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假劣兽药案件中案由的区别定性与实践
2018-02-13赵国生
畜牧兽医杂志 2018年5期
刘 成,赵国生
(1.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畜牧兽医站,甘肃 武威 733000;2.武威市凉州区畜牧兽医局)
兽药作为保障畜牧业发展、促进畜禽生产性能提高的重要物质,在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上有着广泛的应用。受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企业经营现状等因素的影响,兽药经营企业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在造成养殖户经济损失的同时严重影响着兽药经营秩序。对于违规企业,执法单位大都进行立案查处,使得经营违规行为得到了遏制,规范了经营行为。但是在兽药执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案由定性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着兽药监督执法的严谨性和案卷制作的规范化程度。为此,本文就经营假劣兽药案件查处过程中的案件定性进行讨论,并提出了不同情形条件下案件的区别定性要点,为提高兽药案件查处的规范化程度,保障畜牧业投入品安全提供一定的参考。
1 兽药执法案件中案件定性上存在的问题
在兽药执法案件中,案件定性贯穿于案件查处和文书制作的始终,是证据材料收集的指挥棒,是影响案件处罚结果形成的决定性因素。现阶段兽药执法案件中案件定性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1 违法主体认定偏差
在兽药执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对于企业负责人上具体负责业务人员和法人不是同一人时,职责和职务关系认定上缺乏相应的证明材料,致使违法主体偏移。部分执法人员将个人工商户认定为自然人,其理由是个体工商户是以自然人个体为单位组成的经营主体,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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