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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战背景下“一带一路”建设的思考

2018-02-07王贵国

中国法律评论 2018年5期
关键词:贸易战倡议一带

王贵国

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院长、“一带一路”国际研究院(香港)院长美国杜兰大学Eason-Weinmann国际法与比较法讲座教授

当前的国际社会可以用风起云涌、诡谲多变、不可预测来形容。此情况与特朗普担任美国总统后以商人手段和方式处理外交关系直接相关,又以特朗普政府一手挑起对中国贸易战为最。美国政府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开始时依国内法对进口自中国的商品征收惩罚性关税,进而公开声称贸易战针对的是“中国制造2025”,即中国的工业政策。中国政府曾尝试与美国政府就贸易摩擦达成协议,但达成的协议顷刻被特朗普撕毁,成为国际外交史上罕见的案例。当然,特朗普政府无视国际法“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早有前科,对非友好国家如此,对竞争者(在其眼中)如此,对盟友亦如此。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中国应如何应对,心系民心。本文在简要回顾中美贸易战的发展历程基础上,重点分析美国政府肆意妄为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影响,建议强化“一带一路”倡议的作用,使之成为应对美国遏制中国发展的中长期国策。考虑到当前国际环境及其可能发展,本文建议改变目前以政策为导向执行“一带一路”项目的作法,改为以规则为导向构建适合沿线国需要和“一带一路”特点的多边机制,并为此先行制定多边规则范本,供列国签约时参考。

一、中美贸易战的本质

近期的中美贸易战始于美国根据其1962年《贸易扩展法》(Trade Expansion Act)第232节于2018年3月23日起对进口自中国的钢铁和铝征收25%的关税,涉及金额约30亿美元。1关于美国总统在《贸易扩展法》下的权力以及美国贸易代表关于此轮提高关税的建议,详见https://www.investopedia.com/terms/s/section-232-trade-expansion-act.asp,2018年9月14日访问。2018年4月3日,美国宣布基于《1974年贸易法》对进口自中国的工业机械、航空航天和信息通讯等产品加征25%的关税,涉及产品的价值约500亿美元。2详见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18/april/under-section-301-action-ustr,2018年9月14日访问。与此同时,美国还诉诸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指控中国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世贸规则。如果说美国根据其国内法对贸易伙伴肆意加征关税,同时还试图以所谓的国家安全为由使之符合世贸规则的话,接下来的加征关税便完全不顾及什么世贸规则或国际法了。

2018年7月10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对价值20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10%的关税,8月2日又说考虑到人民币的贬值等因素,将前述关税提高到25%。3详见https://www.politico.com/story/2018/08/01/trump-tariffs-china-1715000,2018年9月14日访问。面对美国政府的咄咄逼人,中国政府于8月3日宣布将对来自于美国,价值为600亿美元的商品征收25%、20%、10%、5%不等的关税。对中国的克制和理性,白宫首席经济顾问库德洛(Larry Kudlow)却煽风点火,揶揄中国以600亿美元来因应美国的2000亿美元是软弱的表现,颇有唯恐天下不乱之势。库德洛甚至语带威胁地警告中国勿低估特朗普再进一步反击的决心。至此,事情已经非常清楚,美国挑起贸易战是早有预谋,根本不涉及两国对世贸组织规则等的认知不同,也根本不想通过世贸组织解决分歧,更不希望通过谈判解决问题。这可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关于301调查报告得到证实。其直言,500亿美元关税是针对“中国以政策强制要求美国企业向中国本土企业转移科技和知识财产。这些政策帮助中国推进高科技产业,巩固了‘中国制造2025’等计划的落实”。该调查报告发布数小时后,特朗普便在其Twitter上公开表示,“我们并非在与中国打贸易战”。事实上,如果美国真的认为中国的某些政策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其有义务首先依世贸组织程序解决此类争议。

特朗普之所以如此讲、如此做,是因为按照其逻辑,唯一对美国“再次伟大”可能构成妨碍的国家只有中国。这是因为,首先,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其他任何国家的经济体量都无法与美国匹敌;其次,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规划通过“中国制造2025”成为世界强国使美国有相当的压迫感和紧迫感;最后,“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势将改变国际地缘政治的格局。基于此,美国要想“再次伟大”,即无论从经济、政治、军事,还是对国际社会的操控力方面都保持美国的绝对优势等方面考虑,中国实现强国之梦势必影响特朗普的美国“再次伟大”策略。至少特朗普认为如此。而美国为了 “再次伟大”,可以全然不顾什么国际法、世贸组织规则、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等。

美国这样做也并非没有国内基础。尽管特朗普政府挑起的贸易战在国际社会受到谴责,但在削弱中国与美国竞争的能力这一大目标上,美国两党基本是没有异议的。民主党一篇较具代表性的文章出自奥巴马政府负责东亚和太平洋事务的前助理国务卿库尔特·坎贝尔(Kurt Campbell)和美国前副国家安全顾问埃利·雷特纳(Ely Ratner)之手,发表在《外交事务》2018年3/4月号,题目是《看中国如何辜负了美国的期待》(China Reckoning: How Beijing Defied American Expectations)。从文章的题目就可以看出美国对多年来一直想改变中国而没有成功的失落。

甚至美国跨国企业的态度也在发生变化。过去,这些企业被认为是维系中美经贸关系的“压舱石”,在许多关键时刻都向美国政府施压。然而在中美贸易战爆发后,这些占有中国庞大市场份额的企业却相当低调。究其原因不外乎其自身利益。例如,在当前全球5G的竞赛中,中国处于领先地位,接下来是韩国和美国。4有论者认为,中美贸易战的源于关于5G的竞争。详见ww.sohu.com/a/240044412_335191,2018年9月14日访问。而这就成为美国以国家安全为名,严防中兴和华为等公司在美国发展的根本原因。美国的网络和信息公司当然不会反对本国政府的行为。再如,中国是美国波音公司的最大市场。但随着中国C919短中程商用客机成功开发以及其他型号飞机(如C929)的研发,波音公司必然感受到“中国制造2025”事实上会压缩其在中国市场的份额。此仅为例举。故以打击“中国制造2025”为目标的中美贸易战得到部分美国跨国企业的支持,不足为怪。

在此情况下,认为美国政府会改弦易辙,重新回到贸易战前的合作轨道,恐怕是不现实的。白宫首席经济师库德洛的表现最能说明问题。他认为中美贸易战的直接后果是使中国经济下滑和人民币币值下跌(因外资撤出),从而中国将有一大堆麻烦。他还对中国近期失去了全球第二大股市的地位表示欣慰,说美国乐见日本的股市超越中国,重返世界第二。库德洛还要美国企业认清形势,说中国“政府能透过很多方式,伤害在中国做生意的美国企业”。5关于库德洛的对外表态,详见https://www.scmp.com/news/world/united-states-canada/article/2158251/white-houseslams-chinas-weak-tariff-threat-and,2018年9月14日访问。库德洛对中国的前述表态已使美国的对华政策昭然若揭。故贸易战只是美国遏制中国的载体,无论贸易战是否可于短期内结束,遏华将是美国今后几十年的国策。

美国企图通过贸易战打压中国,从而实现其重新构建国际秩序的目的。将中国打压下去,美国便可与欧盟、日本、加拿大等盟友重新谈判符合美国利益的协议。库德洛在揶揄、批评中国之余,对美国的传统盟友则褒奖有加、充满了期待,说美国与欧盟已在贸易议题上取得重大进展,不久便可宣布协议。他同时披露美国也正与加拿大和墨西哥接触,准备就修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进行谈判。按照库德洛的逻辑,美国短期内将与欧盟、日本、加拿大、墨西哥等达成“无关税、无贸易壁垒、无政府补贴”的三无协议。库德洛的话不可以不信。2018年7月17日,欧盟和日本签署协定,决定建立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基本实现双方的零关税(8年内实现)。既然欧日间可达成协议,欧美、北美亦可达成相似协定。届时,世贸组织将名存实亡,一个以发达国家为主体的“富人俱乐部”将构成新的贸易和投资秩序,而中国将被排除在这个新俱乐部之外。

二、贸易战的影响与“一带一路”倡议

特朗普挑起贸易战的最大危害是破坏了国际社会一直遵守的基本原则,将国际社会奉行的法治规则退到了非文明时代的丛林法则。曾几何时,条约必须信守(pacta sunt servanda)是国际法的最基本原则之一,为维系国际社会稳定的基石。6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存在于几乎所有国家。其内涵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基于此,一个国家政府或其领导人的单方面宣布也被视为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详见Max Planck Encyclopa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Pacta Sunt Servanda, http://opil.ouplaw.com/view/10.1093/law:epil/9780199231690/law-9780199231690-e1449?prd=EPIL。基于此,国家政府的变更,除非属明显的不平等条约,否则均不会影响前朝签订的条约之效力。这已成为公认的习惯国际法原则。然自特朗普政府上台后,前朝达成的协议可一夕推翻,变得一文不值。美国退出巴黎协定、伊朗核协议、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都是例证,而且这些协定和国际组织都是在美国主导下签署或成立,尽管这些国际文件和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各异。然而这恐怕还只是特朗普政府通过退出协议等改变世界格局的“前戏”。除了前述要通过重新谈判使北约和北美自贸区更符合美国优先的政策外,美国对世贸组织早已表现出极度不满。凡此种种,目标只有一个,就是要使所有的国际协议、国际秩序都符合美国“再次伟大”的目标。只要与此不符,美国就可以推倒重来。

如果一个经济、军事和政治实力普通的国家不遵守行之已久的国际规则,其危害是有限和可控的。美国则不同。美国不仅是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而且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制定者,美国政府是相关问题的终极裁判。这给国际社会,除了美国外,所有成员造成的心理压力、不稳定和不可预测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

特朗普的美国“再次伟大”政策的直接和最大受害者无疑是中国。从美国拒不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世贸组织协议的组成部分)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等方面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拒不履行世贸组织下对中国的关税义务,到单方面采取违反国际法原则,将国内法和国内政策凌驾于国际法,对中国的工业发展政策横加指责并强力遏制,都是明证。

作为负责任的大国,面对如此诡谲云涌的国际环境,中国应采取什么措施呢?

面对特朗普的反复无常和挑战,应看到任何事情均具有利和弊两个方面。贸易战的正面效果是其警示作用,使政府和国人认识到,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过度依赖任何市场均有极大的风险,尽管这个警示的代价很大。人们经常说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但实践中总是难以摆脱舒适区的惯性。曾几何时,很多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都说“说来说去还是美国市场好”,从而便不思筹划替代市场。而美国正是看中了中国的这一软肋,才敢挑起贸易战。关于贸易战是否是特朗普个人的临时发挥有不同看法。不争的事实是,自“二战”以来,美国政府的任何行为均有强大的理论支撑。后“二战”的国际秩序就是在“二战”结束前由美国和英国共同策划;有人说远在“珍珠港事件”之前,美国和英国的学者就已经开始谋划战后的国际秩序架构。据此,无论贸易战何时结束或以什么方式结束,中国政府均需制定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对策,且这些对策应有强大的理论支持。

短期而言,中国政府不可能在咄咄逼人的特朗普面前退却,因一旦退却便会一败涂地。中国政府也无法按照美国的要求开放金融市场,因必须避免日本“广场协议”的覆辙。7“广场协议”是指于1985年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和英国在纽约Plaza Hotel达成的关于美元贬值和日元升值的协议。背景是当时日本是国际贸易顺差的大国,而美国则是贸易逆差大国。自协定执行后,日本经济一直不见起色。关于“广场协议”的背景,见https://www.investopedia.com/articles/forex/09/plaza-accord.asp,2018年9月14日访问。中国政府可以做的恐怕主要是调整经济结构,从政策上鼓励和支持企业拓展美国之外的市场,并利用此次机会实现一些产品的升级换代。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可为企业打入其他市场提供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一带一路”倡议自2013年提出后,渐次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支持。无论是亚洲、欧洲、非洲还是拉丁美洲的国家均纷纷表示希望加入这一跨世纪的工程。这使最初的沿古丝绸之路发展经济合作带和构建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设想必须扩大,从而涵盖世界上任何可能参加的国家,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性工程。“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涉及法律的方方面面,包括国际法(习惯国际法和条约法)、国内法和跨国商事法等。认真研究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涉及的法律关系,从理论上阐明“一带一路”的法律体系的内涵和外延、其与现有国际法律秩序的关系、对传统国际法的补充和发展等均应成为中国政府中长期的策略和措施。

三、政策导向的“一带一路”之利与弊

目前为止,“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主要是以政策为基础,由政策引导项目(政策导向),项目为跨境合作的切入点,通过项目执行政策和推动政策。项目的执行则是由相关国家政府间签订备忘录等。参与的企业则需相互签订合同,并在必要时与政府签订协议。这样做的好处是易于抓住机会,不失时机地推进跨国合作。

以项目作为切入点的国际合作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各参与国政策上的支持和协调,亦需列国法律上和行政层面的配合。例如,所有“一带一路”的项目最终都是由企业和个人实施。相关国家关于海关、贸易、投资、基础设施、金融与银行、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检验和安全标准、劳工、环境等方面的法律和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与项目的实施相关。如何使前述法律和规定适合“一带一路”项目的执行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程,因其可能涉及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当“一带一路”沿线国之上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时,列国各自修改和制定的法律法规则必然会有差异、甚至冲突之处。这不利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

大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均为数个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缔约方或是国际组织的成员,并承担了义务。例如,绝大多数“一带一路”参与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有相当一部分参与国亦为区域性经贸安排的参与方,如东南亚联盟,南亚区域合作联盟,欧亚经济联盟,由伊朗、土耳其和巴基斯坦倡导成立的经济合作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等。在这些多边和区域性协定和安排下,各国所承担的义务可能包括调整各自的法律甚至制度。当现有的国际协定和安排下的义务与执行“一带一路”项目所需要做出的法律方面的要求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两者便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恐怕无法完全依赖政策达到目的。

“一带一路”倡议的特点之一是涉及很多国家、很多种文化。列国文化上的影响和差异取决于观察的角度和距离。这就像照相取景,可以是远景,也可以是近景;但在远景和近景中所看到的情况则不同。在远景里,某些看似自成体系的整体,当近距离观察的时候,就会发现其中有很多差异。如果不了解这些差异,就很难了解事情的真相,也就很难将事情做好。例如,对大多数东方人来说,阿拉伯世界是一个整体,因其有共同的文化、共同的宗教以及共同的历史等。然而,有人提出用九句话看懂阿拉伯世界:(1)同一个世界,不同的部落;(2)同一个宗教,不同的派别;(3)同一个信仰,不同的民族;(4)同一个联盟,不同的结盟;(5)同一个历史,不同的未来;(6)同一种语言,不同的方言;(7)同一种文化,不同的呈现;(8)同一个中东,不同的强人;(9)同一个地域,不同的资源。8详见《阿拉伯世界总是那么乱,九句话告诉你为什么》,载http://news.qq.com/a/20170621/037660.htm,2018年9月14日访问。也许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赞同对阿拉伯世界的此种归纳,但其可使人进一步认识到“一带一路”参与国文化上的差异远远不止平时想象的那样简单。这也可从其他事实得到证实。例如,在外国人的眼里,所有居住在中国的都是有着相同文化的中国人。然而,中国人有56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和传统。事实上不仅每个民族有自己的文化和传统,甚至同一民族生活在不同地区的人还有自己的文化和传统。故,只有近距离观察,才可以体会到“一带一路”参与国文化和传统上的巨大差异。只有发现了差异,才可以找到解决由此导致的问题的方法,从而使差异变成合作的契机。这一过程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当前全球化的态势下,文化的元素对跨境经贸合作非常重要。或可说,文化可以决定相关国家和个人是否可以合作、如何合作以及合作是否成功等诸方面。如何使列国文化上的差异变成推进“一带一路”的助力,不仅需相关国家政策上的协调,还需要通过国际协议以法律的形式固化、规范政策,从而使之为列国间的合作做出持续贡献。

四、构建“一带一路”多边规则

考虑到“一带一路”倡议涉及的经济合作范围之广泛、内容之繁杂、幅度之深入,参与国文化差异之巨大,应该有一套与其实施相适应的、统一的多边国际规则提上日程。正所谓:“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9《论语》为政篇,第22段。要想确保“一带一路”倡议这艘大船乘风破浪、勇往直前,便必须未雨绸缪,事先构建相关的制度。前人对此早有定论:“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言前定则不跲,事前定则不困,行前定则不疚,道前定则不穷。”10《中庸》第20章。故要想将事情办好,要想将国家治理好,特别是要想将“一带一路”倡议这样关乎整个世界的大事办好,便必须谋定而后动。

事实上,即使是在古丝绸之路的当时,也是有一套规矩的。“中国 …… 为来自域外的商人制定了贸易规则,创立了一套正规的管理体系 ……进入中国的客商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走,他们将拿到通关文牒,也常常会被官员询问,其目的是确定这些人最终能返回故里。像当代旅店的顾客注册制度一样,这些来客的信息均被仔细记录:他们吃饭花了多少钱,来自哪个国家,什么身份,下一个目的地是哪里。这不是带着怀疑的眼光进行盘查,而是要准确地掌握什么人在进出中国,他们在中国都干了些什么,特别是(考虑到关税)他们所携带的货物的价值。”11[英]彼得·弗兰科潘:《丝绸之路:一部全新的世界史》,邵旭东、孙芳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页。当然,古丝绸之路的规则是中国政府所订立,属于内国法的范畴。另一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当时的商贸往来仅限于货物的跨国流通,无论是从交易的数量、频率,还是货物和服务的种类,古丝绸之路的贸易均无法与当今世界的情况相比。此外,当时国际社会也没有什么国际条约规范跨国交易,即使有个别的协议也没有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当今高度全球化的世界,跨境贸易、投资、人员流动早已成为生活的常态。与之相关的国际组织、国际条约、协定更是俯首可拾。基于此,是否应该构建一套多边规则,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应充分考虑国际社会的现状和“一带一路”本身的需要。

首先,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项目需要具有法律拘束力文件的规范。无论是零零散散的双边备忘录还是其他形式的协议,均无法摆脱“法律拘束力”的特质。否则,其便无法执行。目前依具体项目签订备忘录的最大风险是其内容可能无法相互协调。据不完全统计,至2016年,仅中巴经济走廊的30余个项目,中国和巴基斯坦就签署了51个备忘录。相信没有人敢保证这51个备忘录在规范当事方,包括两国政府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具有统一性。这事实上为今后履行备忘录中的义务留下了很大的潜在风险,也说明在两国间签订一个范围较宽、含具体标准的协议的必要性。

其次,如前所述,“一带一路”沿线国都或多或少地参与了其他国际规范,如国际条约和协定、区域性安排、多边国际组织等。这些条约、协定、安排仅适用于其所规范的经济领域和事项,无法适用到“一带一路”项目。以世贸组织为例。尽管世贸组织协定涵盖几乎所有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但这些协议仅适用于世贸组织成员间的关系。假如两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就某项产品的原产地发生争议或是就市场准入的条件出现分歧,其不太可能用世贸组织关于原产地或是市场准入的标准解决其分歧。这说明“一带一路”沿线国有必要相互签订关于待遇标准的协议。而此类协议又不可以完全不顾及相关国家已经签订的国际协议,即承担的国际义务。易言之,“一带一路”沿线国间签订协议必须确保不会违反其他条约下的义务。此任务很难由相互不紧密衔接的备忘录等完成。

最后,就国际社会的现状而言,特朗普政府带头废止已签署的协议,拒不遵守多边组织的规则,严重威胁了“条约必须信守”作为习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权威性和多边规则的法律拘束力。构建一套适合“一带一路”的多边规则不仅可以彰显对全球化和多边机制的实质性支持,而且符合“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之需要。构建一套多边规则可证明列国对“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坚持。

“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理想结果是先依“一带”和“一路”形成两个自由贸易区,然后将两个自贸区合并为一个大的自贸区。此目标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可先由理念相近、合作密切的国家签订双边协议,然后将双边协议在小范围内多边化,接着再将小范围内多边化的协议在较大的范围多边化,最后达成涵盖所有“一带一路”沿线国的多边协议。要达成由双边进而多边的协议便必须先有一个范本供列国参考,这也符合中国近年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努力,因全球治理的基础就是要有一套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国际关系准则。在实施自己倡议的“一带一路”的过程中,在美国无视多边机制的规范、单方面我行我素的情况下,中国发挥稳定国际态势的方法之一就是强调规则的重要性,强调“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重要性,并以实际行动积极推动规则和制度的建立。当然,“一带一路”规则的建立并非取代现有的国际组织、现有的国际制度或现有的国际规范。正所谓“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12《中庸》第30章。“一带一路”规则应该是对现有秩序、制度和规则的补充。

构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多边规则势在必行。接下来的问题是应依什么形式和标准构建之。“伐柯如何?匪斧不克。”13《诗经·豳风》。多边规则的制定需参照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当然,国际上的经验只起借鉴作用,构建“一带一路”的多边规则必须依倡议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

参照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一带一路”倡议的多边规则可以是一个协议范本。此范本应以获多国签署为目的,即最终成为一个多边条约,故在起草之初便应考虑多边条约的特点。鉴于多边国际条约的谈判费时费力,“一带一路”沿线国可以该范本为基础,先行签订双边协议。在有范本所依的情况下签订的双边协议既可考虑参与方的特点,又可顾及多边发展的需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便可成其大,是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一旦“一带一路”多边协议范本获沿线国采用,双边协议的数目便可逐步增加,聚少成多。

任何协议或是协议范本均需包括对人、物、事的待遇标准以及参与国应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这些标准的制订应符合“一带一路”倡议本身的性质。“一带一路”倡议是全球化的产物,顺应了全球化的大势。故其实施亦应以促进全球化的发展为目的,同时顾及全球化发展不同阶段和领域的特点。易言之,“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应最大化地彰显全球化的性质和特点,使之充分发挥效能,即达到至诚的境界。“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14《中庸》第22章。能尽其性的“一带一路”倡议须与全球化的趋势高度吻合,能全面符合全球化的要求,另一方面亦应可以满足沿线国的需要。在法律上,能尽其性的“一带一路”则是一套与其本质和特点一致的多边规则。

建议构建的多边协议范本不应该是现有自由贸易协定规则的简单重复,应有自己的特点,同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例如,针对超级大国肆意毁约的情况及其严重后果,协议范本应将“条约必须信守”作为基本原则。这也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的“无信不立”,从而将中国文化传统与习惯国际法有机结合。再如,大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均为发展中国家,都面临发展的问题。“一带一路”倡议的“共商、共建、共享”一方面反映的是主权平等原则,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分配原则,当然应作为协议范本的基本原则。在实体条文方面,“一带一路”的项目是以基础建设为特点。此外,反腐倡廉、反权钱交易、保护环境、减少贫富差距、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均为沿线国关注者。协议范本须在这些领域有所突破,有所倾斜。当然,前述只是例举而非列举,“一带一路”多边协议范本的特别之处远非仅此。总之,只有当协议范本既符合全球化的大势又反映“一带一路”倡议的个性时,其才“能经纶天下之大经,立天下之大本,知天地之化育”。15《中庸》第32章。如此,则其与现行的国际秩序、制度和约定不但没有冲突,且可以补充,从而与其他林林总总的国际机制一起,共同造福于人类。

综上所述,美国单方面挑起的贸易战实质上是为了遏制中国的工业发展,反映的是美国致力于改变现有国际秩序的政策。基于此,无论此次贸易战何时结束及如何结束,中美间的遏制与反遏制在今后几十年间将一直持续,尽管在此过程中两国的关系可能会时好时坏。面对此情势,中国只能自强不息,按照既定的方向,不断提高自己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开拓新的市场,不断适时调整经济结构。“一带一路”倡议则是最好的平台,其有效实施可形成一个新的多边机制,从而构成对现有国际机制的补充。达此目的的方法是构建一套多边协议范本,供沿线国采用,并依此将“一带一路”建设成廉洁、高效、环保、合作之路,使之成为构建人类共同体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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