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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矿业权系列改革对国有大型石油企业的影响探析

2018-03-01唐国强江兆龙

中国矿业 2018年2期
关键词:矿权探矿权矿业权

徐 东,唐国强,晏 飞,江兆龙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北京 100083)

长期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油气行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形势和世界能源供需格局的发展演变,在兼顾生态和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加快实施现有区块流转、退出机制建立为主要内容的油气矿业权改革的步伐悄然提速[1]。2014年,我国提出推动以能源供给、能源体制为代表的能源革命,要求建立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资源配置中市场因素的决定性作用。2017年以来,我国针对矿业权管理先后出台了《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油气矿业权的改革方向。面对本轮油气体制改革,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提前分析研判、做好准备,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和务实可行的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改革精神,从而更好地释放改革红利、提高市场竞争力,在推动行业改革持续深化的同时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2]。

1 我国油气勘探开发现状

1.1 油气资源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油气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体制已经确立,具体包括全国人大委员会立法和国务院相关部委执法两个层次。国家能源委员会统筹涉及油气资源开发领域的主要部委进行油气资源管理,国土资源部承担主要管理职能,资源管理侧重于矿权管理(图1)。

1.2 现行政策法规

目前我国已颁布的针对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以及煤层气、页岩气的产业政策和相关通知等。

图1 我国油气资源管理体制一览

根据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石油天然气是国家特定矿种,统一由国家主管部门管理,也即实行国家一级管理[3]。目前,国内从事常规油气勘探开发必须获取勘查开采许可证,而其前置条件是申请企业需要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同意其进行油气勘查的批文。但是,对于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无准入门槛限制,企业具备相应投资能力、良好的财务状况、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相应资质即可。此外,中石油、中石化有陆上油气勘探开发对外合作专营权,中海油有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对外合作专营权,以上三家单位和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煤层气公司具有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权。

1.3 市场主体及市场结构

目前国务院批准的有资格从事国内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公司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和延长石油四家。同时,国务院批复同意特殊历史背景下建立的上海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齐齐哈尔油田开发建设总公司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油矿可以在原批准范围内从事油气开采直至资源枯竭[4]。

国内油气勘探开发领域,基本由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及延长石油四家大型石油公司垄断。据国土资源部数据,截至2016年底,我国共有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页岩气)勘查许可证978个,面积353.99万km2;共有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页岩气)开采许可证745个,面积15.42万km2[5]。截至2016年底,三大石油公司的探矿权登记面积占全国的96.4%,延长石油占2.1%;三大石油公司的采矿权登记面积占全国的99.2%,延长石油占0.3%。具体详见图2和图3。

目前民营资本可以在国内参与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但并不能直接进行勘查开采。其他企业可通过股权收购或外资公司身份等方式进入国内对外合作油气勘探开发领域。

1.4 油气资源税费

建国后直至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矿产资源无偿使用制度。自1984年开始,我国先后经历“第一代资源税制度”、“税费并存制度”、“税费并存制度调整”三个阶段。现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的,具体包括一税(资源税)、二款(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三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以及石油特别收益金[6],详见表1。

图2 2016年油气探矿权登记面积构成

(资料来源:文献[5])

此外,探矿权人在勘查工作期间必须依规投入一定数量以上的资金进行勘查工作。目前常规油气最低勘查投入为第一个勘探年度0.2万元/km2,第二个勘查年度0.5万元/km2,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1万元/km2。页岩气最低勘查投入为每个勘查年度3万元/km2。

图3 2016年油气采矿权登记面积构成

(资料来源:文献[5])

表1 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情况

序号项目名称经济性质国外对应关系主要内容1资源税级差地租,稀缺租权利金,红利或附加权益根据财税〔2014〕73号规定,适用税率由5%提高到6%,从价2探矿权价款级差地租,勘查投入加溢价红利,早期探矿权转让价格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3采矿权价款级差地租,扣除资源补偿费及资源税后的部分矿山剩余利润红利,附加权益的部分剩余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4矿产资源补偿费级差地租,稀缺租权利金原油、天然气费率降为零5探矿权使用费稀缺租,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用地租金权利金,矿业权出让金或矿地租金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元/(km2·a);第四勘查年度起,增加100元,最多不超过500元/(km2·a)6采矿权使用费稀缺租,矿山开发用地租金权利金,矿业权出让金或矿地租金按照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1000元/(km2·a)7石油特别收益金级差地租资源租金税根据财税〔2014〕115号规定,起征点提高至65美元/桶,按5级超额累进从价征收

2 近期油气矿业权改革相关进展

2017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对国内油气矿业权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意见。

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点包括: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取消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对所有矿业权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调整为矿业权占用费,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7]。

2017年4月,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以下简称“权益金方案”),要点包括: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矿业权价款调整为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出让收益,招、拍、挂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协议出让的为评估价值和市场基准价高值,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比例由2∶8调整为4∶6;依据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矿业权使用费调整为矿业权占用费,实行动态调整,由按矿业权登记机关分级收取调整为中央与地方按2∶8分享;取消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政策[8]。

2017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台《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点包括:完善并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提升资源接续保障能力;实行勘查区块竞争出让制度和更加严格的区块退出机制;允许符合准入要求并获得资质的市场主体参与常规油气勘查开采;逐步形成以大型国有油气公司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的勘查开采体系[9]。

2017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旨在建立更加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要点包括: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可协议出让范围由5种情形压缩为2种;建立累进动态的探矿权占用费以及动态调整的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制度;开展两年试点,修订法律法规,计划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10]。

2017年6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出台《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点包括: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如未完成有偿处置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对无偿占有或取得的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矿业权应征收出让收益;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的应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的出让收益;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低于规定额度的可一次性征收,高于额度的可分期缴纳;国土资源部对油气等重点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出让收益基准率、分期缴纳等制定统一标准[11]。

3 油气矿业权改革对国有大型石油企业的影响

国家油气体制改革指导思想是打破行业垄断、放开竞争性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有序进入油气领域、形成多元化公平竞争[12],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旨在健全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此次改革势必对国有大型石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冲击,其影响主要体现在区块获取、区块占用、区块退出和其他方面。

3.1 改革对区块获取的影响

矿业权改革对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区块获取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区块获取的难度和成本增加两部分内容。

第一,矿业权改革对区块获取难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准入门槛、申请在先、协议出让等三个方面。首先,矿业权准入门槛放宽。根据之前规定,由于获取常规油气勘查开采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是申请企业必须要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同意其勘查的批文,因此国内有资格从事常规油气勘探开发的公司只有四家。“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并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体制。从新疆试点来看,准入条件只有对净资产和境内主体有要求。随着准入门槛的放宽,将有大量符合要求并获得资质的市场主体参与常规油气勘查开采。国有大型石油公司后备资源接续和生产供应能力将面临严峻考验,区块获取成本明显加大。其次,申请在先取消。根据之前规定,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对其他矿业权出让根据风险程度实行分类出让。此次改革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矿业权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申请在先依规取消,对主要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矿权的原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有大型石油公司造成极大影响。最后,协议出让受到限制。按照之前规定,协议出让的情形包含5种。根据“出让方案”,将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范围压缩成2种,原则上除国家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不宜单独设置矿权的零星分散的资源勘查外,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根据改革要求,国有大型石油公司原来已经设立矿权按照协议出让方式进行勘查开采的情况将受到严格限制,区块获取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第二,矿业权改革对区块获取成本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新设矿权和已有矿权两个方面。首先,新设矿权成本提高。根据“权益金方案”,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根据“暂行办法”,矿业权出让收益低于规定额度可一次性征收,高于规定额度可分期缴纳,首次比例不低于出让收益的20%。改革规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对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企业负担机制不变,但对国有大型石油公司等主要以其他方式出让的企业负担必然有所增加。其次,已有矿权成本增加。根据“暂行办法”,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无偿占有或取得矿业权、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都会不同程度增加区块成本,国有大型石油公司已经获得区块的生产经营压力明显提高。

3.2 改革对区块占用的影响

矿业权改革对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区块占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占用成本和环境保护压力提高等方面。

第一,矿业权占用成本提高。20世纪末以来,我国矿业权使用费标准一直没有变化。按照之前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年定额征收。“指导意见”要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调整为矿业权占用费,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出让方案”进一步明确要建立累进动态的探矿权占用费以及动态调整的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制度。由于国有大型石油企业拥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数量较多,累进动态的探矿权占用费制度预计会带来占用成本的大幅提升。因为矿业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长期未做调整,虽然动态调整方法尚不明确,但按照国家资源有偿使用改革的内在要求,矿业权占用综合成本上升是大概率事件。

第二,环境保护压力与日俱增。“指导意见”要求环保优先、严守生态红线,关注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很多区块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部分探矿权已被迫退出。新“环保法”的实施以及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生态红线要求,对国有大型石油公司提出更高要求,影响突显,面临的环境约束压力与日俱增。

3.3 系列改革带来的其他影响

矿业权改革给国有大型石油公司带来的其他影响主要体现在退出机制、合规管理、资本金政策、税收体制、合资自作、改革时间安排等方面。

第一,区块退出机制更严格。“若干意见”提出要实行更加严格的区块退出机制,限期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区块退出管理办法。近年来,国家严格按勘查投入核减面积,新疆已从2015年开始执行,其他地区从2015年开始给予1次承诺整改机会。国有大型石油公司做出承诺的投入资金数额巨大,大部分难以兑现,将面临直接退出的风险,勘探空间将被继续挤压,潜在优质矿权核减风险增大,影响公司资源发展战略。

第二,矿权合规管理要求更高。由于国家近年来持续加强年检,采矿权内探井费用、矿权内开发前期评价井费用、非实物费用占比超50%区块的投入等勘查投入已不被国土资源部认可,国有大型石油公司以前靠“调济”保护矿权的做法难以为继,现场督察、受惩核减风险很大。

第三,资本金政策调整。“权益金方案”要求取消国有地勘单位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于国有大型石油公司来说,原来通过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途径实现的可用资金将不复存在,勘查开采投入相对提高。

第四,税收体制影响。“权益金方案”要求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并调整了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总体而言,此次权益金制度改革将会使中央财政增收、地方财政减收。由于改革会减少油气资源给地方带来的财政收入,企地关系或更难协调处理,国有大型石油公司的油气勘查开采活动可能会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协调成本必定上升[13]。

第五,合资合作面临极大不确定性。国家提出鼓励多种所有制资本通过混合所有制和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投资国内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将带来不同产权性质下的差异化经营管理模式,国有大型石油公司当前体制机制的适应性有待观察,油气矿权和区块管理的理念、内容和方式将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可能随时要面对股东变动导致的生产、经营、管理等一系列调整。

第六,改革时间紧迫。“出让方案”选取六省试点,计划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由于改革时间紧张,部分公司在试点省份还有大量矿权,改革试点对国有大型石油公司影响较大,不但会影响公司的矿权结构,还会影响国家后续法律法规的修订。

最后,油气上游领域的改革开放,形成多元主体公平竞争的局面,肯定有利于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效率。但是两个潜在的危机也客观存在,需要进一步关注和防范:一是按照油气体制深化改革若干意见,能源安全保障还是改革的主要基点,由于油气矿权改革造成国有石油公司区块数量减少,进而影响新增储量和近期产量的效果需要评估、分析和积极应对;二是参差不齐的多元化投资主体进入上游领域后,不同的利益诉求、技术缺陷和不合理的开发方式对地下层系造成的紊乱和伤害,需要评估和应对。

4 落实和践行改革的相关建议

本轮油气矿业权改革可以有效增强国内油气资源保障能力,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从整体上提高油气行业乃至国民经济的综合竞争力[14-15]。为了更好地落实和践行油气矿业权改革精神,实现油气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本文认为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工作。

4.1 积极配合国家完成改革工作

首先,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应该主动配合行业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应充分发挥在行业内的主导作用,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研究,为我国油气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建设出谋划策,履行央企的责任,响应改革要求,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其次,国有大型石油企业需要积极参与油气矿权改革后续实施方案的设计。从尊重油气地质规律、提高油气安全供应保障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等角度出发,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应在后续油气矿业权改革中做出更大的贡献,在招、拍、挂细则、出让收益标准、对外合作规定、矿业权占用费标准、最低勘查投入制度、矿业权考核办法、区块退减机制、登记管理制度、行业监管等诸多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再次,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可以提出税收体制改革建议。本轮改革调整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的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整体上会减少油气资源给地方的财政收入,企地关系或更难处理。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可以积极推动改革石油上游税制,提出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机制[16]。同时,根据油藏类型、开采工艺和成本差别等提出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17],建议国家鼓励难动用难采区块勘探开发,例如提出完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细则、石油特别收益金差别化征收办法、油气资源综合利用先进技术税费鼓励政策等。

4.2 建立并完善适应油气矿业权改革和内部油气资源优化利用的管理办法

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应该对公司油气矿业权进行系统梳理,综合平衡内部勘探开发资源调配,分级分类制定油气资源利用方法,有效提高企业投入产出比和整体经济效益。

首先,重点保障区块实行追加专项投入为核心的保障机制。国有大型石油企业的主力盆地可以为储量发现和业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油气矿权资源保障,建议加大主力盆地面临核减风险区块的保障力度,追加专项投入,保持核心矿权的优势地位,力争保住大盆地中承诺到期仍将无法满足投入的区块。

其次,战略保护区块采用风险勘探机制为核心的统筹管理。建议国有大型石油企业把无投入、投入不足难保区块、其他公司退出区块、新区块、“阵地战”中可能降级的区块纳入区块动态评价与获取范围,及时进行勘探评价和区块综合优选,为区块流转、交易和退出提供依据。对于战略保护区块,由风险勘探公司等专业化独立机构运作,实施全过程管理,保障最低投入,考核区块突破或发现,实现矿权的存量优化和进退平衡。

再次,内部流转区块实行内部竞争流转为核心的矿权管理。建议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在内部探矿权的分配过程引入竞争意识,加强风险勘探取得一定发现的区块、油田公司主动要求介入的区块等内部竞争流转,建立内部竞争流转平台和决策支持服务系统,建议设立矿权内部流转工作小组,健全内部流转制度,实现资源、资金、技术、人才的优化配置,提高勘探效率,盘活矿权资源。

最后,合作或交易区块采取矿权储量交易为核心的工作机制。由于矿权占用成本和退出风险不断提高,国有大型石油企业需要进一步适时推进部分区块的对外合作和作价交易,解决矿权保护投入不足问题,确保储量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公司矿权和储量资源价值最大化。建议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尽快搭建公司矿权交易或合作平台,建议成立储量交易工作小组,制定储量资产评估规范,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遴选可合作或交易区块,适时开展储量交易。对于部分新区风险勘探、非常规项目以及难以满足最低投入的Ⅲ类、Ⅳ类区块,应加快开展对外合作,延长矿权时间,降低风险和投入。对于长期未动用、难动用储量,积极开展企业内部价值评估和第三方独立评估,确定储量价值,适时开展储量公开交易,减少矿权负担,挖掘储量价值。

4.3 有效落实体制机制等配套保障措施

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可以从矿权管理体制、投资管理办法、配套建设等方面积极落实体制机制保障措施。

第一,成立矿权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出让方案”相关要求,矿业权改革以新疆等六省为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和修改法律法规,2019年在全国推广。国有大型石油公司在试点地区拥有大量矿权,对改革试点效果影响较大,在改革时间要求比较紧的情况下,建议国有大型石油公司成立内部油气矿权管理改革领导小组,专门负责配合和协调国家相关部门开展试点,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统筹进度安排和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并对公司改革试点地区以及后续矿权管理提出针对性改革应对方案。同时持续关注、跟踪国家油气矿权改革进程,持续化深入开展针对性研究,不断提出自身改革应对方案和建议。

第二,组建专业化的风险勘探公司。建议国有大型石油公司以风险勘探、区块评价、矿权管理、新能源、投资计划、储量评估等专业人才为基础,组建风险勘探的专业化队伍,专门负责动态跟踪评价、获取新区块、组织实施战略保护区块的风险勘探、探矿权管理、组织内部矿权流转等,提高公司风险勘探和矿权管理水平。

第三,完善勘探投资管理办法。建议国有大型石油公司进一步完善工作量部署和考核办法,考虑一次性核定油田公司勘探开发总投资。适当扩大油田公司的勘探自主权,明确油田公司自主支配投资的权利和责任。鼓励与其他多元竞争主体一样,跨区域勘探,制定寻找后备或储备领域的奖励办法,激励剩余资金在内部流转区块内获取潜在优质项目区块。同时针对改革要求和自身公司的矿权成本,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意见,把责任和压力层层分解和传递,共同把油气矿区改革和管理工作做好。

第四,持续加强油气矿权管理。建议国有大型石油公司进一步加强矿权管理,强化勘探部署、区块整合和矿权保护;推广预探与矿保一体化模式,降低Ⅰ类、Ⅱ类矿权区块退出风险;优化探矿权证数量,实现方便管理和满足投入的目的;结合预探和油藏评价部署方案,落实投入不足或存在风险的勘查项目的矿保预警方案,提前优化投资结构,尽可能增加保矿区的投入。

第五,加强企业内部评估人员和地质资料信息平台等配套建设。建议加强企业储量评估和矿业权评估的机构建设和专业人才储备,对符合储量评估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认证,学习与国际接轨的评估体制及技术准则体系,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内部评估中介队伍。同时,加强勘查投入管理,及时汇交地质资料,建立企业信息库,为内部查询油气地质资料和资源信息提供支持。

改革是大势所趋,改革是新发展的动力源泉。国有大型石油企业不仅要自觉推进国家油气体制深化改革,更要基于国家改革方案考虑企业自身的改革和发展,积极顺应油气体制改革,并有效参与到改革进程中去,才能更好地履行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国有企业充当“一个依靠力量、五个重要力量”的使命,共同把油气体制改革这篇文章书写好、书写成功、书写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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