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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股权结构及其适用性研究

2018-03-07蔡兆东

皖西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蔡兆东

(1.中国海洋大学 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2.中国混合所有制与资本管理研究院,山东 青岛 266100)

随着百度、阿里巴巴、京东等我国一批优质互联网科技公司采用双重股权结构在海外的成功上市,双重股权这一特殊股权结构安排逐渐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之中。这种结构最初起源于美国,在双重股权结构下,不同类型的股票持有者手中每一股所享有的投票权不同。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将其发行的股票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A类股票,持有该类型股票的股东每股享有一个投票权;另一类是B类型股票,通常情况下,B类型股票持有人每股享有的投票权可能是其他普通股股东持有A类型股票每股享有投票权的数十倍,B类型股票大都被公司的创立者所持有。通过双重股权结构安排,公司的创立者通过有限的股份即可获得对公司的控制,避免了在证券市场上融资而对控制权的稀释,对由自身决定公司发展方向、实现公司战略有着重大意义。本文首先梳理双重股权结构在美国的发展历程,然后结合双重股权结构的实践较为深入地分析双重股权结构的优缺点,接着探讨在我国引入双重股权结构的可行性,并与现阶段混合所有制改革相结合,认为双重股权结构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思路,最后指出,要确保双重股权结构实现的效果,就必须建立起投资者保护制度,这其中包括建立起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事后投资者权利救济制度、以及事前严格的审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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