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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以忠诚自固 外以法度自守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安工作“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的传统法律文化精神解读

2018-02-06陈延涛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纪律

陈延涛

(武警学院 政治工作系,河北 廊坊 065000)

一、引言

2017年5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在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立功集体表彰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全国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要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人民公安为人民,全面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做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一脉相承。古人云“知古不知今,谓之陆沉……知今不知古,谓之盲瞽”[1]。探究习近平总书记思想脉络的形成不难发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其治国理政智慧的重要来源之一。十八大以来,无论在国内考察还是国外出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华传统文化的历史影响和重要意义,其每一次演讲无不饱含着中华文化的深厚底蕴。他说:“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学习和掌握其中的各种思想精华,对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很有益处。学史可以看成败、鉴得失、知兴替。”[2]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制精神从未缺席,并在世界法系中独树一帜绵亘千年。“中华文化精髓,蕴含着丰富的思想道德资源。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创新。对历史文化特别是先人传承下来的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3]正是基于上述习近平总书记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立足民族文化传统的立场,本文不揣冒昧,尝试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探求“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的民族文化传承,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解读习近平总书记这一治国理政思想的新篇章。

二、对党忠诚,“君子之道,莫大乎以忠诚为天下倡”

(一)忠诚的传统意涵

忠诚,在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中具有很高的地位,从语法看,“忠”与“诚”应为并列结构。“忠”被看作是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周礼》便有“六德”之说:“……六德,知、仁、圣、义、忠、和……”[4]从汉字的字形来看,中心曰忠,中下从心,是说言出于心。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忠,敬也”,所以“忠”的本义为“敬”。成书于南朝的《玉篇》中也说:“忠,敬也,直也。”[5]清人段玉裁进一步解释道:“忠,敬也。未有尽心而不敬者。此与慎、训、谨同义。尽心曰忠。”[6]“忠”的核心在于竭尽本能而不偷奸耍滑,即所谓内尽其心,而不欺。“忠”文化在中国有一个从“忠于君”到“忠于国”嬗变的过程,如果仅仅把“忠”看作是“忠君”,显然曲解了中国古圣先贤的智慧。忠诚、忠信作为道德规范,在危难之际最能淋漓尽致地显现。春秋时期晋国大夫赵孟的阐释深具代表性:“临患不忘国,忠也;思难不越官,信也;图国忘死,贞也。”[7]成书于东汉的《忠经》,更是全面系统阐述了“忠”于己、于家、于国的重要性:“夫忠兴于身,著于家,成于国,其行一也。是故一于其身,忠之始也。”[8]朱熹更视“忠信”为“修身之要”。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中国士人奉为圭臬的人生终极目标。在汉语中,“诚”字还多与“信”同时使用,是谓“诚信”。而诚者,“信也”[6]。诚、信同义,《康熙字典》汇总了《说文》《广雅》《增韵》等字书,言诚乃“信也;敬也;纯也,无伪也,真实也”[9]。《礼记》云:着诚去伪,礼之经也。《中庸》同样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即真实无妄之谓。 综上,“忠诚”二字其意一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内核之一,是中华民族崇尚的至远大志,至上大任,至刚大节,“君子之道,莫大乎以忠诚为天下倡”[10]。中国古代历史上忠义之士不胜枚举,所反映的大义忠贞气节,极大地彰显了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髓,是中华民族鲜明魂魄的生动体现。今天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样是无数忠诚于党和人民的革命先烈抛头颅洒热血铸就的。1918年,蔡和森在一首《少年行》中写到:“忠诚印寸心,浩然充两间。虽无鲁阳戈,庶几挽狂澜。”[11]朱德元帅在《悼罗荣桓同志》中也有“起义鄂南即治军,忠诚革命贯平生”的诗句传世。学界有许多论文或专著探讨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忠诚观问题,不再赘述。

(二)对谁忠诚,何以忠诚

忠诚之于国家及政党,犹如空气之于人、水之于鱼。习近平同志引用诸葛亮“人之忠也,犹鱼之有渊”的名言阐述“忠诚”的要义[12]。该典出自诸葛亮的《兵要》:“人之忠也,犹鱼之有渊。鱼失水则死,人失忠则凶。故良将守之,志立而名扬。”[13]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诸葛亮的《兵要》作为军事法律出自于军事征战的实践,但绝不局限于战争本身,同时是对中国传统“忠诚”观的承继。同时,对于因历史局限性而呈现出的中国传统忠诚文化的消极色彩,如愚忠小诚,今天要予以彻底扬弃。所谓愚忠小诚,“表现为文化的封建性、宗法性、自私性和愚昧性,它容易同个人效忠、人身依附等封建的社会关系结合起来,产生负面的消极的破坏的作用”[14]。

忠诚自然重要,但我们要对谁忠诚,又何以忠诚呢?有学者引述美国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乔西亚·罗伊斯在专著《忠的哲学》中所述,忠诚本身自有其层级体系,“处于底层的是对个体的忠诚,而后是对团体的忠诚,处于最顶端的是对一系列价值和原则的全身心奉献和忠诚”[15]。孙中山先生在其关于三民主义的演讲中也提到:“……要尽忠,不忠于君,要忠于国,忠于民,要为四万万人去效忠。为四万万人效忠,比较为一人效忠,自然是高尚的多。”[16]人民公安是中国共产党一手缔造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党和人民手中掌握的“刀把子”。忠诚于党,显然不是愚忠,不是对个人的效忠,而是对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事业的忠诚。愚忠、对个人效忠,必然会丧失是非底线。汉代酷吏杜周官至廷尉,以钻营揣摩上意为长。对于触犯刑律之人,若是上司中意的人,就故意减轻罪状,反之就加重打击。时人批评杜周办案弃法律于不顾,专以皇帝意志为转移:“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而杜周的回答振振有辞,说:“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17]这里的“三尺”指代的是国家法律,意思是:所谓法律,就是以皇帝意旨为准,哪里有什么不变的法律规则!杜周的悲哀自然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但其为了个人仕途富贵,圆滑而暴虐,于国于民百害而无一益,实则是对权势和富贵的忠诚,是伪忠诚。

忠诚是一个党员对组织最重要的承诺。对党忠诚除了必须警惕和反对口头忠诚与伪忠诚外,还要防范结党营私和团团伙伙的山头主义。西汉刘向总结为官之道,将国家官员区分为“六正六邪”。所谓六邪,即:具臣(安官贪禄,随波逐流,左右观望)、谀臣(投其所好,曲意逢迎,溜须拍马)、奸臣(巧言令色,嫉贤妒能)、谗臣(巧舌如簧,挑拨离间)、贼臣(专权擅势,结党营私,损国肥家)和亡国之臣(结纳朋党,兴风作浪,混淆是非)。其中同为“六邪”之一的奸臣与亡国之臣都有结党营私的情节。贞观十四年(公元640年),魏徵以刘向“六正六邪”之说上书唐太宗李世民。“书奏,太宗甚嘉纳之。”[18]贞观盛世的开创是许多因素合力促成的结果,但一定离不开辨忠奸真伪,力拒结党营私,矢公矢慎。清顺治帝深感明末亡国之殷鉴不远,亲作《御制人臣儆心录》,并以《植党论》开篇:“自古国家太平之治,率由大小臣工协力和衷,以熙庶绩,乃能久安长恭,流誉靡穷。顾为臣之道,其类不一。大约不植党与、不爱虚名、不营己私、不贪贿利,敬以饬躬,诚以事上,耿介自立,勤慎莅官,其至要者矣。”[19]所谓植党,即朋党,“相助匿非曰党”。大奸似忠,党媒、军报痛斥周永康、徐才厚、郭伯雄为叛徒、国贼、国妖、军中败类。从周、徐、郭到令计划等的腐败堕落轨迹不难看出,其本质都不出《御制人臣儆心录》之右。“朋党者,以私利为行事标尺。古今历来结党为形式,营私为目的,私则害公而国丧。”[20]丧失理想信念,对党伪忠诚、口头忠诚,热衷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结党营私,大搞山头主义,实则惟权势与金钱马首是瞻,是典型的“两面人”。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开拓者,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所以,对党的忠诚在本质上与对国家和人民的忠诚是一致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明确规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对党忠诚”是领导干部的生命线,更是所有公安民警和公安现役官兵解决好“举什么旗、走什么路”问题的核心要义,唯此才能维护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保驾护航。

三、服务人民,“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一)服务人民的核心要义是“以民为本”

1944年,毛泽东在追悼张思德时说:“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是完全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的。”[21]1945年,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总结中国革命的经验,并对比国共两党两军的重大区别,指出:“紧紧地和中国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就是这个军队的唯一宗旨。”[21]在革命战争年代,“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立党宗旨和制胜法宝的高度概括;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和平建设时期,“为人民服务”或说“服务人民”则是衡量政府及全体公职人员是否善尽职责的最高标准。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服务人民”的实质契合中国传统文化中“以民为本”的民本思想,不但是对党领导下的公安工作宗旨的重申和强调,更是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有机组成和关键一环。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3]。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就指出:“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这主要地是指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巩固国防和保护人民利益。……人民的国家是保护人民的。”[22]军队和警察为维系国家安危之二柄,军队的主要职责在于巩固国防、抵御外侮,警察则维护国内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人民,就是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人民公安的庄严承诺。胡锦涛同志曾反复强调“人民公安为人民”是公安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从人民群众最希望公安机关做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最不满意的事情改起。凡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事情,都要竭尽全力去做;凡是失民心、背民意的问题,都要雷厉风行去改”[23]。即一切以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切身感受作为评判标准和工作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同样强调公安机关要“服务人民”,梳理报章、谈话可知,“以人民为中心”、“人民立场”、“民心”、民众“获得感”等等,是其屡屡提及的词汇和恒久关心的议题。

(二)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是鱼与水、仆与主的关系。习近平同志在担任中共浙江省委书记期间就指出:“是否牢记主仆关系、践行执政宗旨,能否做到心系群众、服务人民,是否恪守为民职责,履行为民之职,始终是我们党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衡量一个领导干部是否端正的试金石。”[24]“在中国,民本和法制思想自古有之,几千年前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说法。”[25]民生为本,服务为要。习近平总书记数次引用《尚书》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阐述其治国理政思想中的民本意涵,“民惟邦本”更被列为中华文化核心理念的第一条[26]。服务人民,在于得民心,得民心者昌,失民心者亡。如何判断“民心”呢?周朝执政者周公一再告诫其兄弟子侄民心的重要,并把民心与天命联系起来,强调敬天、孝祖、保民,并以“天命”渲染民心的重要性:“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27]。周公重民思想的核心在于重视民心,他的一切施政都可归结为得民心。他实行礼乐刑政综合治国方略,创立以德主宰刑罚的法律制度,成就了后世中国古代法文化史最为绚丽的一章。《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就以管仲的“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来强调民心与执政相辅相成的关系。老子尝云:“圣人无常心,以百姓之心为心”[28],而服务人民,体会民心所向、民瘼所在、民生疾苦,也是执政党的政治优势,更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要求。中国古代官箴中的重民思想更是俯拾皆是,如明代重臣张居正强调:“治理之要,惟在于安民,安民之道,在察其疾苦而已。”[29]服务人民就不能做口头的巨人、行动的矮子。安民治政不能口惠而实不至,察民意得民心不能视民瘼如无睹。

公安机关履行国家行政权,还拥有一定刑事司法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警察是最接近民众,最与民众有密切关系的。早在民国时期,就有学者直言不讳地指出警察权的两面性:“国家所以设立警察机关的作用,即为防止此种天然与人为的危害和维持公共安宁和秩序为目的的,要达到这种使命,则警察对于民众,一方面应当采取和蔼亲密的方式去劝导他们,同时在必要的时候,也应当毅然应用国家所托付的权力来对待他们,此种和蔼亲密的方法,与命令、禁止、强制之权力,实舍警察而莫属!”[30]警察权的扩张会带来公民人权的萎缩,故而公安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明确自己权力的来源和边界。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断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1]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服务于人民。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把它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32]。

四、执法公正,“信如四时,坚如金石”

(一)公平正义是执法的核心要求

公正即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史的恒久命题,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33]公安机关是国家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国家暴力机器的有机组成。早在建国前夕公安部创建伊始,周恩来同志就有“和平时期,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的著名论断。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践行者、推动者、保障者。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直接关系职责任务的依法履行和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宪法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事关政府法治形象和执法公信力。之所以强调“执法公正”,还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33]。2016年5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任组长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中,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环,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要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

逐本溯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向来不缺对于“公平”和“公正”的追求和恪守。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法的古体写作“灋”,东汉许慎解释说:“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清人段玉裁注释说:“法之正人,如廌之去恶也。”[6]

法字从“水”,即象征法的公平,所谓法平如水,这是对法的期望和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孔子以天地为参照,说“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奉斯三者以劳天下,此之谓三无私”[34]。天地无私,大道至公,这是中国古圣先贤对于天地的认知,也是圣人君子对于个人品行操守的至高追求。书云:“以公灭私,民其允怀。”[27]“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27]西汉刘向专有一篇《至公》,认为“不偏不党”即为“大公”。刘向将公与私相比较,认为人臣之道凡事以公利为准则,执行公务不能徇私,担任公职不能徇利,执行法律不能袒护亲族,荐举贤良不能考虑个人恩怨。他说:“夫以公与天下,其德大矣。推之于此,刑之于彼,万姓之所戴,后世之所则也。”[35]清顺治帝训诫百官“天地以无私成其至公”,要求“喜怒无毗,刑赏必当”,凡事不可“怀私心”。私“每起于一念之微,而害必及于天下之大”[19]。西汉桓谭提出的“治狱如水”[36],则重点在于法的运行,蕴涵公正执法的思想。

法字从“廌”从“去”,彰显了法的正直与正义的内在品格。“可见从中国的古字源上已经表现出了法所具有的公平与正义的内涵。”[37]古代东方智慧与西方先贤对这个问题遥相呼应,达成契合。如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指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38]所以,法治的核心要义有二:一则法律本身的公正,二则法的运行公正,也即执法公正。宋人真德秀谆谆告诫州县官僚:“公事在官,是非有理,轻重有法,不可以己私而拂公理,亦不可骫公法以狥人情。诸葛公有言:吾心有秤,不能为人作轻重。此有位之士所当视以为法也。然人之情每以私胜公者,盖狥货贿则不能公,任喜怒则不能公,党亲戚,畏豪强,顾祸福,计利害,则皆不能公。殊不思是非之不可易者,天理也,轻重之不可逾者,国法也。以是为非,以非为是,则逆乎天理矣!以轻为重,以重为轻,则违乎国法矣!居官临民,而逆天理,违国法,于心安乎?”[39]

(二)实现公正的路径:信如四时,坚如金石

良法还需善治。只有法律内容的公平和执法实践的公正有机结合,法律才能具有权威,“才可以激励人们从外在强制的被动守法,到内心自发地奉法尊法”[37]。法律的权威源于法律的公信力,而公信力取决于人民由内而外的信服,信服在很大程度上则依赖于实体的公正与程序的透明。“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廉则吏不敢慢,公则民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40]

古人以“信”表述执法公正;现代社会要求依法治原则,秉公执法,不可徇私违制,二者意同。西晋律学家刘颂强调:“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复称随时之宜,傍引看人设教,以乱政典哉!”[41]执法者公正对待每一名群众的诉求,“国之安危全系官僚之贪廉”[42],要努力让每一个群众都能感受到个案的公平和正义。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当是宪法的坚定守护者、法律的模范践行者。18岁的毛泽东在湖南省立高等中学求学时作《商鞅徙木立信论》[43],提出“政府国民互相倚系,安有不信之理?”毛泽东进而揭示商鞅之法虽为良法,却在变法之初遭民人“惮而不信”的原因在于秦国政府失信于民,故“黎民俱焉”。徒法无以自行,“治乱之要本乎吏治民风”[44]。而执法者如何做到“公正”?说易行难,“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45],究其根本则要“奉法循理”取信于民。居官者以奉行法律为职之所在,中国古代称“奉法循理”的官员为“循吏”,自司马迁作《史记》,开“循吏”列传的先河。若民众对法治公正的信念,如对四时交替一般笃信不疑,执法如金石一般不可轻言损益,再佐以循吏良吏,法治必成。

五、纪律严明,“治国者,圆不失规,方不失矩”

(一)中国共产党最重纪律

在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史上,党的纪律问题攸关生死存亡,被称为“铁的纪律”。毛泽东在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报告中指出:“十七年来,尤其是五中全会以来的党的斗争经验,证明了有在党内,八路军与新四军内,继续坚持铁的纪律的必要。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没有纪律,党就无法率领群众与军队进行胜利的斗争。”[46]并且在分析了张国焘事件后重申纪律,包括:“(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47]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原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同志,也以“罗迈”为笔名专文论述过什么是党的“铁的纪律”以及党内“铁的纪律”的特征问题。李维汉同志指出:铁的纪律是不折不扣的、具体的、实际的、言行一致的党内组织的服从;是党的组织的统一;是党内无差别的、统一的一律遵守;铁的纪律兼有强制性与自觉性的两面;铁的纪律是党的建设的焦点[48]。

中国共产党是最讲纪律的,党章规定中共党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郭声琨同志说:“纪律严明,是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提升公安队伍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公安队伍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一支纪律部队,必须在纪律作风建设上有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49]“纪律部队”(Disciplined Services)原本是一个港英时期使用的名词,并非指具体部队,而专指隶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安局的包括警务处、入境处、海关、惩教署、消防处、政府飞行服务队中身穿制服的人员,以及廉政公署人员。近些年来,借用“纪律部队”称呼中国内地的公安队伍逐渐频繁起来,虽然这种称呼未必合乎规范,但至少说明了一个问题:公安队伍的工作性质赋予了这支队伍以更高的纪律要求和更为严格的管制规范。

(二)纪律、规矩与法律的关系

中共中央于2015年10月21日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第3条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何理解和把握纪律、规矩、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呢?

首先,纪律、规矩和法律意涵不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队伍就会散漫。党的纪律来源于党的规矩,纪律是成文的,是经党内合法程序制定的;规矩是不成文的,是在长期斗争发展中形成的。二者都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行为准则与规范。自2015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纪律与规矩。“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50]作为全党的行为准则,党的纪律有着鲜明的工人阶级政党的特征,是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大内容。

其次,纪律、规矩严于法律。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共产党的性质和使命必然要求其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纪严于国法。公安机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一定武装性质的国家专政机关,承担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政治和社会责任。“打铁必须自身硬”,党绝对领导下的公安机关必须严明纪律,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将纪律挺在法律前面。

(三)纪律、规矩和法律同为治国之柄

纪律、规矩是全体党员和公安干警行为准则的一体两面,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纪,丝别也”,其篆书字形如一束丝,本义指丝缕的头绪,引申指要领、法则。《墨子·尚同上》说:“譬若丝缕之有纪,罔罟之有纲。”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6]。“纪”“律”合用,在中国古代便有“规则”“法律”的含义。重规守矩历来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内容。孟子多次表述:“大匠诲人,必以规矩。”[51]欧阳修更专门作了一篇《大匠诲人以规矩赋》:“用准绳而相诲,由规矩以为常。”[52]规矩当是文明世界中人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内在的操守。不同的人群有其各自的规矩不可逾越。“治国者,圆不失规,方不失矩,本不失末,为政不失其德,万事可成,其功可保。”[1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引用前述诸葛亮关于治国与规矩的论断,阐明治国理政的征程中讲规矩的重要性。“治国理政,法律是重要依据,法律也是根本准绳”[40],如果不讲规矩、漠视法治,社会公平无以促进,社会活力无以激发。清末以来的政局动荡、文革时期的法纪废弛殷鉴不远。“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53]人民公安为人民,就要时刻约束和摒弃人性的弱点,严守纪律,模范遵循法律,使之自觉融于血脉,做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六、结束语:“内以忠诚自固,外以法度自守”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安工作“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虽然是对公安机关提出的,但不是片面和局部的,而是有机联系的整体,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内在组成部分,同时又深具中国传统法治光芒。

对党忠诚与纪律严明是党内法律法规的内在要求;服务人民与执法公正是国家法的外在规范。党内法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相较于国家法律而言具有“软法”的特征;国法面向全体国民,属“硬法”的范畴。“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内外相维,软硬兼治。在理解和把握总要求时,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公安工作本身,要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全局出发。公安干警乃至全体党员干部,当“内以忠诚自固,外以法度自守”[54],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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