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法制报道必须合法
2018-03-07胡桂林
武汉广播影视 2018年11期
胡桂林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益推进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电视法制报道与法制栏目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法制报道与法制栏目也越来越显露出自身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一是低俗化倾向,二是侵权。最近几年,电视法制节目侵害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况经常发生,由此引出的“新闻官司”呈现出大幅度上升的趋势,电视媒体与电视记者纷纷被推上了法庭的被告席。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做到报道合法,除了报道主题合法之外,最主要的是要做到报道程序的合法、报道行为的合法、报道内容的合法。本文愿意就这三个方面做些粗浅的探讨。
一、报道程序的合法
报道程序的合法性历来被人们所忽视。我国新闻界长期以来一直比较重视新闻报道内容是否合法,而很少考虑报道程序的合法性。在法律界也长期存在着重视实体法轻视程序法的观念。近几年,法律界逐渐改变了这一状况,在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都开始把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视同仁,然而,在新闻界不重视程序的情况仍然很普遍。电视法制报道程序的合法包括采访报道主体的合法、采访报道范围的合法、采访对象的合法、采访报道手续的合法、传播主体的合法等等。首先,我国新闻报道的权能是国家专门授予经批准登记的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的,因此,未经授权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就不是新闻报道的权利人和行为人。所以,非新闻机构和非记者提供的报道,新闻机构和记者若直接采用,就有责任对报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确认,并要对失实和侵权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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