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产品标的与产品检测标准不一致能否处罚
2018-02-07文丨黄瑞发
中国质量监管 2018年8期
文丨黄瑞发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0日,某县市场和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A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测,“所检项目硫含量648mg/kg(标准不大于50mg/kg)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IV)》0号质量指标要求,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某县市场和质监局于2017年8月30日收到检验报告并于当日将检验报告送达A加油站,A加油站对检测报告未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17年9月,执法人员在对A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的立案调查过程中,A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郭某陈述:2017年7月7日,加油站以B航运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中石化某石油公司油品销售处开出一张7吨0号普通柴油的出库单,然后凭出库单到中石化某石油公司C油库提油,这批7吨0号普通柴油全部通过该加油站0号柴油加油机对本地和过往的车辆进行加油,截止2017年8月29日,A加油站以5.00元/升的价格全部将这批7吨0号普通柴油售完, 共计货值金额40000元,违法所得9000元。办案人员经对中石化某石油公司C油库调查核实该批次7吨0号普通柴油出库情况,确定A加油站法定代表人郭某的陈述属实。
案情争议
本案例涉及到抽检产品标的与产品检测标准不一致,即抽检产品为0号普通柴油,而产品检测却按0号车用柴油进行检测,出具报告。某县市场和质监局能依据该检测结果对A加油站进行处罚吗?
办案人员对A加油站是否违法以及该如何定性处罚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A加油站所销售的0号普通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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