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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宪法《共同纲领》对我国行政区划发展的影响

2018-03-19朴飞

关键词:国家

朴 飞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建国初期,由于我国制定宪法的各方面条件都不具备,因此只能制定一部具有纲领性的临时宪法。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确定了新中国的国家性质,确立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我国建国初期革命和建设的目标。它是新中国的建国大纲,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我国1954年宪法颁布,《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有伟大而正确的《共同纲领》以为检查工作、讨论问题的准则。《共同纲领》必须充分地付之实行,这是我们国家现时的根本大法。”[2]临时宪法《共同纲领》的精神指引了建国初期我国行政区划的建立和发展,直到1954年正式宪法制定,正式宪法开始调整我国的行政区划,行政区划进入到了正式宪法的治理状态。

一、《共同纲领》时期的行政区划

1949至1953年,新中国成立初期,行政区划还处正在建立之中。那时,我国行政区划是依据临时宪法《共同纲领》的精神建立的;《共同纲领》时期的我国社会是向正式宪法治理过渡的社会,即“新民主主义社会”。从临时宪法《共同纲领》发挥作用到1954年制定宪法,我国的行政区划还处在大规模调整之中,当时的调整分为两个时期:1949年到1953年制宪开始是第一个时期;从1953年初到1954年宪法公布是第二个时期,第二个时期包括制定宪法的整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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