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具体案例浅谈化学领域方法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答复 思路
2018-03-08李丽芳
科技资讯 2018年36期
李丽芳
摘 要:本文从具体案例出发说明了在对化学领域方法权利要求创造性进行答复的思路和需要注意的要点。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务必认真研读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涉及的对比文件,针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利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缺陷的判断,并与通知书中审查意见进行仔细比对,从本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方面进行论述,力争说服审查员予以授权。
关键词:创造性 化学领域 方法权利要求 答复思路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8)12(c)-0237-03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1]。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新颖性”和“实用性”容易符合专利法要求,因为不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两项要求而被驳回的发明专利申请相对较少。但是因为“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要求被驳回的发明专利申请相对较多,“创造性”缺陷问题已经成为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一道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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