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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2018-02-07军,王

中国司法鉴定 2018年6期
关键词:技术标准司法鉴定法庭

陈 军,王 旭

(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88;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北京100088;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标准研究中心,北京100088)

在国家落实深化标准化改革、建立完善标准化体制机制、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夯实标准化技术基础、增强标准化服务能力等总体思想指导下,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建设工作也得到了空前的关注与重视。本文着重对我国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现状给予系统梳理,并对我国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建设工作的核心与方向,提出建议,供同行们参考。

1 我国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建设的新形势

1.1 国家标准化战略背景

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2号),明确了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改革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及一系列改革措施,并对标准改革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2015年1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制定了总体要求和规划,对标准化建设的主要任务、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和保障措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2 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执业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司法鉴定与办案工作的衔接,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

1.3 新形势下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建设工作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条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笔者认为,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从广义上讲,既包括管理层面的规范化工作,又包括专业层面的标准化工作;既包含技术标准的编制,也包含法律法规的完善等内容。在国家标准化战略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的建设和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新任务主要有:(1)建立统一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管理机制,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能。(2)整合现有法庭科学技术标准体系,规范标准研究与应用。(3)加强法庭科学机构的标准化管理,保障标准实施与监督。(4)支持法庭科学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增强标准的创新活力。

2 我国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建设的现状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的制定、审批、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相对滞后,已明显阻碍了行业的快速发展。就目前我国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问题而言,标准总体水平偏低,标准的适用性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化的进步和发展[1]。法庭科学领域涉及的专业和项目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化,具有跨度大和交叉性强的特点,总体上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标准化体系。

2.1 技术标准的归口管理单位/部门各自为政

刑标委于1992年1月22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由公安部领导和管理,下设刑事信息、毒物分析、理化检验、物证照录像、法医检验、指纹检验、文件检验、电子物证、痕迹、刑事技术产品等10个分技术委员会,截至2015年6月,已发布实施刑事技术标准295项,其中行业标准269项,国家标准26项[2]。法庭科学相关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归口单位还包括卫生行业标准化委员会(涉及医学诊断的鉴定标准)、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涉及人身保险伤残的鉴定标准)、环境保护部(涉及环境损害的鉴定标准)、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涉及建筑工程质量的鉴定标准)等。另外,司法鉴定主管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根据司法鉴定实践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司法鉴定技术规范,2010年至今发布和修订《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共118项(现行有效实施110项,8项经修订后废止)。五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一定程度上,应属于技术法规。

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由归口部门统一管理。技术规范是标准文件的一种形式,是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技术要求的文件,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包括该专业领域知名技术组织或者科学书籍、学术期刊公布的方法、仪器设备制造商指定的方法以及其他机构使用的成熟方法[3],司法实践中,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在应用上有很大的局限性。

与法庭科学相关的标准还包括一系列认证认可规范性文件,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的《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8:2018)及在相应领域的应用说明等,可以划分到标准体系的管理标准范畴。

由上可见,我国法庭科学领域存在着专业门类多、标准归口单位多等因素,导致出现了在实践中标准使用、标准管理混乱等一系列问题。司法鉴定标准政出多门的情形,难免会造成相互推诿、相互争权,甚至标准之间相互矛盾等不利情形的出现,这正是司法鉴定标准缺乏统一的归口管理部门所造成的[4]。

2.2 现行标准整体适用性水平不高

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原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等部门和机构的积极主导和广泛参与下,现行法庭科学技术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等方面都有了较大提升。

法庭科学领域标准在协调性、规范性和适宜性方面有值得借鉴之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焦贺娟等人对我国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适用性评价分析发现[1],主要问题集中表现为:总体布局不合理、专业技术标准产出倾斜度大、不平衡;标准缺失现象严重、发布实施率低;项目执行进度缓慢、制定周期漫长;标准严重滞后、标龄过长或超期;标准操作性不强、使用率不高。在实践中,标准制定者也存在偏重于科研成果、轻视鉴定工作需求的现象,司法鉴定科研成果能否直接转换为技术标准是值得商榷的问题。另外,还往往存在着标准转换周期过长的问题。如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10年4月7日实施发布的《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2-2010)》,经申报、审批、修订后,公安部于2014年9月28日发布实施《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GA/T1188-2014)》。

2.3 新领域的标准缺乏或具有局限性

传统的“三大类”司法鉴定领域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加之新的环境损害类,简称“四大类”司法鉴定;知识产权类、司法会计类、建设工程类、产品质量类等“四大类”外的,属于“其他类”司法鉴定。截至2017年底,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共4 338家,从事“四大类”鉴定机构2 606家(超过60%),从事“其他类”鉴定机构1 732家(约40%)[5]。目前法庭科学技术标准的研究多集中在“四大类”司法鉴定领域,随着专业领域的子项目细分程度越来越高,跨专业、多学科、交叉领域的技术标准研究也会更加广泛,而“其他类”鉴定标准目前主要从属与其相关行业,并不能完全满足司法鉴定的需要。

3 我国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建设工作的构想

目前,我国标准化体制改革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标准的供给体制,当前以政府为主的标准供给模式,已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应该充分利用社会和市场资源,发挥社会和市场活力,拓宽标准供给渠道[6]。当前我国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工作也同样面临着政府主导标准制定的诸多问题,如前述的标准缺失、老化、滞后,标准归口管理混乱,实施与使用不协调等。为此,本文借用认证认可体系关于“管理要素”和“技术要素”的理念,试从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管理层面和技术层面提出一些设想和思考。

3.1 标准管理框架的设计

系统的组织结构是标准化建设工作开展的前提。我国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标准体系,首先应当对该标准体系的框架进行宏观架构,然后再对该框架的细目进行细节勾勒[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10月公布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1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

鉴于我国法庭科学领域涉及的专业项目多、跨度大等特点,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标委的统筹下,可以设立全国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加强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的统一管理,应明确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和管理范围,需要厘清司法鉴定标准和刑事技术标准之间的边界,对于重叠交叉部分的标准,需要双方共同参与、充分协商以体现标准的“协商一致”原则[8]。对各技术委员会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原则上应充分整合,尽量不要出现重复设置、多头管理的情形。

3.2 标准管理模式的转变

长期以来,由政府主导的标准制定和管理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新“标准化法”已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的管理应更多地从政府部门向行业部门转移,应发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职能优势,积极引导和激励团体标准建设。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与行业协会组织的协同作用,共同加强对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实施与监督机制的合理规划和正确引导。

3.3 技术标准与认证认可的联系

技术标准是一个行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也是质量控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手段[9]。法庭科学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坚持符合认证认可体系的原则和要求,避免后续标准在使用中的被动,如对环境、人员、设备的要求等。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标准体系化等有效管理,是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的条件[10]。技术标准的设计,应正确把握其与认证认可标准的关系,才能体现专业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

3.4 技术标准的实践性原则

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的项目发布实施率过低,65%的项目立项,26%的项目经过审批准予发布,有9%的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撤项。分析原因,这些标准在立项阶段没有进行足够的调研和科学的规划,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种障碍而无法继续[1]。司法鉴定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活动,在技术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标准理论与实践的差异、科学研究成果与标准转化的适用性等问题。技术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实践,脱离实践的技术标准形同虚设。

3.5 技术标准的国际化趋势

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发布的《加强美国法庭科学之路》中指出,呼吁发展比指南更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庭科学特殊标准,在法庭科学实践中的任何阶段,发展国际公认的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1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动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在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全球化的今天,许多行业组织形成了统一的国际标准。法庭科学技术标准化建设中,也应加强学习和吸纳国外先进的、成熟的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团体标准等,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标准采用或转化,实现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和融合性。特别是在标准研制过程中,专业领域内的有关概念和术语体系、分类类目、编码系统等应与国际接轨。值得推荐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月发布实施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的理论和方法,建立了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近期,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于2018年3月1日发布的《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8:2018)》(2018 年 9 月 1 日实施),也是基于ISO/IEC 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进行的改版。

3.6 技术标准的战略联盟

标准战略联盟是以加强标准创新与标准化合作交流为宗旨,由多个相关组织(含政府机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发起成立,通过联合研制、共同推广实施标准,实现资源共享与获取,达到技术、信息、知识、人才、资金等资源的有效整合[12]。国内类似的联盟组织有:2011年3月29日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11个单位发起的全国节能减排标准化技术联盟,2014年10月25日成立的云南省三七产业标准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2016年11月24日北京、天津、河北商务部门联合成立的京津冀物流标准化联盟等。笔者认同坚持协同创新的发展理念,构建技术标准的战略联盟,能积极推进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整合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鉴定机构、行业协会等多方位的资源优势,成立全国性或跨区域、跨行业的标准联盟,能保障标准制定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促进标准实施的有效性与一致性。

4 结语

我国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建设工作仍处于初步阶段,应清晰把握当前的新形势与新局面,理性认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厘清标准建设的管理化要求和技术化要求,明确工作的核心和方向,需要政府和行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群策群力,逐步发展和完善我国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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