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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老余

青春期健康·家庭版 2018年1期
关键词:人民政府图书馆政府

老余

阿根廷作家博尔赫斯曾说:“我心里一直都在暗暗设想,天堂应该是图书馆的模样。”相信很多人被这句话感动,因为每个人的内心都有一种对图书的渴望,它不只是我们的精神食粮,更是我们灵魂的伙伴。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公共文化领域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公共图书馆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健全我国的文化法律制度,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文化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家、省、市、县四级公共图书馆系统已经基本建成,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达到3153个,馆藏总量达9亿多册件,年流通人数从2012年的4亿多增长到2016年近7亿,建设规模和服务品质都实现了质的飞跃。但不可忽视的是,在有些方面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还存在不足,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图书馆馆舍面积小、人员配备少、馆藏文献信息陈旧等问题比较突出,农村居民、农民工等特殊群體的文化生活还很匮乏,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任务十分艰巨。

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必须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普遍均等、惠及全民是公共文化服务的核心要义,也是公共文化服务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公共图书馆法》从文化层面准确把握住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该法明确了“国家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的基本原则,还明确了公共图书馆服务强化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能够有效解决公共图书馆服务城乡、区域、人群不平衡的重点任务。

在加强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方面,为了扩大和优化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有效覆盖范围,使更多人享受到公共图书馆服务,《公共图书馆法》明确了政府在加强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职责。《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明确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四川省泸州市图书馆特藏文献管理科科长夏楠和纳溪区图书馆袁晓秋馆长表示,作为西部地区的基层图书馆,目前管理人员少、设施网络不健全,服务功能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法》在资金、人员、发展方向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为基层图书馆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帮助基层图书馆实现和保障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使民众能共享文化改革发展成果。

为鼓励各方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明确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提供服务给予扶持。

教育部长江学者柯平解释道,该法形成了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中政府设立图书馆和其他多种主体设立以及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图书馆的新格局。

北京大学教授、李国新认为,《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今后在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方向、基本目标和重点任务,强化了政府保障和政府责任,在设施建设、服务运行、数字化、社会化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是这次《公共图书馆法》的亮点所在。

一本书,一个图书室,看似很小,但却是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象征。《公共图书馆法》的施行,给这个保障加了一道“安全锁”。有了政策的支持,贫困地区图书馆普及“不掉队”有了保障,这将有利于形成东中西部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齐头并进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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