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保修期条款的效力分析
2018-02-12汪文峰
新一代 2017年21期
汪文峰
摘 要:施工合同中的保修期约定是必备条款,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有明确规定。本文探讨施工合同中保修期条款可否自由约定,以及合同无效情况下保修期条款的效力。
关键词:施工合同;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后,在法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关于保修期的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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