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结构理论的学术魅力
——研究黔东南州长河县调解制度的理论前提
2018-02-09李继扬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李继扬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社会结构理论历经早期马克思理论中的结构成分分析、涂尔干的结构社会学、齐美尔的形式结构主义、列维-斯特劳斯的法国结构传统及英美的结构传统,到后来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和布迪厄的文化结构主义理论。尽管这些社会结构理论发端于西方社会的特殊社会背景,经过了长期的发展,但是这些理论所阐述的主题——社会发展——永远不会过时,他们要解决的问题——合理社会结构的实现——至今悬而未决[1],其包含的普遍性理论及研究路径和方法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珍贵遗产。这为我们开展学术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可资利用的宝贵资源,本文就是借助社会结构理论的这些最新成果,开展对调解制度研究的。
早期的社会学家,如孔德、斯宾塞和涂尔干,在建构社会结构概念时,借鉴了生物学的理论和方法,认为社会结构像生物有机体一样,是由许多要素组成的,并通过功能去把握和认识结构的实体存在。人类学家拉德克利夫-布朗是最早给社会结构下科学定义的学者,他认为社会结构主要是指社会关系网络,而且这种关系网络是可以从个人的行为活动中直接观察到的;涂尔干在论述社会分工时将社会结构划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两种类型;帕森斯从功能分化的角度对社会结构进行界定:“社会结构是具有不同基本功能的、多层面的子系统所形成的一种总体社会系统”;列维-斯特劳斯的“无意识”结构观将社会结构理解为“超越经验的实在”,是人类主体为理解社会现实而构筑的理论分析模型。……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