越来越多,此时建立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体现。从2005年开始,在法院“二五”改革中就提出要建立完善的案例指导制度。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到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4个指导性案例。截止到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一共公布了69个指导性案例。随着指导性案例数量的增加,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日益凸显。
案例指导制度是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战略指导之下的重要制度之一。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使得现有的法律体系更为立体、完善。同时,还能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司法活动的权威性进一步提高,并且增加普通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任。而且,案例指导制度的有效运行对于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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