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
2018-02-10吴如巧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吴如巧,郭 成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引 言
司法实践中常有当事人利用民事诉讼所存制度漏洞,或隐瞒案件真实,或捏造虚假案件事实和相关诉讼证据,或恶意为不知情的诉讼外第三人设定相关义务,抑或以合谋方式行无权处分之事实。究其根源,行为人无非是想借助前述行为,达到牺牲他方利益以换取己方私利的不法目的。为对该司法乱象予以规制,借以实现保障案外第三人正当利益的制度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颁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解释》)中,给予了案外人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的机会;此外,2012年修改之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第56条第3款也增加了案外第三人享有撤销诉讼的权利。至此,我国民事诉讼中形成了于判决确定之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及执行异议并存的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格局。然而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即如何正确定位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间的关系,以求在保障案外第三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尽可能地维护生效裁判的确定性以及法律关系的安定性。笔者将围绕这一问题加以展开。
1 第三人权利救济的理论基础
1.1 既判力扩张理论
既判力理论主要源于“一事不再理”的制度理念,域内外不少学者对其均作过阐释。高桥宏志认为,既判力其实为法院所作之终局判断对不同主体所产生之拘束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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