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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影《我不是药神》为例试述情理与法理之碰撞

2018-02-11张诺熹

神州·下旬刊 2018年12期
关键词:我不是药神情理碰撞

张诺熹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贴近民生的诸多现实问题越来越引起大家的关注。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热映,更是引发了公众对自身健康及医疗问题的热烈讨论。当前,在我国愈发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背景下,一些新兴显现的实际问题或许并不能通过现有的法律设计来妥善解决,从而造成问题在情理与法理两个层面碰撞。由此,在法律制度未发生修订的情形下,政府可通过第三方的合理介入方式,恰当处理所遇到的问题,缓和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使得法律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棘手问题之碰撞得以妥善的解决,让法律设计更有温度。

关键词:情理;法理;碰撞

今年暑期档,一部国产影片《我不是药神》以百姓曾热切关注的治疗白血病之特效药为背景,讲述了众多病友因无法负担天价药品,无奈之下购买印度仿制药品以救命,而作为代购仿制药品的商贩最终因触犯现行法律而锒铛入狱的故事。该片自公开上映以来,票房的火爆程度和良好的口碑,一定程度地从侧面反映出大众对仿制药品相关问题的关注热度从未降低。作为对法律十分感兴趣的高三学生,在看完这部电影后,思索良多。

影片中提到治疗白血病所需的药品格列宁,患者若在国内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所需花费须万元以上,而通过徐峥所扮演的代购商买入疗效相当的印度仿制药,不仅治疗效果与国内所买的药品药效相当,同时药价也大大低廉,因此造成了患者的疯狂抢购。而最终,代购商也因触犯了走私罪、销售假药罪而被判刑入狱。

站在还是一名尚未真正系统学习过法律的高三学生角度,通过网络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条文,我认为,影片中的情节有值得大众进一步探讨和思索的地方。我国《刑法》第141条明确规定了“销售假药罪”这一罪名;对于“假药”的定义,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中“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的规定,影片中的仿制药代购商通过国际海运,未经我国相关部门批准、检验而销售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触犯了走私罪和销售假药罪。

然而,根据我们普通百姓最朴素的认知和理解,“假药”一般是指没有治疗功效或所含成分不对症的药品;影片中的印度仿制药却是实实在在可以救治白血病患者,并且以大众可接受的低价销售为优势的药品;同时,影片中的仿制药品的代购销售商后期也并未通过抬高价格销售仿制药来赚取利润,恰恰其是本着挽救广大长期患病又无力购买国内正规渠道药品的患者之初衷而采购并转售,这种初衷本善的行为,难道真的要因为仅仅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和检验,而被认定为“假药”而停售,让数量庞大的患者面临无药可用而直面死神的境地,也让本着挽救他人之心的代购商贩因此获罪而入狱吗?

诚然,国家之所以有相应的海关以及检疫检验规定是从宏观大局考量,有利于我国的海关及药品管理秩序有条不紊;但是,法律的出发点和制定宗旨应是贴近民生,贴近生活的,也更应是良善和契合实际的。在广大患者确实无法负担高昂的药品费用时,法律设计针对患者对同样可以治疗疾病的仿制药的切实需求也应给予足够高的重视和关注,毕竟生而为人,生命和健康是最重要和需要优先被考虑的。与那些故意制造药不对症、耽误患者服药治疗,从而贻误治疗时间而对患者生命健康带来损害的假药制造、贩卖商贩相比,影片中的仿制药代购商是否应被法律给予区分对待?由此可以看出,从法律制度的设计考虑,国家的相关行业秩序与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在法律层面是存在冲突和碰撞的。

影片末尾交代,仿制药的代购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然而,案了事未了,该案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其后续获得了减刑并提前释放。而此后,政府借由此案所引发的大众讨论与启示,持續推动医疗体制改革,大批慢粒白血病人陆续得到了有效救助,诸多如格列宁等原本价格高昂的药品也先后被纳入了城镇医疗保险。在今年,我国也开始对进口抗癌药实施零关税的政策。我认为,在当前国家法律未改变的大背景下,政府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推行上述举措,正是考虑到了此前患者“看不起病、吃不起药”的苦衷,也看到了法律设计和公众情感二者之间冲突和碰撞的现实问题。上述举措不仅逐步在解决问题,同时也是对法理与情理之冲撞现状的一次回应。

作为高三的学生,影片折射出的法理与情理的碰撞问题更是激起了即将步入大学殿堂的我对于法律问题学习和研究的兴趣和热情。当前,我认为国家在今后可以通过出台更详尽的法律来回应和解决现实中所遇到的民生问题,将实际生活中贴近百姓情感和朴素道德正义感的行为予以更全面和更合理的考虑,谨慎地将它们剔除出定罪的范围;而对于故意利用法律制度漏洞之人予以严厉制裁,从而尽量作到在依法定罪裁判、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同时,也真正顾及和考虑到公众的朴素情感和认知,达到法理和情理在具体案件上的平衡与和谐。另外,在法律制度无法或很难修改的情形下,政府可以如影片中那样,采取合理的介入方式,最终以第三方的形式,辅助解决法理与情理冲突的问题,让现行的法律制度更有温度,凸显法律在人们面前与心中的权威和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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