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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长江航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2018-02-14孔凡军

关键词:航运长江事故

孔凡军

(三峡海事局,湖北 宜昌 443000)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也明确要求,要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依然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尤其是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事故发生呈现由高危行业领域向其他行业领域蔓延趋势,直接危及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如何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如何落实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如何全面落实长江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长江航运环境?进一步确保长江水上交通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优势和作用,为沿江经济发展做出应用的贡献,是交通人进一步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事故险情发生、加强源头管控措施的重要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针对长江航运企业如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浅谈一些看法。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性和意义

近年来,长江航运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仍然存在部分航运企业安全思想松懈、安全基础不牢固、隐患排查不彻底、带病航行等问题。对此,我们应当保持清醒头脑,做到居安思危,超前防范。随着长江航运业的稳步发展,长江航运船舶通过量、货运量也在逐步增长,长江航运安全监管与通航保障工作也面临高压力高强度的新形势。为了适应新形势,持续做好长江航运通航保障工作,我们总结经验,压实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航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探索长江航运安全监管的规律和理念。

(1)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解决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问题,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大力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2)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明确了企业要落实五大主体责任,并建立起隐患治理监督机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这些规定明确提出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必须贯彻落实到位,才能确保安全生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3)交通运输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推进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交通运输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提高运输工具、装备设施安全性能,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细化并落实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每个岗位的责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辨识,建立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清单化”“痕迹化”管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交通运输有关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依法诚实守信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4)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切实抓好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落实。在企业责任主体中,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至关重要,因为法律赋予其生产经营决策权,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长江涉水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落实,直接关系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直接关系到企业安全发展。“打铁还得本身硬”,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德才兼备且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真正成为企业学法的表率、守法的楷模、普法的使者、护法的卫士。

(5)长江航运迅猛发展,航运企业众多,船舶类别繁杂,安全状况参差不齐,涉水人员庞大,发生事故险情后造成的危害巨大,诸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航运企业、船舶公司、船舶、船员等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缺失、安全制度不健全、违法冒险航行等让人痛定思痛。同时,在诸多的航运企业中,保障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是关键,强化航运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除了靠政府、主管部门强有力的监管和行业有效的指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外,更需要航运企业充分认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从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出发,充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体系,采取多种安全措施,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才能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航运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才能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才能有效防范事故险情的发生,才能进一步降低风险源的产生。

二、长江航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长江悲歌何时休”,痛定思痛,无数次惨痛事故教训,长江水上交通安全的警钟,必须引起海事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关注,诸多矛盾和问题必须着力科学、系统地研究并予以解决,目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明确、不明晰、落实不到位,体制机制不健全,安全措施缺失。航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缺乏、安全生产技能薄弱、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较差的现象较为突出。长江“东方之星”客轮翻沉事件,造成442人死亡,事件暴露出,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擅自变更压载舱,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弄虚作假,安全考核上流于形式,未建立船舶监控管理制度,监控平台形同虚设,未实施有效动态跟踪监控。

(2)安全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安全知识技能缺乏,安全培训缺位。长江马鞍山水域汽渡船重大沉船事故,造成11人死亡,4人失踪,所载车辆随船舶沉没,事故暴露出,涉事汽车轮渡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公司未能有效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未督促检查码头、船舶落实公司管理制度;船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缺乏,在发生事故时应对措施不力,应急预案流于形式;船员长时间疲劳工作以至岗位职责履行难以完全到位等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

(3)航运企业的安全基础不牢、安全保障投入不足、对船员缺乏有效持续的管理,存在严重的重经济、轻安全思想。在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发生的“航龙518”集装箱落水事故,事故造成6个装有高锰酸钾,1个装有高锰酸钠,5个装有氢氧化钾,6个装有亚胺基二乙腈的集装箱落入江中,事故暴露出,航运企业的安全基础十分薄弱,抗风险能力低下,在安全管理部门或机构的设置上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全,流于形式的情况突出,敷衍海事部门检查的情况突出,对船员缺乏有效持续的管理,船员流动性大,约束力差,制约性不强,安全教育形式化普遍存在。存在着较严重的重效益轻安全思想,重利润、轻投入的现象较为突出,对安全生产以及重要安全设施的投入不足,为节约资金成本,配员不足现象突出,多拉快跑,超吃水、超载运输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

三、加强长江航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方法及内容

如何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何研究解决长江航运企业在安全生产责任上的落实不到位及主要问题,在具体的方法及内容上,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觉得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科学、务实、全面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安全生产的关键

无数次水上交通事故的惨痛教训表明,一个航运企业如果没有科学健全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水上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力、安全管理和制度建设“两张皮”、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方式、不系统不科学的风险管理方法,必将会带来航运企业各类人员安全意识的淡薄;安全意识淡薄,必将导致航运企业在安全投入的不足、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到位、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到位等,可能酿成水上事故险情的安全隐患。建立健全一个符合实际的科学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前提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必须是一个科学的、结合实际的、严谨的管理系统,要求长江航运企业必须按照横到边、纵到底和人人有责、处处有责的安全生产原则,充分建立起责任负责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层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必须结合本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安全目标责任的落实和考核追责等措施,加强各层各级岗位人员责任心,强化安全工作的目的性。建立健全“全覆盖、无死角、重落实、讲科学”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科学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更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保障和前提基础。

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同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要求,切实抓好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责任落实,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依法建立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安全责任制,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根本保障;强化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责任意识,推动现代企业法制化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安全生产机制,确保涉水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二)坚持不懈的安全教育是提高安全能力的有效方式

在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中,经过调查发现,绝大多数事故险情中的肇事者,都存在安全管理知识、技能、安全意识淡薄等方面的问题,甚至航行基础安全知识都不知道,存在带病航行、冒险航行的行为。调查中,部分船员连基础的通航环境和安全航行的航路航法、恶劣气象下的应急操作都没掌握,就在重要的岗位上承担重要的责任,明显的缺乏安全教育和培训,知识更新不足,安全状况令人堪忧。作为长江航运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教育培训制度,传递安全生产经验,灌输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更新水上安全技能,掌握通航环境。航运企业负责人应该充分认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有效保障安全教育工作的持续性。目前,长江航运企业对船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失问题,大多数企业仅仅对船员进行了薪酬管理,安全知识教育基本没有,特别是民运企业尤为突出,甚至对船员的管理处于失控或半失控状态。按照要求,新进船员应该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很多企业就是今天签订用工协议,明天就上岗任职,对航路、航道、船舶性能、安全状况等都不了解就匆匆驾驶船舶,无形中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很多事故暴露出的安全培训不落实问题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存在很大的关联。

如何落实航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笔者认为,夯实安全教育之基础,筑牢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之基。在长江航运事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类航运企业剧增带来大量从业人员,但是安全教育滞后,一些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切实抓好安全教育培训这个基础,是企业筑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经之路。严格落实航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相关要求,提高全员特别是船员、客运船舶船员和危化品船舶船员的安全意识,保持日常作业行为规范化。切实做好岗前安全培训,做到先通过安全培训、后上岗,实现全员安全认知达标。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于在水上作业生产中出现过险情或者事故的船员,通过开展严格、全方位的安全再培训,不断强化航运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有效提升水上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建议将安全培训教育机制纳入强制性的有关规定中,同时,加强对企业落实上的监督检查。

同时,企业必须做到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准上岗;还要有必要的安全宣传教育经费投入,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把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作为从业人员上岗的强制标准,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规意识、安全防范意识。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要经过严格职业资格培训后,持证上岗。做到经常性地对职工开展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与培训活动,特别是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要针对当前船员流动性大,随意性强,安全教育开展难的现状,要积极支持他们按期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和复训学习,使他们不断地、更多地掌握安全管理的新知识、新政策、新技能和新本领,真正发挥他们的安全管理监督职能,真正起到企业安全生产保护神的作用。

(三)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目前,长江船舶种类繁多、数量大,船舶建造投资巨大,少则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投资成本高、船舶设施设备繁杂,诸多航运企业负责人普遍存在对安全投入认识的误区,对安全设施设备的投入不足,坏损的不能正常使用的安全设备设施更新维修不及时,助航设备的正常使用重视不够,抱着能节约就节约的思想带病生产,在安全设施设备上的恢复维修上,熟视无睹,容易酿成大祸,经常出现机器重要设备车舵、油路管系失灵,造成事故险情,特别是长江汛期,此类事故频发,严重危害水上交通安全。

针对上述情况,长江航运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投入长效机制,编制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书,纳入企业财务预算,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足额投入,禁止船舶“带病”航行。同时,建立航运企业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按工资数额与所负安全责任情况确定每位员工的保证金数额,在年初的工资中扣除,在年末根据全年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给予罚扣、返还或奖励。在航运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下,认为安全投入只会带来企业成本的增加,不愿意加大安全投入,不愿意在安全设施、培训教育、事故应急救援、改善员工劳动保护、隐患整改资金等工作上加大资金投入,特别是经营状况不好的个体企业尤为突出,在消防设施、救生设备、助航设备,特别是发生事故险情后自身救助设备设施如抽水泵、堵漏物资等严重缺乏,往往导致一件轻微的事故险情,由于丧失最佳救助时机而酿成大事故。作为企业负责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安全设施设备的投入,才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四)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监控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

古人云:“行船走马三分险”,长江水域的复杂性以及航运行业的特殊性,带来的风险较大,发生事故险情后的应急处置难度也很大,而造成事故险情的重大危险源,是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根源,企业源头管理要有效控制重大事故必须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和管控措施和制度,对涉及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监控,严密监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对船舶结构、船员素质、航行环境、运输风险、装载货物性质及应急处置措施等进行辨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管理,及时发出预警信息或应急指令,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是危险品运输企业,按照统计现在通过三峡船闸的危险品约为850万吨。危险品运输的风险程度较高,事故产生的危害性大,应急处置难度大。长江航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必须高度重视,重点对运输的危险品进行有效辨识和管控,预防事故险情的发生,要认真吸取天津港事故教训,对危险品的运输安全、港口的集载堆要求,均要求严格落实制度。长江航运企业还要认真落实排查隐患措施,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调动企业干部职工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积极性,通过多种方式、方法,突出重点部位,深入、细致、全面、全方位、深层次地开展排查,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在整改上狠下功夫,不等不靠。发现重大险情,要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上报。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到位,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重大危险源监控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的重大转变。

四、落实长江航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建议

(一)建议立法层面,进一步建立健全航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问责机制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管安全”。航运企业必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清单(包括普通船员和随船服务人员),将安全考核纳入员工年度、绩效、晋级、评先评优考核当中来,并提高所占比例。建立长江航运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问责制度,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问责力度,强化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问责力度,依照安全生产法等规定,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第一责任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问责机制,实施有效的管控,真正落到实处,严肃追责,对出现问题的企业、部门、人员,在制度上进行责任和履行是否到位情况进行日常跟踪考核检查督促追究,推动航运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与落实,在安全生产方面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履责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航运企业水上安全风险防范制度

航运企业在抓好基础安全管理的同时,更应该注重风险防控与管理,并建立水上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编制日常工作安全作业劳保配备和规范操作清单,要求水上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清单执行,并列出相关项目的奖惩情况,切实把规范化作业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航运企业和船舶单位还应该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水上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建设内,把水上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做在前面,切实把全面辨识安全风险和隐患治理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建立航运企业水上应急逃生与救援管理机制

应急自救能力的提升,在事故险情发生后,尤为重要,往往有效降低和减少事故的进一步扩大。航运企业和船舶单位必须建立内部的应急逃生与救援管理机制,编制完善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水上安全应急逃生与救援预案;配备足数的应急逃生与救援装备、器材和船艇,并保证此类装备、器材和船艇的完善可用性;保证人员应急逃生通道畅通,并做定期养护。尤其是“四类船舶”在应急逃生和救援方面的基础投入更应该完善完备。航运企业或船舶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水上应急逃生与救援预案演练,客运类船舶还要定期开展旅客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切实提升应急逃生、现场处置和他船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水上作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次生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

“路漫漫其修远兮”,水上安全生产任重道远。要切实抓好航运企业水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航运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要各级管理部门和航运企业单位、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贯彻落实十九大明确提出的安全要求,在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重要时期,应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做好水上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长江黄金水道优势的充分发挥,共同营造安全畅通的新长江,我们每个航运企业和监管单位要筑牢安全基础、强化源头治理、强化科技引领、完善执法机制,把好安全红线,守住安全底线,为长江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水上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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