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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2018-02-06

中国总会计师 2017年11期
关键词:核销登记表源泉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下同)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启用机打财政票据,停用手工财政票据。从2018年1月1日起已领用的手工票据停止使用;已使用尚未核销以及未使用的空白《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手工票据按财政部要求予以清理核销。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廢止。该通知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该项规定被废止后,除自主选择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的外,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办理该项合同备案手续。此外,公告废止了《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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