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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历代法律制度与环境保护研究

2018-02-10次仁片多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关键词:理念法律

次仁片多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 西藏拉萨 850000)

一、西藏地方历代法律制度概念的界定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经历了五个历史形态,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1]。法的历史形态也是在一定的历史形态下形成的,是由构成该社会形态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决定而产生的法的样式与风貌[2]。法律制度则是人类文化与文明在法律领域中的具体表征和历史的沉淀[3]。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4]。微观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宏观是法律的制定即各部门法。西藏地方从吐蕃赞布松赞干布时期有了成文法。西藏地方法律则是诸法合体,不分刑民法,更没有实体与程序的划分,然而在法条中,对相应的内容作了较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在西藏地方法律制度的环境保护内容属于宏观范畴。法律制度中环境保护的内容与人们的自然观息息相关,藏族人的自然观,与青藏高原脆弱生态的认知有密切联系[5]。藏族注重人与自然的关系,认为对自然的破坏将会导致人类自身的毁灭。由此思想影响,人们给山、水、树赋予了生命,产生神山、神湖、神树观念,并形成了对山、水、树的保护理念,在行为规范中也形成了戒律,出现了行为的规则以及可以实施、禁止实施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在佛教的因果关系影响下,形成了破坏山、水、树,将会遭到报应的思想,从而激励人们保护山、水和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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