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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形势分析

2018-02-13纪晓明

吉林林业科技 2018年6期

纪晓明

(镇赉县林业局莫莫格保护站,吉林 白城 137300)

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是指由政府出资向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购买林业有害生物除治的服务。由政府买单、部门监管、防治行为由防治公司全权负责的新模式,实现林业部门主体职能由具体防治向执法监管和公共服务转变[1]。

我国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逐步开始探索社会化防治实践应用。如,1985年辽宁省丹东市农民孙英财承包丹东市锦江山和鸭绿江公园的美国白蛾防治任务,取得了比较好的防治效果。2005年起,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在全国开始试点。2011年,全国试点继续扩大。经过30余年的摸索式发展,我国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2014年,国务院正式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 号),明确要求“推进社会化防治”,并将其作为林业部门的三大主要任务之一[2]。至此,社会化防治具有明确的要求和目标。

1 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现状

吉林省是我国重点林业省份之一,全省林业用地面积937.6万hm2,有林地面积822.1万hm2,森林覆盖率43.9%,活立木总蓄积98 801万m3[3]。近年来,我省应施监测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约80种,常发种类60种左右,防治任务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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