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群体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权利保护初探
2018-02-07冯建仓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司法 2018年11期
冯建仓(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
社区服刑人员中的一些特殊群体,例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女性社区服刑人员、少数民族社区服刑人员、老年社区服刑人员、残疾社区服刑人员等,他们在生理、心理、生活习惯等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享有法律规定的一些特别权利。由于这些主体的权利易受侵犯,国家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专门法律,对其权利加以特殊保护。对于少数民族社区服刑人员,要注意尊重其所属民族特有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此也有一些保护性规定。下面重点谈谈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女性社区服刑人员和老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权利保护问题。
一、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特殊权利保护问题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是指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成年年龄是18周岁。在我国,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犯罪的人称为未成年罪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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