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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政府对递铺兵法律权益的保障与维护

2018-03-19常沁飞

关键词:文书政府

常沁飞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暨历史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递铺是宋代官方邮传系统的基本单位,递铺兵是承担递铺运输任务的职业军人。宋代递铺军卒常称为递铺兵、铺兵、递夫、铺卒、递兵、递卒、邮卒等,其承担邮传任务繁重,还要负责运输官物、押送犯人等职务。但地方官员常非法压榨铺兵,劳役繁重,对其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苏辙《栾城集》中记载,元祐元年(1087)四川地区茶路上递铺兵搬运,“茶递一人,日般四驮,计四百余斤,回车却载解盐,往还山行六十里……嗟怨满道”[1]630。后剑州、剑阳等地铺兵全然走尽,沿路称茶铺地为“纳命场”[1]630。赵抃《清献集》也记载有地方政府非法役使铺兵的情况。因益、梓等路长官互送遗节酒时常令铺兵传送,致使“嗟叹之声,不绝道路”[2]。递铺兵作为递铺系统赖以正常运行的主要力量,宋代统治者需立法加以保护。关于宋代递铺兵法律权益保障的研究,学界有相关研究成果。赵效宣先生在《宋代驿站制度》中指出,宋代统治者为促进铺兵报酬、口食发放颁布诸多规范条例[3]。曹家齐先生在《宋代交通管理制度研究》中指出,宋代政府针对铺兵颁布了诸多宽恤政策,对铺兵待遇优厚,同时宋政府禁止多役、私役铺兵[4]。淮建利先生在《宋代厢军研究》第六章叙述了厢军中的递铺兵,对递铺兵的收入归类为军俸及政府补贴[5]222-226。

综观前人研究成果,目前学界关于宋代法律对递铺兵法律权益保障与维护问题并无系统性、专门性论述。本文从宋代统治者在维护铺兵群体生命权、劳动权、财产权等方面颁布的法律条文和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探讨,分析其对铺兵群体及宋代邮传系统的积极作用。

一、 宋代法律对铺兵生命权的维护

宋代统治者对铺兵生命权的维护主要体现在为其提供安全、舒适的邮传环境及对侵害铺兵犯罪者进行相关惩戒等方面。

(一)为铺兵提供安全的邮传环境

铺兵传递文书常逐铺交接传送,传送过程中常由一名或两名铺兵负责传送任务,故而常常置铺兵于形单影只的境地。铺兵在传承文书过程中会遭到劫掠甚至杀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据《夷坚志》记载,宋朝赣州税官刘承节回任途中,盗匪为劫财杀害承节、其子、仆,“适一邮卒过,亦杀之投尸坎中,分所获而遁”[6]。可见递铺兵在邮传文书过程中,盗贼会对其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针对此种情形,宋朝政府亦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做法之一即在各递铺放置小沙锣和鼓,作为铺兵在遇到寇匪之危急时刻申请救援的重要工具。《宋会要》曾记载仁宗天圣九年(1031):“侍禁杨遵请令岚、石、隰州逐铺置小沙锣鼓,寇到,鸣鼓集众,迭相救援。其鸣鼓,止听下,上两铺驰救,余则各为警备。”[7]8824朝廷从之。宋朝政府颁布诸多条文规定,目的不仅是为了做好国家机密文件的保密工作,也体现出对铺兵生命权的尊重与维护。

在有虎狼存在、相对危险的邮传环境中,宋政府会通过增加围建篱笆的方式来维护铺兵的生命安全。如高宗绍兴十年(1140)秋七月曾下诏:“递铺兵极可悯,月粮虽按月支,铺屋亦须如法。有虎狼处,必有两重篱落。”[8]有虎狼存在的地方,出于对铺兵生命安全的考虑,高宗下诏必修建两重篱笆。这种做法既体现了高宗的仁德之心,同时反映出宋代统治者对铺兵生命权的重视及维护。

(二)为铺兵提供适宜的邮传环境

铺舍为铺兵休息、居住的重要场所。为使铺兵有相对舒适的邮传环境,宋朝统治者常颁布诏令修葺铺舍。如徽宗宣和七年(1125)规定“倒塌损坏营房,支破官钱,迅速修葺”[7]9483;南宋高宗绍兴元年(1131)规定“其见倒塌铺屋,限十日一切修盖了当”[7]9487;孝宗淳熙二年(1175)兵部谏言“或有铺屋疏漏,牒所属日下修整”[7]9504,获得朝廷批准;《金玉新书》也提到“诸急脚马递铺营房马屋同。损缺,曹司节级当日申县,令、尉依一日检计申州,并功修葺”[9]。修葺铺舍资金多由中央划拨或由地方政府筹集,宋朝政府屡次申明律法加强铺屋修葺,旨在为铺兵提供宜居的生活、邮传环境,这些条例的颁布凸显了宋朝政府对铺兵群体生命权的尊重。

(三)对肆意惩处铺兵者进行惩罚

宋代法律中对于官员随意打伤铺兵的行为会加以惩戒。据《苏魏公文集》记载,永安县有中使李君(规)“自边州还,致一山鹿,命邮卒负之而趋。道于邑中,因卒有辞,怒而击伤之”[10]。知县李规向中央奏报:“中人由是坐贬。”官员私自役使铺兵,还将其打伤继而被谴责降官,这一做法凸显了朝廷官员对铺兵生命权的尊重以及对递铺邮传任务的支持。

二、宋代法律对铺兵劳动权的维护

(一)禁止官员私役铺兵

宋代铺兵正常的邮传任务为传送文书、转运官物及押送犯人等,但部分官员常私自役使铺兵,或令其公私事兼顾,大力增加其劳动强度,对铺兵本应享有合理、合法的劳动权造成极大挑战。为保证递铺邮传任务正常进行,并出于对铺兵劳动权的维护,宋代法律多次明令禁止私役铺兵[7,9,11]。

宋代统治者对于私役铺兵的处理办法一般为徒刑,施罚时限为一至两年,或给以降官惩罚。提举官对官员私役铺兵可进行纠察监督,宋朝禁止官员私役铺兵,原因大致有个两方面:其一是防止递铺邮传任务荒废,导致文书积滞的局面,失去中央与地方沟通的有效渠道;其二为减轻铺兵劳作负担,避免因私自占用铺兵合理的休息时间而造成对铺兵的额外压榨,导致铺兵逃亡或损毁文书。宋代统治者屡次下达诏令禁止私役铺兵,是对铺兵邮传内容的有效规范,也体现出宋代政府对铺兵劳动权的维护。

(二)禁止邮传量过于繁重

宋政府曾多次下达减轻铺兵邮传强度的诏令。铺兵作为递铺邮传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如果运输文书数量、货物重量无限制增加,会造成对其劳动的额外剥削,宋朝统治者屡次颁布诏书以维护铺兵合理的休息权。在减少铺兵运输文书数量方面,首先规定它处文书不用承受,真宗景德元年(1004)曾下诏“河北两路急脚铺军士,除递送镇定总管司及雄州文书外,它处文书不得承受”[7]9472;其次禁止私书入递铺,在一定程度上可减轻铺兵的劳役负担,徽宗建中靖国四年(1101)规定“诸文书虽应入急递,而用以为名,辄附非急文书者,徒一年,附私书之类者,加一等”[7]9477;最后铺兵转运官物也有诸多保护条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下达诏令:“沿路所置急脚递铺,盖令传送文书,如闻有近上臣僚并往来中使,赍持物色,负重奔驰,咸不堪命。自今非宣敕,并不得应付。”[7]9472宋代统治者多次颁布诏书减轻其邮传强度及负担,体现了对铺兵群体劳动权的保护。

三、宋代法律对铺兵财产权的维护

(一)保护铺兵俸禄收入

宋代法律对铺兵财产权的保护首先体现在铺兵能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保障其正常的收入来源。宋代铺兵的收入主要包括“军俸、补贴和各种赏赐”[5]222。有宋一代,铺兵报酬实行按月发放制度和日支口食制度。

1.按月发放报酬制度

宋代铺兵报酬一般按月发放,以钱米、衣粮为主。《宋会要》曾记载:“令逐路州军依时支散钱米、衣粮,日后如敢违戾,及巡辖使臣辄行私役,令本路提举官觉察劾奏施行。”[7]9505报酬通常按月发放。徽宗宣和七年下诏规定“按月桩备本色支给”[7]9483;高宗建炎元年(1127)又诏下“请给、衣粮令按月支遣”[7]9484;孝宗乾道五年(1169)规定“按月禀给,不得克削私役”[7]9501,其间虽也有规定逐旬发放,但不久即被取消。绍兴十二年(1142)规定:“仍自今后合得钱粮,逐旬支给,月具所支过单甲姓名,结罪申提举马递铺官,逐季类申枢密院。如有违慢,当行官吏重置典宪。”[7]9494在邮传环境艰苦的地区,政府会进行额外补贴。据《宋史》记载,宋仁宗嘉祐五年(1060)下诏:“川广递铺卒,或给时服、钱、履。”[12]4841炎热的夏天,川广递铺邮传环境恶劣,政府会酌情对铺兵进行补贴,以示嘉奖。

2.日支口食

铺兵应享有的合理收入还包括日支口食,口食在各个时期发放标准不一。徽宗宣和七年曾规定:“自京起发河北路军器、银、绸、绢等纲运,用递铺兵士推般,依京西路军器例。每人日支口食二升五合,……如有不该支破,并与除放。”[7]9483-9484高宗建炎三年(1129)又规定“每日添支食钱三百文省”[7]9485,绍兴四年(1134)依旧“每日给三百文省”[7]9492,这部分钱物会根据当时物价进行调整。绍兴三十一年(1161)诏令:“每日量添钱五十文、米一升。”[7]9498口食发放标准或只支口粮,或钱粮兼给,或只支钱财,口粮的支付为铺兵解决了每日所必需的生存资料,减少了其额外经济支出,对调动铺兵工作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3.政府补助与津贴

铺兵收入来源的另外一部分来自于政府犒设,多数情况下被赏赐货币。据《长编》记载,仁宗康定元年(1040)二月,“赐自京致陕西马递、马脚铺卒缗钱”[11]2974。《宋会要》亦记载到,宣和三年(1121)二月,朝廷下达诏令,“诸处递铺传送文字,显有劳役,仰巡辖使臣具经由铺分兵级、兵士姓名,申转运司特予量行犒设”[7]8481。政府时常对铺兵给予奖励和赏赐,体现了其对铺兵邮传结果的肯定及劳动成果的认可。

(二)告赏给予奖励

为确保文书传递的有效性和保密性,宋代政府给予铺兵一定的监督举报权,为鼓励举报有功,会赐予铺兵一定的赏钱,称为“告赏钱”。孝宗乾道八年(1172),兵部侍郎黄均言谏言:“欲望立赏募告,或给缗钱,或与转资,凡有盗拆递角之人,并许收捕告官,即与推赏,犯人依建炎年军法处断。将赏格镂牓,逐铺给示,使之通知。”[7]9502后被实行。《金玉新书》记载:“诸递角辄计嘱盗拆藏匿弃毁,其铺兵如能告首,虽已开拆藏匿而告者同,将所收钱物并与充赏外,仍依告获格外赏。”[9]同时还记载:“告获急脚马递铺曹司兵级,将所传制书或诸军补受文贴卖与人赍发及买之者,钱三十贯。”[9]可见宋代政府为做好国家重要信息的保密工作给予了铺兵一定的监督举报权,铺兵也可由此获得报酬作为其合法收入的一部分。

(三)禁止向铺兵借贷钱物

禁止军官及普通放贷者向铺兵借贷在南宋体现得比较明显。《庆元条法事类》记载:“诸放债与兵级者,徒二年,……放债与急脚、马递铺兵级、曹司及其家者,仍许人告。出军家口不坐,放债财物不追。”[13]902同时有记载:“诸质买急脚、马递铺兵级、曹司月粮,放债与其家者同。依放债法,财物不追,并许人告。”[13]902法律规定放债给铺兵,不仅已经借贷的财物作罢,借贷人还将受到惩罚,同时,民众发现向铺兵借贷也可举报揭发,获得奖赏。“诸色人告获放债与急脚、马递铺兵级、曹司及其家者,钱三贯。”[13]904法律还禁止以赊卖的形式向铺兵变相放贷,如放贷将受到惩罚。 “诸增价赊卖物与兵级者,杖一百,钱物不理。计所增,满五贯者,依放债法。”[13]902宋代政府禁止民间向铺兵借贷,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首先,出于对铺兵钱财的保护。借贷必出息,宋代铺兵所得报酬都是辛苦劳作后获得的,借贷出息很容易造成对铺兵财产的额外压榨。其次,铺兵邮传任务之重为传递国家机密文书,如参与经济纠纷,易造成国家机密泄露。最后,避免铺兵因债务缠身而导致邮传效率低下。宋代法律规定禁止向铺兵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其财产权的有效保护。

(四)禁止非法占用士兵财产

宋代官员非法克扣占用铺兵财物将受到处罚,如孝宗乾道八年,“知平江府吴江县邵輗降一官放罢,坐不支递铺请受及冬衣绵绢”[7]9503。同类情况时有存在,又如孝宗淳熙八年(1181),“知宁国府南陵县叶铺拖欠铺兵食钱半年不支,特降一官”[7]9505。《金玉新书》也记载:“诏急脚马递铺干系人受乞减克铺兵财物者,徒一年。一伯文,徒一年半。一伯文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许人告。”[9]非法克扣、占用、拖欠铺兵报酬将受到降官或判处徒刑处分,体现出宋代法律对铺兵本应享有财产权的保护。

四、强化多渠道的监督制约,保障铺兵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递铺系统的有效运行,宋代统治者制定了多渠道监督制约机制,以保障和维护铺兵的合法权益。

(一)给予铺兵越诉权

徽宗时期为制约官吏横征暴敛,始开越诉之门,越诉理念在宋朝国家法律体系中不断渗透,成为铺兵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申诉手段。据《宋会要》记载,高宗绍兴元年,“若过往奉使监司等官违法差役,并科违制之罪,不以去官、赦降原减。仍许被兵级径赴所监司越诉,即时备申尚书省”[7]9488。对于私役铺兵的情况,铺兵有权进行越诉。绍兴十九年(1149)又规定:“诸处巡辖使臣以支取粪土钱为名,于铺兵名下减克请给、率敛财物者,以乞取监临财物论,仍许被减克率敛铺兵越诉。”[7]9495对于官员非法克扣、占用、拖欠铺兵报酬的情况,铺兵有权进行越诉,以保障自身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绍兴三十一年又规定,面对不按月给铺兵支取报酬,随意克扣铺兵薪资的情况,“许铺兵经监司陈诉,仰提举官具违戾去处取旨,将当职官重行黜责,人吏决配”[7]9498。准许铺兵越诉的立法是为维护劳动权及私有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而制定的。

(二)各级监察部门的监督与制约

宋代在地方上对递铺实行路、府(州、军)、县三级管辖,即“驱催以知县,点检以通判,逐路以监司提举之”[7]9496。州县官员具有为铺兵发放钱粮和不许私自役使的职责,并受监司监督。据《宋会要》记载,孝宗乾道六年(1170)下达诏令:“州县传送文字递铺兵级合得月粮、料钱,仰州县按月发行,不得非理役使。如或违戾,监司按治实行。”[7]9501宋代在一些重要的递铺还会派遣内臣提举,具有约束州县长官的职权。孝宗淳熙二年兵部上言:“令所属州军,自今不得差巡辖使臣兼管他职,仍不许私差借铺兵搬擎。如有违戾,委提举官觉察劾奏。”[7]9504朝廷从之。宋代统治者为保护铺兵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建立了对州县官员层层制约的监督机制,体现了对递铺兵权益的重视及维护。据李文军、袁俊英的研究成果,“宋朝地方州县及监司和中央司法机关的官员都由皇帝亲自委派, 直接受制于皇帝, 对皇帝负责”*参见:李文军,袁俊英著《论宋代皇权对司法的控制》,载《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文中提及“宋代地方州县及监司都由皇帝亲自委派”,体现出宋代统治者对于基层群体权益的重视及维护。,反映出宋代统治者对铺兵群体权益的维护。

宋代法律赋予了各级监官和主管机构一定的监督权,而铺兵拥有的越诉权使铺兵多了一些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使铺兵站在了维护自身利益及国家利益的主动地位,推动着铺兵维权意识的提高及社会监督力度的加强,标志着铺兵法定权利的扩大化及多元化。

五、宋朝政府“以人为本”理念的贯彻实施

(一)准许铺兵与家人同住

宋代政府对铺兵群体给予了一定的人文关怀,令其安心劳作,宋政府允许铺兵及其家人安置于一处共同居住。如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十一月,“令诸州递铺兵士有子孙同在军籍者,许同营居。时有言铺兵子孙皆异居者,帝悯之,特有是命”[7]9472。《金玉新书》也有相关记载:“诸急脚马递铺营舍,有家属,许占一间。”[9]

(二)政府的抚恤政策

宋政府对铺兵有一定的抚恤政策,体现出宋政府对铺兵群体“以人为本”理念的贯彻。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曾下诏书规定:“赐扈从诸班直、诸军及所经戍兵、铺卒、诸司官健缗钱有差,道病死者悉给其家”[12]1718。对于在劳作过程中因病去世不能领取赏钱的铺兵,将所得奖赏悉数发放给其家人,体现了宋政府对铺兵的宽恤与关怀。《宋会要》也记载徽宗宣和三年:“应自京至军前急脚、马递铺兵士等,如有因公死于道路者,仰所属量事优恤其家。”[7]9481对于铺兵因公死于路上的情况,规定地方政府应优恤其家属。

(三)铺兵的减罪规定

宋代铺兵因政府不按时发放钱粮,邮传任务繁重,常出现逃亡的现象。对于逃亡的铺兵,政府并没有追捕,而是以招揽的方式力求让其重新回到原来的邮传岗位上。如绍熙二年(1191)十一月,出现“州军将铺兵合得钱米并不按月支散,致其逃窜”[7]9507的现象,处理办法为“限一百日许令首身免罪,依旧铺分收管。仰逐路州军依时支散衣粮,日后如敢违戾,及巡辖使臣辄行私役,并委逐路提举官觉察按劾”[7]9507。同样的处理方式亦有记载,嘉泰二年(1202)皇帝下达诏令:“限百日许令首身免罪,依旧铺分收管。仍仰逐路州军依时支散衣粮,日后如敢违戾,及巡辖使臣辄敢私役,并委逐路提举官觉察按劾。”[7]9508对于逃亡铺兵,百日内回到原来的邮传岗位,享有免罪权利,依旧可逐月领取薪俸,体现出统治者对铺兵的体恤与关怀。

六、结语

宋代铺兵群体是递铺邮传任务的主要承担者,承载着传递官方文书、转运官物、押解流放犯人等重任。因其承担的职责任务重,备受宋代统治者关注。为促进递角安全快速传达,推动中央与地方的有效沟通,调动铺兵传输任务的积极性,宋代政府对铺兵合法权益作出了诸多条例规范,对其生命权、劳动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都全力维护,并赋予其越诉权,加强了各级机构对侵害铺兵权益的监督与制约。宋朝对铺兵的抚恤政策也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理念的贯彻实施。宋代法律及统治者对铺兵群体的权益维护和行之有效的组织管理,使得宋代铺兵群体并没有发生如唐代后期那样大规模的起义,铺兵所享有权益的多元化也体现出法律文明在基层的渗透,体现了宋代法律的发展与进步。

[1] 苏辙.苏辙集:第二册卷三六[M].北京:中华书局,1990.

[2] 赵抃.清献集[M]//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一〇九四册卷九.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875.

[3] 赵效宣.宋代驿站制度[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3:239-242.

[4] 曹家齐.宋代交通管理制度研究[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101-103.

[5] 淮建利.宋代厢军研究[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7.

[6] 洪迈.夷坚志[M].北京:中华书局,2006:730-731.

[7] 徐松.宋会要辑稿[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8] 熊克.中兴小纪:卷二八[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

[9] 金玉新书[M]//永乐大典:卷一四五七五.北京:中华书局,1986.

[10] 苏颂.苏魏公文集:卷六十[M].北京:中华书局,1988:920.

[11]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

[12] 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13] 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M].戴建国,点校.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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