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建筑电气火灾防控研究

2018-02-07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8年12期
关键词:用电电气消防

邹 月

(黑龙江省消防总队,黑龙江 哈尔滨 150090)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电气设备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生活,电气火灾事故逐年增多。据统计,2012—2016年黑龙江省电气火灾占火灾总数的27.61%,电气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占总火灾损失的44.4%,亡人、伤人分别占总数的23.96%,25%。电气火灾隐蔽性强、燃烧快、扑救难、危害大,应当从技术上、管理上、监控上多管齐下,综合整治电气火灾。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电气火灾防控技术、单位用电安全管理、行业部门电气安全监管等多个角度,提出了电气火灾防控对策。

一、电气火灾防控技术

(一)电气线路防火要求

1.电气线缆的选型。据统计,近年来我国电气火灾中,有60%以上是由电线电缆引起的。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一些必要场所采用阻燃电缆的规定很笼统。例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GB 50016—2014)提到了阻燃耐火电缆、矿物绝缘类电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2](GB 50116—2013)提到了耐火铜芯电线电缆、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都没有提出具体阻燃的级别。电线电缆火灾安全评价指标主要是燃烧性能、产烟量、有毒气体以及对电气设备的腐蚀性。电气线缆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环境条件相适应,并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2.电气线路的敷设及保护措施。依据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架空电力线应当与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仓库、堆垛、储罐等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电力电缆管沟宜独立设置,电力电缆不应与输送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液体、气体管道以及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如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应穿金属导管保护。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另外,当敷设临时供电线路时,临时供电线路的设计、施工单位及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电气设施防火要求

1.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设置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的规定。

2.照明灯具的选用安装。照明灯具的选型应当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高温照明灯具的引入线应当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且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应当与可燃物保持0.5 m的安全距离,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灯饰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3.开关、插座的选型安装。开关、插座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等电气特性参数应当满足使用要求。开关、插座靠近可燃物时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产生电火花的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当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不应使用插接板连接多种用电设备。插座应采取可靠的接地、防潮等保护设置。

4.配电箱、电表箱的安装使用。配电箱的选型、设置、安装应当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建筑内的配电箱应当安装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上。电表箱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电表箱内配套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当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电表箱内空气开关出线端接线数量及连接方式应当符合标准要求。

(三)电气保护及防雷防静电措施

1.电气保护措施。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保护装置的选用和更换应当符合设计要求、产品质量标准,电气保护装置保护功能应当完好有效,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以及随意增加保险丝截面积。

2.防雷防静电措施。建筑场所的防雷防静电装置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防雷防静电措施应当完好有效,接地电阻值应当符合标准要求。

(四)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器、电气火灾探测装置组成,适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尤其是不能中断供电的重要场所。发生电气故障时,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探测器将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故障电弧等电气故障参数信息转变为电信号,经数据处理后,探测器做出报警判断,将报警信息传输到电气火灾监控器。电气火灾监控器可以驱动保护区域现场的声光警报装置,发出声光警报,警示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排除电气故障,消除电气火灾隐患,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二、单位安全用电管理

(一)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安全用电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具体职责、重点部位和设施、电工资格、检查内容及标准,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记录,以及奖惩规定。

(二)电气线路检查维护保养

单位应将安全用电列入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内容,定期组织对电气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测。发现配电线路外绝缘层老化破损、配电线路过载、接触电阻过大、配电线路绝缘电阻不达标,电线与电线、电线与电器设备的连接方式不当,配电线路上或电气连接处增加新的配电线路或用电负荷等火灾隐患问题,应及时整改。

(三)岗位资格及业务培训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备资格的电工操作。电力技术人员、配电房值班人员、电气检修作业人员、相关重点工种人员应当按规定要求持证上岗,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掌握安全用电知识,认真履行本岗位消防工作职责。

三、行业部门电气安全监管

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和住建、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落实电气安全各环节监管职责,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按照各自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各类电气安全隐患问题。

(一)电力管理部门及供电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及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消防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电气产品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消防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住建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验收等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各自职责,确保建筑电气工程设计、施工的质量符合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要求。对违反建筑电气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质监、工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电气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电气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五)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

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电气安全作为网格消防管理的重要内容,发动网格内居(村)民家庭、小单位、小场所开展自查,及时消除电气安全隐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请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具有相关电气资格证书的人员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为居(村)民家庭、小单位、小场所提供电气防火检测服务。

四、社会公众安全用电常识宣传教育

(一)广泛普及电气火灾防范知识

将电气火灾防范作为消防宣传的重要内容,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主流媒体和主要门户网站制作刊(播)电气火灾防范专题节目、栏目;利用楼宇电视、户外视频和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新媒体、自媒体,广泛播发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将电气火灾防范纳入校园、企业单位、党政干部消防培训内容,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制定印发电气火灾防范宣传品、宣传挂图、实用手册,普及安全防火常识。

(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发动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主动自查自改电气安全隐患。要利用96119举报投诉热线,鼓励群众举报投诉电气安全隐患。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集中宣传报道典型案例,营造浓厚氛围,加快火灾隐患整改力度,有效遏制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猜你喜欢

用电电气消防
《消防界》征稿启事
八方电气
电气自动化技术在电力系统中的应用
电气安装工程预算探讨
建筑工程电气接地安装
安全用电知识多
全国消防日11月9日
对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的自动化运行的几点思考
漫画说消防
为生活用电加“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