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阐释”的理论价值与有效性
2018-02-12王银辉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关键词:理论
王银辉
(河南大学 文艺学研究中心, 河南 开封 475001)
继2014年的“强制阐释论”公诸学界之后,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张江教授为中国文艺界的学术研究与发展,再次贡献了“公共阐释”(《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这一理论命题。该命题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与美学思想,针对当下中国学界批评的现实和问题——历史虚无主义、极端相对主义、过度化的个体阐释等不良现象,着力倡导构建中国当代“公共阐释”理论,这一主张有助于摆脱西方解释学、解构主义等流派研究的窠臼与弊病,亦利于推进具有中国本土化特色的文艺理论建设和发展。
“公共阐释”这一理论命题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思想。马克思从哲学与社会学等层面对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关系加以阐释,充分肯定了二者关系的辩证统一,不可分割。马克思明确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P501)马克思强调人的社会性、群体性与公共性,个体不可能是一种孤立的存在,个体的显现离不开人对“社会性”或类本质的确认,个体要得到发展,需要将其个人的力量视为社会或群体的力量,须认识到个体的力量只有置于人类共同体中才能发挥价值和效能。因为在马克思看来,“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就是社会”[1](P3)。正是在具有社会性的公共集合体中,人自身才得以存在、发展。恩格斯继承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思想,并将其在文学实践中的表现加以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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