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民事法律的近代因素
2018-02-12杜路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杜 路
(西北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宋代是中国传统社会发生重大变革的时代,近代著名思想家严复曾说:“若研究人心、政俗之变,则赵宋一代历史最宜究心。中国所以成为今日现象者,为善为恶姑不具论,而为宋人之所造就,什八九可断言也。”[1](P668)金毓黻在其《宋辽金史》也讲道:“宋代膺古今最距之变局,为划时代之一段。”[2](P5)宋代的经济制度出现了从以前庄园农奴制的经济关系向封建租佃关系的重大转型,而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则是其中最为显著的。对此,宋代著名经济史学家漆侠评价宋朝是我国古代经济文化高度发展的时代,居于当时世界文明的最前列[3](P128)。宋代封建租佃制广泛发展,官府采取了鼓励农耕的政策,生产工具有了较大的进步,农业得以恢复并迅速发展起来。两税法实行以后,土地私有逐渐为国家所认可,人民亦可自由出卖劳动力。工商业也在宋代兴盛起来,出现了许多一定规模的官办和私营手工作坊,众多工业部门兴旺发达。对外贸易空前繁荣,而且城市出现了商业化倾向,坊市结构被打破。农村卷入各种贸易之中,与城市工商业密切关联,草市、镇市等贸易聚集点大量出现。实物经济开始向货币经济转变。铜钱使用盛行,纸币、铁币和银的使用量也越来越多。美国学者斯塔夫里阿诺斯(Leften Stavros Stavrianos)甚至认为宋朝发生了一场名副其实的“商业革命”[4](P438)。科技进步也走在世界前列,“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5](P284)。四大发明也在这一时期得以成熟,印刷术的发展,对于文化的传播起了重要的作用。……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