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传播侵权责任形态及份额*
——转载与转播侵权责任的分配
2018-02-08宋素红
中国出版 2018年10期
关键词:传播者
□文│罗 斌 宋素红
作为一种非原创性的传播,再传播由传统的同类媒体之间对相同信息的再传播,日益发展为跨媒体的再传播。由于网络传播的加入,转载传播中的侵权对侵权对象造成的损害可能呈几何级放大。而作品的原传播媒体与转载媒体之间的责任分配,即其间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如果是按份责任则如何分配的问题,成为传播侵权责任形态中尚未理清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
需要解释的是:侵权责任形态指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要求,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其包括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按份责任即指数个责任人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1]
一、再传播承担侵权责任的法理与法律依据
再传播包括平面媒体的转载[2]和电子媒体的(音频、视频)转播,而网络媒体的再传播则包含了转载和转播,其侵权客体包括人格权和著作权。
关于再传播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有“不承担说”[3]“减轻责任说”[4]“过错原则说”[5]和“强化责任说”。[6]鉴于再传播侵权行为是否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的争论,解决问题的前提是首先要明确再传播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
1.再传播者与原传播者之间的关系
正确分配再传播者与原传播者之间的侵权责任,首先需要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从侵权损害后果角度,应考虑传播范围即受众范围;从再传播者与原传播者之间的责任牵连性角度,应考虑二者有无意思共谋,以确定其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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