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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方法论与司法逻辑的分析

2018-02-10蒋毅飞

中学课程辅导·教学研究 2017年32期

蒋毅飞

摘要: 由司法刑法学习的相关概述可知,要想保证刑事实体法理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实现生活实践中司法问题的解决,应注重刑法方法论的合理性,从司法逻辑、生活逻辑以及权力逻辑等角度出发,确立司法刑法学的方法论原则。保证刑法方法论与司法逻辑的统一。基于此,本文基于刑法客观主义角度,就防治刑事错案的发生,对以刑法方法论与司法逻辑进行了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 刑法方法论;司法逻辑;刑法理论

前言:关于刑法方法论、司法逻辑的研究一直是我国司法刑法学领域研究的重点课题。如齐佩利乌斯在《法学方法论》中指出:对于理论与实际的认知从理性的角度出发,保证其方法的“可检验性(nachvollziehbar)与可控制性(controllability)”;刘远在《刑法学的司法面向与司法逻辑》中指出了司法逻辑在刑法学中的重要性。而方法的应用宗旨在于达成一定的目的,并基于一定的要求进行实施。可见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成立的判定是基于司法逻辑与刑法方法工作作用的结果,保证司法刑罚的公平性需刑法方法论与司法逻辑的辩证统一。

一、刑法方法论与司法逻辑之“客观优先”

刑法客观主义是刑法制定与实施的基础理论,渗透整个司法流程。而从“犯罪”的角度出发,其客观要素则是对基于法律法规下可能发生损害法益行为的所有基本要素的概括。通常情况下立法者基于原有的违法事件、法益损害行为,进行不断的分析与探寻,并在此基础上对存在的典型行为进行归纳,形成刑法“典型类型”,针对归纳结果制定相应的规定与处罚办法,而这种“典型类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犯罪客观要件(Objective Circumstances)”[1]。因此,Objective?Circumstances的要素大致可分为主体、客体、行为、结果、因果以及行为衍生情况等几方面。当行为客体的行为与刑法中的客观罪状保持一致时,犯罪客观要件也就具备“相符合”的性质。而这种性质是违法犯罪行为判断与执行责任追究的重要基础。

因此,在我国刑事司法执行过程中,客观要件至关重要,实现“客观判断优先”是面向司法的正确司法逻辑与刑法方法论。基于“先客观后主观”的司法逻辑与刑法方法论,将带来以下变化:其一,违法性的认知观念将更为客观;其二,“法益”价值得到凸显;其三,在责任追究过程中,更侧重行为结果与形成原因之间的关联性;其四;刑法实施的目的更为明确。

当然,“客观优先”并不意味着对主观构成要件的忽略,在行为判断中同样需考虑主观要素。在一定程度上事实行为发生的原因,在于主观因素的影响。正如林钰雄在《新刑法总则》提到的“人之行为始终是由主观与客观交织而成,而客观归责亦具主观要素。”因此,刑事司法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应尽量将主观要素转化为客观要素,在从客观角度明确“可归责性”,在对其“故意性”进行判断,在进行行为确立时,注重对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满足[2]。

二、刑法方法论与司法逻辑之“分层次判断”

苏俊雄在《刑法总论》中指出,在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公民权益的过程中,作为合理的思想是实现“从形式到实质、从一般到具体、从客观到主观、从原则到例外的判断方式”,形成了三个层次的犯罪行为判断理论。基于我国国情,犯罪事实的成立离不开犯罪主体、客体以及主观与客观因素。而基于这四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的司法判定,并不全面,对一些疑难案件无法得到准确而有效的结论,可导致错案的发生。因此,基于司法逻辑、生活逻辑以及权益逻辑,刑法方法论应存在一定的针对性,实施分层次判断。

通常情况下,分层次判断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递进式的判断。阶层性犯罪论体系的成立预示着在刑法判断上存在一定的层次性,而这种层次性是司法逻辑不违背常规的重要因素。基于犯罪判断中的“违法性”、“该当性”、“有责性”特征,需对犯罪论体系、客观构成要件内容实施分层次递进式的判断[3]。例如,在进行客观构成要件检验时,可从三个层面出发,包括检验层、考察层、结果论证层,从而保证客观构成要件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其二,交互式的检验。即针对犯罪要素不仅需要从正面依据一般性司法逻辑原则进行判断,也要从反面对其进行检验,用以保证判断的全面性、可定性。

三、刑法方法论与司法逻辑之“实质判断”

基于刑法方法论上的刑法判断,需从整体角度出发实现形式与实质的共同判断。而对于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之间的关系,需保证以下几点思维的体现:第一,在刑法方法论中,保证二者之间的分离,依据先形式后实质的顺序进行判断;第二,在采用法律手段进行公民人权保护时,需从两者协调的角度出发进行判断,用以制定处罚范围。例如,在对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进行判断时,首先应从客观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角度出发,采用对比法对行为进行分析与判断,在此过程中应遵循司法逻辑原则,先进行行为以及附属状况的判断,再对行为所具备的性质进行判断,实现基于因果关系上的归责判定。此外,在对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的关系进行分析与判断时,需从客观角度上,以实质判断进行处罚范围的限定,从自然科学的角度过度到实践理论的规范性当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保证刑事司法程序科学启动具有重要影响作用。

结论:总而言之,刑事实体法理论的公正性、合理性是基于刑法方法论科学与合理的基础上,依据司法逻辑得以体现的。因此,要想降低或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利于法律手段保证公民个人权利,需实现刑法方法论与司法逻辑的相统一。

本文通过对刑法方法论与司法逻辑的分析发现,基于刑法客观主义理论下的司法逻辑与刑法方法论,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刑法的公平公正性,基于司法逻辑指导,实施刑法方法,更符合我国司法发展规律与实际需求。

参考文献:

[1]孙光宁,焦宝乾.迈向法治新常态下的法律方法论研究——2015年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报告[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4):148-160.

[2]刘远.论刑法的司法逻辑精神——《刑法》前五条之总体理解[J].法学论坛,2015,30(02):37-46.

[3]王天玉.劳动者集体行动治理的司法逻辑——基于2008-2014年已公开的308件罷工案件判决[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21(02)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市第二中学高481班 4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