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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点

2018-03-05丁莉

法制博览 2018年11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特点消费者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新出台的法规,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推动市场经济不断进步等方面有着十分关键的地位。论文就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征加以研究,而且说明其有着的作用,希望为本法的使用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点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221-02

作者简介:丁莉(1982-),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硕士研究生,河南警察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我国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广大民众消费的根本利益的法律规范的称谓,这是为了保护人们根本利益,保障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推动社会经济不断进步而出台的一部法规。这一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是国内首次以法律方式明确人们消费的根本权益。对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推动市场经济不断进步等方面有着十分关键的地位,它为打击假冒产品、提升产品品质给予了一定的法律保证,其还是确保市场稳定发展的主要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广大人们消费权益的重要武器,《保护法》的出台与践行,加强了人们的权利认知与自我保护认知,意味着国内以消费者为主的市场经济朝着法律化方向不断进步。论文将对该法规的特征与作用展开一系列研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点解析

(一)消费者保护法以消费者权益为特定保护对象

我国出台的《保护法》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一定约束,这是其最为本质的特点,也是其区分于其他法规的重要标志。只要是以消费者作为主体的法律都能够纳入保护法的范围。这部法规所维护的人们权益包含下面两类情况:第一,人身权益,就是人们对自身生命、健康、形象、安全等不受经营主体不法侵害的权利;第二,就是财产方面的权利,就是人们所拥有的财产在交易环节中不会受到不法损害的权利。(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

所谓强制性规范,就是立法所明确的权利、义务有着绝对肯定的方式,严禁当事人之间彼此协议和任意一方进行更换。所谓禁止性规范,就是不允许做出相应行为的规定。这两种规范都反映了我国对某类法律关系的固定化与对侵害此种法律关系的遏制。我国出台的《保护法》就是以维护广大人们的消费合法利益作为任务,必定会使用这两种规范的方式来反映此种问题。(三)消费者保护法的法律规范具有综合性

第一,这部法规对一系列社会关系进行了调节,主要包含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联系、国家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的联系、国家和经营者之间的联系等。

第二,这部法规中不仅包含消费者权益、经营者有义务实施,还包含消费者冲突处理等方面的规定,这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形式。

第三,这部法规中要求的法律规范有着较强的综合性特征。因为侵害人们合法消费权利的行为表现成各类形式,在某种意义上轻重有所差别,所以一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均涉及其中。(四)消费者保护法具有预防和救助的功能

这部法规对人们合法消费利益的维护普遍利用下面两列方式加以解決:其一,利用对各类产品质量规范、安全卫生规范、产品标识、广告推广等方面的规定避免侵害人们合法利益的行为出现,比如我国颁布的各类计量规范与质量规范等。其二,利用法规对人们提供帮助,在侵害行为出现之后尽量弥补其中的损失,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纠纷解决方式的规范。从上述分析能够发现,这部法规有着预防与救济两种不同作用。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探讨

首先,对消费者权益的明确规范,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人们消费权益范围如何,代表着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情况。当前出台的《保护法》明确的消费者权益较为广阔。美国前总统肯尼迪在1962年3月15日在向国会上交的年度报告中,第一次指出了消费者有着的四种不同权益,就是后续产品的安全保障权利;得到准确的产品信息权利;拥有对产品的选择权利;消费者信息的被尊重权。这四种不同权利和后续颁布的损害救助权,被全球各国公认成消费者的五种基本权益。当前出台的《保护法》为广大民众赋予的权利超越了这种范围,使中国宪法要求的民众权利得到了充分反映。这四项权利加以后补充的损害救济权,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消费者的五项基本权利。我国法规通过9个条款明确了人们在采购、使用产品与接受服务方面有着的基本权利:主要包含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权,掌握所咨询产品与服务的实际状况权,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由权,平等交易权、损害赔偿权,按照法律建立消费者团体权,得到消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权等。另外,还在其中明确了人们对我国出台的关于消费者权利的法律规定的意见权,从上述条文能够发现,消费者权益的范围不只是包含其最为本质的生存权与生命安全权,也包含人们的自身尊严与名誉权;不只是涉及了经济方面的权益,还涉及了他们的团体权、监督权与立法参与等权利,充分体现了国内消费者权利有着的广泛性。这不只是对“民众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源泉,商业发展的前提条件”的普通认知的反映,更加关键的是达到了人们是国家的主人、保障民众根本权利的社会主义体制的根本要求。所以,当前出台的《保护法》已然超越了资本主义国家用法律形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理论范围。维护人们生存权的范围,不仅是保障人们在世界上生存的权利,还保障人们的发展权,人们的健康、幸福、富裕等才能得到充分体现,消费者人格受到广泛尊重提供基础条件。

其次,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立法明确了生产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或者服务的义务,与不落实义务需担负的法律责任,其中除了第16条是明确了经营主义应履行义务的根据以外,其他9条均是和消费者权益完全对应的,凸显了二者之间的明显性。必须提出的是,最近这几年以来,因为一些服务工作者态度不佳,对人们存在侮辱情况,法律按照名誉受损状况明确了“经营主义不允许对人们的身体和携带物品,不允许侵害人们的人身自由”,有助于推动精神文明的发展,对于维护优良的商业道德来说有着十分关键的效用。

从民事赔偿责任角度进行分析,相对于同种社会关系的法规来说,有着全面性的特征,充分反映了对侵害消费者的保障。比如经营主体销售产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出现残疾情况的,其中要求应当支付残障人士或者生活自助费用、赔偿金和抚养资金;导致消费者或者其他人出现死亡后果的,应该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在国内立法中是首次产生的。从财产侵害角度进行分析,明确了加重赔偿这一准则,就是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增多赔偿数额,基本是人们购买产品成本的一倍有余。这也反映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障。与此同时,我国出台的《保护法》对生产经营主体在何种状况下,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担责等方面都要求较为详尽,比如对于并非是那么普遍的以邮寄形式提供产品,以预付款形式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范,所以有着一定的可行性,这是为了促进人们与司法部门对这部法规的贯彻落实。三、总结

当然,如若想要让人们消费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障,使立法要求的权利有所实现,必须依靠政府执法机构、司法机构的秉公执行,依托所有组织和个体对侵害人们消费根本利益的活动进行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很明显,广大人民必须具备较强的自我保护认知。[参考文献]

[1]夏伟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金融消费领域的适用[J].南方金融,2016(4):87-93.

[2]张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29(1):31-34.

[3]潘明.浅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网购后悔权[J].科学与财富,2016,8(1):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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