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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据可携权立法评析

2018-02-25苗振林

许昌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主体

苗 振 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 郑州 450000)

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成为世界性难题。前不久,Facebook公司超过8700万用户数据泄露,深陷“剑桥分析丑闻”事件。随着该事件的持续发酵,扎克伯格为此参加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听证会,该事件再度引起人们对信息社会中数据安全面临的风险的恐慌。在国内,百度公司李彦宏在中国高层发展论坛发表“中国人更开放,对隐私问题没那么敏感”更是引起轩然大波。互联网便捷了信息的传播,催生了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移动社交软件、O2O、共享经济等一些令人兴奋的商业模式,未来人工智能和区块链将带来更加革命性的变化。但是,在产业迅猛发展的同时,牺牲隐私保护的事件屡禁不止,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愈发紧张,单纯从技术角度已无法维持二者的动态平衡,全球开启新一轮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就是对此种现象的制度回应。

2018年5月25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以下简称“GDPR”)将正式实施,其实施效果必将受到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并影响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在这部被外界称为“史上最严的个人数据保护条例”中,扩大的地域适用范围、强化的被遗忘权、新型的数据可携权、高额的罚款以及一站式监管等成为制度亮点。为了构建欧洲数字化单一市场(Digital Single Market)并促进欧盟数字经济发展,欧盟立法机构在此次开始于2012年的个人数据保护改革中创造性地引入了“数据可携权(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对于这项性质模糊、适用复杂的权利,欧盟又在2017年发布了相关指引,以提升该权利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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