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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全球人权治理的南南视角〔*〕

2018-02-21

学术界 2018年5期
关键词:南南合作人权共同体

○ 刘 明

(南开大学 人权研究中心, 天津 300350)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为全球治理提供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同样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人权合作与交流提供了崭新的理念与思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南南合作推行半个多世纪以来,长期致力于经济和技术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过程中互惠互助,对发展本民族独立自主的民族经济和推动公平合理的全球经济新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现有的南南合作体系仍存在领域过窄、目标狭隘、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在原有南南合作的基础上,推动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多边或双边的合作型共同体,拓展经济、社会、文化、非传统安全等多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对于促进联合国的人权目标以及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核心理念将会产生更为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的全球人权治理

党的十八大之前,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领域主要集中于经济合作,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同世界各国交流合作,推动全球治理机制变革,积极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这表明,中国正在成为全球治理的主要参与者和积极推动者,也体现了中国在积极推动全球治理领域的扩展,“中国官方第一次在党的重要文献中以‘全球治理’取代了‘全球经济治理’,意味着中国不再把全球治理仅仅局限在经济领域,它同时也涵盖了政治、安全、社会和其他新领域的全球治理内容。”〔1〕针对最近几年国际社会的新形势、新变化,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对全球治理的领域进行了扩展,明确指出“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突出,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恐怖主义、网络安全、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而消除全球贫困、打击恐怖主义以及重大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消除等,正是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所确立的基本人权目标,表明中国政府正在以自身的方式为全球人权事业及其相关全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政府向世界提供的全球治理理念和治理方案。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在日内瓦出席“共商共筑人类命运共同体”高级别会议时发表《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演讲,阐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理念,包括主权平等、对话协商、合作共赢、交流互鉴、绿色发展等。这一理念已经得到多数会员国的普遍认同,也显示了中国对全球治理的巨大理论贡献。2017年2月,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第55届会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首次被写入联合国决议中。2017年3月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通过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粮食权”两个决议,决议明确表示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首次载入人权理事会决议,标志着这一理念成为国际人权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正在逐渐改变由西方发达国家所主导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和人权话语体系。

二战以后,由欧美国家所主导的国际人权话语体系,实际上是建立在欧美基督教传统和启蒙文化基础上的自由主义人权观。西方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具有三个核心的理念:(1)规范个人主义:主张人权的享有主体是个人,而不是任何类型的集体,进而否定国家或民族的发展权、自决权、和平权等集体人权。(2)自由权的优先性:主张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等自由权利在价值上优先于教育权、基本医疗保障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约翰·罗尔斯在论证其两个正义原则时,就明确提到公民的自由权利要优先于经济和社会权利,即平等自由原则对差别原则的优先性。〔2〕(3)价值上的普遍主义:欧美主要国家及其大部分理论家都主张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在价值上具有普遍性,并试图将其推广至全球范围的每一个国家和文化当中。 长期以来,欧美发达国家试图将这种产生于欧洲特定文化和政治背景下的人权观念固化为国际人权评价体系的权威标准,并压迫性地向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进行价值输出和制度输出。这种将某种特殊的人权观念强加给世界各国的做法,没有尊重发展中国家自身的宗教和文化传统及其特殊的经济和政治背景。例如,牛津大学经济学家保罗·科利尔指出,欧美式的民主选举在中等收入国家可以系统性地减少政治暴力的风险,但在低收入国家则会带来灾难。〔3〕发达国家按照这种霸权思维所主导的全球人权治理,给广大发展中国家带来了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2010年之后发生在北非、中东等地区的多国动乱以及难民危机,在某种程度上正是欧美发达国家依据其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念进行强制干涉的结果。欧美发达国家的全球人权治理方案是强迫性和破坏性的,一方面,欧美方案没有尊重广大发展中国家自身的意愿和客观条件,没有给予广大发展中国家以平等的对待和尊重。另一方面,欧美方案加剧了被干涉国家的动乱和脆弱性,导致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

目前,欧美发达国家所主导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已经陷入困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是中国政府针对国际社会的新形势所提出的全球治理方案,同样为全球的人权治理提供了一条崭新的路径。从全球人权治理的基本原则上讲,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治理理念遵循“共商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首先,“共商”原则主张不同国家之间的平等对话和相互尊重,超越了欧美方案中的支配关系和强权关系;其次,“共建”原则主张以合作型的建设方式推动全球人权事业,超越了欧美方案中的破坏性路径;最后,“共享”原则主张全球人权治理中的互惠互助,超越了欧美方案中的“强者赢、弱者输”的零和关系。

在人权的内涵方面,与欧美自由主义的人权观不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从三个方面主张了国家或民族的集体人权,而这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集体人权观相映照。第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主张“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尊重各个国家和民族的和平权和发展权。第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主张“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尊重各个国家和民族的自决权。第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支持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主张建立公平正义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尊重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上的平等参与权。

在全球人权治理领域,广大发展中国家仍处于由发达国家支配下的不平等关系之中。首先,在国际人权的话语评价体系中,欧美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念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这种局面导致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人权评价方面长期处于被动局面;其次,欧美发达国家由于在影响力等方面占据优势地位,经常在不顾发展中国家自身国情的情况下强行输出其人权观念和政治制度;最后,南北合作中不平等的经济政治秩序,导致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处于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全球人权治理中这种不平等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要求广大发展中国家加强以人权合作为主题的多领域合作,遵循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理念,建立南南合作型共同体,以改变全球人权治理中存在的支配性的不正义关系。

二、以人权合作为主题构建南南合作型共同体

南南合作自上世纪60年代发端之日起,一直致力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和技术合作,抵制由发达国家所主导的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通过在国际经济秩序中增强发展中国家的“集体谈判力”来促进发展中国家正当的经济权益。半个多世纪以来,南南合作的这些目标和宗旨也取得了显著成效,南南合作机制也被写进联合国决议,在联合国的框架内形成定期的会议机制。这些表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南南合作具有持久的国际生命力和合法性。 然而,聚焦于经济领域的传统南南合作已经不足以回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存在合作领域过窄、目标狭隘、内部发展不平衡、组织机构相对松散等问题。而全球治理的目标是“发展一整套包括制度、规则以及新型国际合作机制在内的体制,以此为基础不断应对全球挑战和跨国现象所产生的问题”〔4〕。因此,面对传统南南合作所出现的新问题,构建一套新型的南南合作机制和合作型共同体就成为必要。

(一)民生保障领域。涉及减贫消贫、粮食安全和水安全、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基本教育、可预防性传染病的消除等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领域。在民生保障方面,发展中国家处于相对不平衡的发展阶段,一些国家和地区仍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中。发展中国家在民生保障方面相互支持和加强合作,畅通官方与非官方的合作渠道,并进而建立多边或双边的合作机制,有助于推动各个国家的人权实现。中国曾是世界上贫困人口最多的国家,经过最近三四十年的经济发展,已经基本上消除了贫困。据世界银行2017年9月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共有超过8亿人口摆脱贫困,贫困发生率从1981年的接近90%降至现在的不到2%。中国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第二大经济体,长期致力于同发展中国家在民生保障方面的援助与合作,中国将继续“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援助力度,促进缩小南北发展差距”。

(二)政治互通领域。发展中国家之间进一步加强政治上的沟通与对话,有利于增进彼此的了解。不同的发展中国家在治国理政、发展经济以及人权保障等方面有着各自的经验和教训,加强双边或多边的政治沟通,有助于彼此取长补短。以人权合作为主题的南南合作型共同体,在相关政治议程和会议议程的设定上,尤其应该“关注那些最为脆弱的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也要关注冲突中和冲突后的国家”。

(三)文化交流领域。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公共政治文化和人权传统主要受到欧洲的基督教和启蒙运动的影响,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有着与欧美发达国家完全不同的公共政治文化传统和人权传统,在这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有着相似的经历和各自独特的视角。发展中国家加强人文、教育、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沟通和合作,有利于在人权理念和人权实践等方面增进彼此的了解,借鉴有益的经验,增加彼此信任和支持。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文化交流的积极推动者,并主张“要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

(四)非传统安全领域。当今世界,威胁全球和平的因素不再仅仅体现为国家间战争这类传统的安全问题,“恐怖主义、网络安全、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由于发展阶段和国家治理能力等方面的局限,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应对这些问题时存在严重的脆弱性。面对这些跨国界的全球性问题,广大发展中国家在这些领域建立双边或多边的定期磋商与合作机制,有助于削减各个国家在应对这类非传统安全时的风险和脆弱性。

(五)联合国事务领域。在联合国事务中,单一的发展中国家受综合国力的影响,经常处于弱势地位,缺乏发言权和影响力。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相似的历史和发展阶段,容易形成彼此之间的同情和类似视角。在诸如反贫困、反恐、人道主义援助等联合国框架下的事务中,广大发展中国家应该加强沟通与合作,发挥集聚效应和集体影响力。尤其是在涉及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经济议程、政治议程以及人权发展议程等根本性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应该发挥集体影响力,在议程发起、议程设定等方面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

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相融通,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双边或多边的合作型共同体,同样应遵循“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原则,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建立合作机制,在相互合作中实现共享共赢。然而,与其他的区域性合作不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南南人权合作,不仅是互惠互利的利益共同体,在消除贫困、推动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打击恐怖主义以及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等方面,南南合作型共同体更是责任共享共担的责任共同体。而要实现这一点,南南合作型共同体需要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和体制,至少需要具备复合型合作模式所需要的四个基本要素:1.完善强化合作行为的准则;2.确定有关的标准;3.建立必要的合作组织;4.构建相互影响的共同文化。〔5〕前三个要素是一个合作型共同体所需要的硬件,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组织方式迅速建构出来。第四个要素,即共同的文化,则需要长期的培养才能形成。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人权方面其实已经具备相似的视角和文化。

三、全球人权治理中的南南视角

在人权合作方面,广大发展中国家具有天然的诉求,在人权的全球治理中易于形成类似视角。首先,广大发展中国家具有相似的历史遭遇,在二战之前,长期遭受发达国家的侵略和殖民,深知民族独立和国家自决的重要。〔6〕其次,冷战期间,多数发展中国家都经历了不平等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深受战争威胁和经济霸权的危害。这类不平等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在冷战之后仍然存在,并威胁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7〕最后,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各自发展的道路上经历过曲折甚至动乱,目前仍有许多国家处于震荡之中,人权状况出现系统性危机,寻求适合本民族道路的治国理政和人权保障之路,是摆在发展中国家面前的重要抉择,而国家稳定对于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而言至关重要。〔8〕

正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存在以上类似的历史境遇和客观发展阶段,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人权理念和人权实践方面易于形成类似的视角,为人权方面的南南合作提供了天然的纽带。依此为基础组建双边或多边的南南合作型共同体,也将在推动人权的国内保障和全球治理方面起到良好的“类视角—效应”。

第一,南南人权合作易于产生共感效应。共感效应是由同理心所产生的一种便于彼此理解和沟通的感知效应。多数发展中国家具有类似的历史境遇,在人权保障方面又处于相似的发展阶段和公共政治文化背景,在以人权合作为主题的多领域的沟通与交流中,更易于理解和同情对方的处境,并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因此,南南人权合作更易于形成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对话、亲诚惠荣的共感效应。

第二,南南人权合作易于产生共生效应。自然界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当一株植物单独生长时,往往矮小、单调,而与众多同类植物一起生长时,则根深叶茂,生机盎然。植物界中这种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现象,被称之为“共生效应”。同理,在全球化背景下,具有类似处境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只有不断深化和拓展彼此之间的合作,相互交流和借鉴经验,才能够形成欣欣向荣之势。

第三,南南人权合作易于产生集聚效应。在经济学中,各类生产要素的集中能够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在人权的全球治理中,经济学中的这种集聚效应更易于出现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中。在人权理念以及人权保障方面,广大发展中国家具有类似的视角,但是,由于目前的国际人权理念与实践主要由欧美自由主义的人权观所主导,单个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问题上极易处于毫无话语权的境地。对于多数弱小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它们缺乏国际谈判所需的资源,它们不能按照自身的意愿去影响谈判的结果,甚至被剥夺了参与权。〔9〕具有类似人权视角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彼此的人权合作与交流,在国际人权事务上联合发声,极易形成集体话语权和集体影响力,产生集聚效应。

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事务方面存在的这类天然纽带,实际上一直存在于二战之后的南南合作中。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长期受到殖民主义的压迫,在20世纪50、60年代后,他们逐渐团结起来,推动联合国将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等集体人权确立为国际人权。受到曾经被殖民过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代表们的影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包含民族自决权以及国家按照自身路径发展的权利。〔10〕国家或民族的发展权也在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中被明确规定下来。具体而言,广大发展中国家至少存在以下三种类似的人权视角。

首先,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责任优先视角。按照世界银行采用新的国际贫困线标准(每天1.90美元)公布的全球贫困状况,截止2015年全球仍有七亿多人处于绝对贫困线之下,占全球总人口的9.6%。其中,撒哈拉以南非洲占全球贫困人口的一半,东亚占12%左右。各地区的贫困率都出现下降,但在冲突多发国家或过度依赖大宗商品的国家贫困程度加深并更加难以消除,全球贫困人口日益向撒哈拉以南非洲集中。而在过去数十年里,东亚及太平洋、南亚和撒哈拉以南非洲三大地区占了全球贫困人口的95%左右。可见,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发展本国经济,消除本国公民的贫困,解决因贫困所带来的饮食、疾病、教育、医疗等民众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是摆在这些国家面前的首要责任。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公民而言,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是更为迫切的要求,“确信对发展权给予特别关注实属必需……满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乃是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证”。〔11〕“在全世界消除一切形式的贫困”,也是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所确立的首要目标。

其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自主推进视角。一个国家通过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来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往往受到本国政治文化传统的影响。与欧美发达国家依据基督教文化和启蒙文化传统建构自身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不同,多数发展中国家有着各自独特的政治文化传统。依据本国的政治文化传统,寻求适合自身发展道路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进而稳定、有序地推动本国公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有序发展和增量发展,是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共识。尤其是经历过政治动荡和战乱的国家,更为珍视国家的和平与稳定对于人权保障的意义和价值。在政治发展道路和法律制度方面,广大发展中国家有着不同于欧美国家的类似视角,在民主制度、依法治国等治国理政方面可以在平等沟通的原则下彼此借鉴有益经验。

最后,国家或民族集体权利的共同认可视角。在过去一个多世纪里,广大发展中国家大多遭受过长期的殖民主义和战争的迫害,深知国家的自决权、和平权和发展权等集体权利的重要意义。这些集体权利不仅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更是保障公民个体权利的基本前提。例如,为了根除殖民主义,并依据非洲自身的历史传统和价值理念,《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规定了民族所享有的生存权、自决权、发展权等集体权利,如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一切民族均拥有生存权。它们均享有无可非议和不可剥夺的自决权。它们应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并按照它们自由选择的政策谋求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12〕

南北关系中长期存在的殖民主义和支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自决权和发展权,并导致发展中国家的落后状态。如某些学者指出,与非洲、拉美和南亚等地区相比,欧洲和北美当前的富裕状况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长期存在的南北之间的殖民关系导致的。南半球的经济依赖于北半球所控制的资本投资,其中大部分的利润都回到了北半球的公司中,而南半球的工人从跨国公司那里得到的报酬非常之少,以至于难以养家糊口。〔13〕诸如此类的剥夺使得许多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欠下了巨额债务,这些债务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主权,使得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控制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政策,并导致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逐渐下降。〔14〕

发展中国家在人权的全球治理方面所具有的以上“类视角—效应”,不仅为发展中国家之间多领域的人权合作提供了天然纽带,而且,有助于推动全球人权治理体制的变革。一方面,当前国际社会中存在的不正义,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不平等支配关系,而“自决应当被设想无支配”〔15〕,即支配关系是民族自决权的最主要敌人。发展中国家之间人权合作的这种“类视角—效应”的充分发挥,将会有利于抵制国际秩序中不正义的支配状态,对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对抗不平等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以及建立平等、互尊、互惠的新型国际经济、政治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消除国际社会中不正义的支配关系的最主要方式是全球民主,即各个国家之间基于平等关系的对话和协商,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类视角—效应”将有助于推动全球民主体制的建立。

四、南南人权合作中的“合作陷阱”

南南人权合作,其目的是在发展中国家之间拓展以人权合作为主题的经济、政治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权保障,提高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事务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构建公正、平等的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在实施这些目标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应该遵循平等对话、互惠互利、多元包容等原则,并在合作过程中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和南南共同体意识,避免旧有国际秩序下存在的一些国际合作陷阱。

首先,南南人权合作应避免“霸权陷阱”。在旧有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尤其是涉及到南北合作的方面,发达国家时常会凭借自己在经济、政治以及军事等方面的影响力来控制和支配发展中国家。南南合作背景下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综合国力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不对称性,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应该避免这种“霸权陷阱”,而是应该遵循平等对话、自主自愿的交流和合作原则。

其次,南南人权合作应避免“侵权陷阱”。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人权合作,不仅涉及多领域,而且涉及多主体。在发达国家所主导的南北合作体系下,由于跨国公司遵循最低成本的效益原则,导致在其投资的发展中国家出现大规模的低工资、童工、环境污染等侵权现象。〔16〕在之前的南南合作中,在跨国投资等领域也存在一些侵权行为,如环境污染等。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多领域、多主体的人权合作应该以不侵犯对方的人权为前提,否则将同南南人权合作的初衷完全背离。在国家层面的合作方面,合作方应该遵循和平发展、平等对话、互惠互利、多元包容等原则,避免侵犯合作国及其民众的权益;跨国公司层面的投资和经济合作方面,跨国公司应该尊重当地民众的环境权、就业权等合法权益,并遵循当事国的基本法律和基本的国际法,如避免童工等现象的出现;在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之间的跨国合作和交流方面,国家应该制定规约其跨国行为的基本准则。

再次,南南人权合作应避免“零和陷阱”。强者赢、弱者输的“零和游戏”是不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下的常见现象。南南人权合作的宗旨之一是打破不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建立平等、互惠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因此,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应该始终贯彻这一宗旨,遵循“普惠”“共赢”的基本原则,避开“零和博弈”的陷阱。

最后,南南人权合作应避免“抱团陷阱”。以人权合作为主题构建南南合作型共同体,其基本宗旨是实现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互惠互助,推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权保障。正是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具有类似的历史经历和客观发展阶段,有着不同于欧美政治文化传统的人权观念,发展中国家在人权理念和人权实践方面才易于形成合作理念和共同体理念,但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人权合作不是“抱团”与发达国家搞政治对抗,南南人权合作的目标是消除原有的不正义、推动人权事业的增量发展。因此,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合作应该遵循基本的正义原则和联合国的基本人权原则,坚持人权事务的“非政治化”和“非对抗化”。

注释:

〔1〕陈家刚主编:《全球治理:概念与理论》,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第17页。

〔2〕John Rawls ,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p.61.

〔3〕 Paul Collier, Wars, Guns, and Votes: Democracy in dangerous Places, New York: Harper Collins, 2009, p.18.

〔4〕〔德〕德克·梅斯纳、〔英〕约翰·汉弗莱:《全球治理舞台上的中国与印度》,《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年第6期。

〔5〕Robert Axelord, The Complexity of Cooperation——Agent-based Models of Competition and Cooperatio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 141-145.

〔6〕Sumner B. Twiss, “History, Human Rights, and Globalization”, The Journal of Religious Ethics, Vol. 32, No.1,(Spring. 2004).pp.41-44.

〔7〕 Thomas Pogge, World Poverty and Human Rights,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02, pp.112-116,162-166.

〔8〕Sean L. Yom, F. Gregory Gause Ⅲ, “ Resilient Royals: How Arab Monarchies Hang on”, Journal of Democracy, Vol. 23, No.4, (October 2012), p.80.

〔9〕 Dana R. Fisher and Jessica F. Green, “Understanding Disenfranchisement: Civil Society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Influence and Participation in Global Governanc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 Vol.4, No.3,(August 2004), pp.65-84.

〔10〕Ian Brownlie, Guy S. Goodwin-Gill, Basic Documents on Human Right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pp. 172-183.

〔11〕〔12〕董云虎编:《人权大宪章》,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0年,第137、141页。

〔13〕 〔15〕Iris Marion Young, Inclusion and Democrac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pp.247-248、236.

〔14〕Stephen Haggard, “Markets,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Income Distribution: An Assessment of Neoliberal Claims”, 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5, No.1 , (March 1991), pp. 175-196.

〔16〕 Michael A. Santoro, Profits and Principles: Global Capitalism and Human Rights in China,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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