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柔之间,法律看似无常更有常
2018-03-13李昊
环球时报 2018-03-13
关键词:法律
李昊
近期适逢两会召开,立法与法的适用问题更多地引发了大家的关注。其中有关法律刚性与人情变通,围绕几个具体案件与事例,更是引发了诸多讨论。
在“产妇跳楼死亡案”中,涉事医院“严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五条规定,重大医疗处置事前争得患者或近亲属同意之义务,又因为产妇家属与医院之间多种复杂因素,最后致使产妇疼痛难忍、跳楼身亡的悲剧。
法律理解与适用中的教条僵化,责任风险规避的执念,不仅与人情常理相悖,更与法的本意与精神相左。悲剧不仅让人对逝者哀伤遗憾,更引发社会对立法本身以及法律解释的沉思。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本着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的价值导向,规定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实施紧急救治的,医院不担责。
借助司法解释中的裁判规范,对立法做“柔性”解释,使严法更加顺乎常理人情,引导医院积极履行治病救人的天职,避免刻意避责再酿悲剧,充分体现了法治工作以人民为本、服务社会的基本宗旨。
不过法对人情常理的“柔和”并不意味着法的反复无常,更不能理解为可以翻云覆雨,随意解释与变更,不论私法还是公法,为社会提供安定性,坚守法的一般原则是任何部门法的基本功能与立场,保护与捍卫公民的人格尊严、生命与财产安全,更是不容半点含糊与妥协的至刚宏义。……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