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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中的强制与自由

2018-02-26海浩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物权法

海浩

摘 要: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特别是在交易繁盛、物权变动频繁的现今社会,要使物权交易便捷顺利进行,就必须使其种类和内容为所有人所知晓,因此物权具有公示的必要性。物权法定是维系一国经济、政治制度的必然选择,特别是所有权制度是一定社会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物权制度最直接地反映了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是一定社会之基本经济制度在法律上的表达和描述。

关键词:物权法;法定原则;强制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决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法定原则强制性(法定性)的表现

1.1物权的种类强制(法定)

物权的种类强制性是指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可以设置新种类的物权,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本条是关于集体财产范围的规定: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集体中的成员不可以对集体财产独立行使任何权利,离开这个集体时不可以要求分割集体财产。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集体企业包括厂房、仓库、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集体所有的生产设施;水库、农田灌溉的渠道等农田水利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公益设施;集体所有的生产原材料、半成品合成品、公路、桥梁、码头、机场等。这些都归集体所有,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破坏集体财产。

1.2物权的内容强制

当事人不可以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改变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除法律明文规定,任何个人或集体都不可以改变物权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企业法人作为市场主体,应该有独立的财产、是能够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组织。同时企业法人也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拥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企业之外的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等)其中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其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收益和处分权也要受到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限制。

1.3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

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上所说的交付,是指物权的转移,指一方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将直接占有转移给另一方的规定。

2物权法定原则的自由性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在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在物权法中可以看出在法律的强制性中也体现着自由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条是关于业主对部分行使所有权的规定。按照本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可以把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依法出租,获取收益;也可以自己居住;也可以出借给他人;只要在不危害建筑物的安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就可以自由选择使用方式。物权法只是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模式一种框架,告诉人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在这个框架下人们可以更好地生活。物权法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慢慢形成发展的。在人类社会历程中,物权法也在不断完善。但是自由对于每个人来说确实生来具有,而且人人平等享有的。物权法定原则的强制性与自由是辩证统一关系,物权法定原则的强制性为自由提供法律保障,自由是物权法设立基础。比如债权就是是当事人充分享有意思自治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设立有名契约或者无名契约都是合法。物权法虽然强制性的把物权的种类、内容、公示方式等进行规定,看似“剥夺”了物权人的自由,实际上使物权的形式更加方便,更有利于物权人行使权利。物权的自由更多的是体现在物权法的规定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阻止自由,而是为了方便自由的行使和扩大自由。物权法定表面上看是剥夺了物权人的权利与自由,但实质上,物权法定仅仅是限制了物权种类、内容的自由选择,并没有限制物权本身的自由,部分限制是为了更好更大的自由。

3结束语

正确认识物权法定原则的强制与自由的关系对我们的理论和实践都有着重要意义。从理论上来说,正确认识物权法定原则的强制与自由的关系可以促进我们更好的研究物权法的价值。从实践上来讲,正确认识物权法定原则的强制与自由的关系有利于我们更好的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自由,人们与生俱来的权利,为了更好的实现这个权利,我们愿意做法律的奴隶。

參考文献:

[1]谷旭牧.谈物权法定原则中的强制与自由[J].法制与社会,2015(14):28-29.

[2]张晓娟.在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之间——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思考[J].现代法学,2007,29(6):76-82.

[3]李玉林.论物权法定主义与私法自治[J].河北法学,2004,22(4):49-52.

[4]孙仲.论物权法定中的自由体现[J].前沿,2006(3):90-9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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