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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保障机制研究
——基于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三国比较

2018-03-07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行业协会产教融合

宋 婷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海南 海口:571100)

1 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动力不足

2015年7月,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将产教融合作为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基本原则。2017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业是高职院校培养学生的直接目的,高职院校为了提高学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在产教融合过程中显得尤为积极主动,但是在高职院校与企业行业合作过程中经常出现“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

追求利益是企业的根本目标。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可获取的直接利益有限。高职院校学生到企业实习,由于学生所掌握的技能与企业要求得技能存在差距,学生在企业实习给企业带来的利益有限,反而尚存在生产安全问题。其次,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可获取的潜在利益有限。从企业角度分析,参与产教融合最大的利益是人才的获取,但是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成本问题是他们考虑的首要问题,相对于高职院校尚未成熟的潜在人才群体,企业往往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到自己职工的培训上。规模较大的企业拥有很高的人才吸引力和自己成熟的培训体系,没有必要与高职院校开展合作,规模较小的企业没有足够的财力和耐心参与产教融合。因而,从目前产教同和实际情况看来,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动力严重不足,即使参与也是浅层的参与。在我国目前深化产教融合过程中,调动企业行业参与产教融合是主要着力点,保障企业利益是调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动力重要内容。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发达国家企业参与产教融合保障机制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2 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产教融合的保障机制

德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职业教育享誉全球,这与三国企业积极参与产教融合有不可割裂的关系,德、澳、加三国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动力机制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

2.1 法律保障

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企业参与产教融合,使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有法可以、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基本动力保障。为确保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德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均有健全的职业教育法律保障体系保障企业参加职业教育。

1969年,德国颁布了《联邦德国职业教育法》,标志着德国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企业参与产教融合。该法明确指出职业教育的两个主体为学校和企业;并对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1969年的《联邦德国职业教育法》中指出“企业应系统的对受教育者开展职业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企业对受教育者应提供津贴补助”。[1]此外,对于违反职业教育法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和处罚。为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1981年,德国颁布了《职业教育促进法》,该法指出,“政府部门对于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应在政策和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对于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进行罚款”。2005年,德国将《职业教育促进法》与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进行合并并加以修订,颁布了新《联邦职业教育法》,更加完善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新《联邦职业教育法》颁布不久,德国联邦政府颁布了《职业教育条例》,与之配套实施。该条例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1974年,澳大利亚颁布了著名的《坎甘报告》,该报告标志着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社会开始意识到,要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职业教育活动中要考虑到企业的利益、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1990年,澳大利亚政府颁布了《培训保障法》,该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权责,从而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例如,该法明确规定,年收入在22.6万澳元的企业,需工资预算总额的1%用于企业员工资格培训,1991年,该比例上调至1.5%,凡是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企业,需向国家培训保障机构缴付差额。2003年,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了《澳大利亚2004-2010职业教育与培训国家战略》,战略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列为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战略。

加拿大的《英联邦北美法案》中规定“每个省的立法机关都可以独自制定关于教育的法律”,因此加拿大没有国家层面的职业教育体系,目前实行的是《技术和职业训练援助法》,该法中规定“社会和企业对职业学校的捐助约占职业学院办学经费总额的15%-40%”,“企业也可以通过捐赠、租赁等方式允许职业学校学员到企业使用设备”,[2]加拿大主要是通过地方州政府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此外,联邦政府通过一些列项目,如“学徒培训计划”等,提高企业自主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

2.2 经济保障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是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外部动力保障,想要激发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内部动力,还必须给予企业一定的直接利益,德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中都有一定的经济补贴和优惠政策。

德国政府为鼓励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通过直接补助和间接资助的形式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一是直接补助——发放培训补助。德国所有企业(包含国营和私营所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均要向国家缴纳一定的培训经费,培训经费占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的0.6%-9.2%不等,德国政府将其命名为中央基金。中央基金的发放和分配由国家层面负责,中央基金以培训补助的名义仅发放给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企业。一般情况下,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可以获得其培训支出经费的50%-80%,如果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职业符合社会发展趋势,解决社会紧缺人才的,培训补助可高达100%。二是间接资助——税收减免。德国通过减免参与职业教育企业的税收政策,间接地对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进行资助。

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减免税收和专项奖励刺激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澳大利亚政府将减免参与职业教育企业的税收纳入《培训保障法》,“企业可提供自己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开支超出年度员工工资5%及以上的,可减免职业教育附加税”。另外,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奖励方案,如学徒制启动金:企业为一名受教育者提供二级证书相关培训和教育(受教育者未获得证书),可获得1250美元的补贴,提供三级及以上证书相关培训和教育(受教育者未获得证书),可获得1500美元的补贴;学徒制完成奖励:企业为受教育者完成三级以上证书提供培训和教育(受教育者获得证书),可获得600-2500美元补贴;雇用奖励:企业雇佣一名持有三级或四级证书的受教育者,可获得1100美元的奖励。除此之外,澳大利亚州政府还实行其他资助项目,资助企业购买保护设备、食宿交通费用和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激发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动力。

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参与产教融合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有专业的机构和专职人员进行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此外,实行减免雇佣职业教育学生企业的税收政策。如企业为职业教育学生提供10-16周的工作岗位,可减免企业部分税收以抵消企业提供工作岗位的部分开支,员工工资总额低于40万加元,退税比例为三分之一,员工工资总额40万加元及以上的,退税比例为四分之一,最高不超过3000加元。企业为学生提供20周-32周工作岗位的,可领取两个限额为3000加元的退税,以此累计无上限。为保证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质量,企业提供工作岗位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是否满足规定时间等相关信息证明均有职业教育院校提供。[3]

2.3 组织保障

除了法律硬性规定和给予利益之外,一定的组织保障是必不可少的,相关政策的落实、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权利的保证和责任的履行都离不开专门组织。

德国的行业协会是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具体管理部门。各行业协会下设职业教育委员会,成员由企业代表、学校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德国职业教育法明文规定,行业协会有权要求当地所有企业必须登记参加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德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准确掌握企业的生产情况、了解企业对员工职业技能的要求,制定与企业要求相符的人才培养方案;二是行业协会有权参与德国职业教育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企业通过行业协会传达职业教育相关诉求;三是行业协会负责职业教育学生的考试和职业资格认证,教考分离保证的职业教育人才的培养质量;四是设立行业基金,对参与产教融合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和支持。

澳大利亚的行业委员会国家层面有国家培训总局理事会,地方层面的是行业技能委员会,成员均来自企业代表,分别从宏观和微观角度致力于把握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发展。行业委员会具有以下作用:一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预测企业对员工的职业技能要求,此预测成为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的依据,由此可见澳大利亚行业委员会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直接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管理工作。澳大利亚职业院校都设置了董事会,董事会超半数成员来自于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院校的教学和管理中具有绝对的决策权;三是制定职业教育行业能力标准和培训包(包含能力标准、评估指南和国家资格三个部分),企业对职业教育的诉求微观层面从能力标准和培训包反映出来,而能力标准和培训包是澳大利亚课程设置的主要依据。

加拿大行业组织是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加拿大职业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制定加拿大职业资格标准。劳动者就业准入制度严苛是加拿大的一大特色,接受职业教育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是加拿大劳动者进入劳务市场的必要条件,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的标准由行业协会制定;二是制定职业院校教学大纲。加拿大职业院校的教学大纲制定中,行业协会成员占据主导地位,企业在职业院校的教学大纲制定过程中真正参与进来;三是开发职业教育课程。专业课程的开发人员由行业协会选取,行业协会选取行业领域全日制工作、工作能力强、口头表单能力强和可保证规定时间内可全脱产参加课程开发的一线企业员工代表全程参与课程开发;四是负责实践成绩评定。加拿大职业院校学生实践成绩评判由行业协会负责,行业协会在实际工作地点对受教育者进行严格的实践考核,最终出具实践成绩评定结果。

3 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保障机制的建立

3.1 制定相关法律,保障企业参与

“产教融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是国际上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共同规律”。[4]德、澳、加三国企业积极参与产教融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三国都有相对完善的、具有高度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我国已经出台的职业教育相关法律——《中华人民职业教育法》中并没有体现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企业不参加产教融合会有何种问责。除此之外,我国出台的一系列职业教育相关法规,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等,仅仅处于引导层面,没有涵盖操作细则和具体相关问责,并没有将企业参与产教融合视为“必做题”。“法无禁止即自由”,目前,我国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完全属于自愿自由。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企业参与产教融合。

3.2 加强经济补贴,保障企业利益

教育是一项长期投入,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培养技能型人才,是需要投入成本的,然而教育成本回收和利益回收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德、澳、加三国均对参与产教融合的企业给予直接和间接的经济补贴,保障企业经济利益的同时可以调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内在动力。经过调查发现,目前我国部分省份主要采取减免税收的措施引导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此措施存在以下两点不足:一是申报手续繁琐,落实周期长;二是减免税额少,没有吸引力,因此目前我国部分省份通过减免税收的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保障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利益。教育投入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不可预估的价值,目前我国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议国家加大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经济投入,给予参与产教融合的企业有一定吸引力的经济补贴,调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动力的同时保障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利益。

3.3 行业组织深入,保障企业权益

企业参与产教融合除了法律保障和经济保障之外,还要有“话语权”平台保障,企业比职业院校和政府更加清楚所需技能型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因而在技能型人才培养过程中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行业协会正适合扮演企业参与产教融合话语权平台的角色,德、澳、加三国行业协会在三国的职业教育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我国目前部分省市也成立了行业协会,但是中国语境下的行业协会是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转型而来,名不副实,相较于三国行业协会存在质的区别。行业协会是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重要组织保障,其组织成员必须有企业代表担任,通过以下措施组织深入,保障企业在产教融合中的话语权:一是收集行业发展需求信息,预测行业发展所需人才数量和质量,为国家制定产教融合政策提供依据;二是制定行业技能标准,参与人才质量评定,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满足企业要求;三是直接参与职业教育院校的教学和管理,包括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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