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首次入宪,依法反腐更进一步(焦点话题)
2018-02-28高波
环球时报 2018-02-28
关键词:法律
高波
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修宪建议,以专增一节的极高规格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与之前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及其在全国推开、监察法草案等联系起来看,监委作为依宪设置、依法运行的国家监察机构,与作为党内“纪律部队”的纪委合署办公,有利于从体制上固化正风反腐新成效,将依法反腐进程前推一大步。
从“用纪律管全党”到“用法律管全体”
此次修宪是现行1982年宪法施行36年来第5次修改,也是首次确立各级监委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作为反腐败专责机构的监委首次入宪,表明新时代的依法反腐成果得到最高法律确认,中国步入“依宪反腐”新阶段。
监委入宪是反腐败问题导向、改革导向和法治导向高度契合的产物。从世界范围来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腐败,是标本兼治的科学之道。从中国国情来看,用于“反腐建笼”的制度资源颇具特色,除法律外,还有纪律即执政党的党内法规。
但在十八大前,由于纪委习惯“以办大要案论英雄”,违纪只是小节,结果小错每每养大,一些党员干部从违纪滑向违法作“自由落体运动”,导致“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党纪党规直面“处处都是高压线,就是不带电”的尴尬。加之检察院反贪机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自侦自查、自捕自诉,既有裁判员与运动员不分之虞,又造成反腐职能交叉。这在实际工作中屡现弊端,如纪律审查所获证据移送检察机关后,涉事人员翻案翻供引致重新侦查,执法资源和反腐机构权威“双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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