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修订的若干问题
2018-03-07郭明瑞
江汉论坛 2018年2期
摘要:婚姻法修订后的内容包括现行婚姻法和收养法,名称应为亲属法。亲属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亲属法有一定的特殊性从而使其为民法典的分编,但不能成为独立于民法的部门法。民法总则对亲属法有统领作用,亲属法应与民法总则衔接。民法总则中规定的监护制度没有必要移入亲属法。亲属法在规定亲属间身份权利上应应对新情况,适应社会需求,传承传统文化。亲属法应就家庭财产作出界定,规定夫妻间的法定代理权,并进一步完善对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规则。亲属法应与物权法、合同法协调,将亲属间的财产关系与亲属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区别开,对基于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财产关系的变动不应适用典型财产法的规则。亲属法应与继承法协调,规定亲属关系的构成及亲等。在特定亲属身份的确认上应适应现代生殖技术带来的新问题,而不能仅以传统的血缘关系为根据。
关键词:民法总则;婚姻法修订;亲属法;财产法;继承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8)02-0127-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按照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将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等法律予以修订。《婚姻法》修订涉及的问题甚多,本文拟就相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方家,也望能引起立法者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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