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评估的功能局限与实践定位
——基于“法治”与“评估”的双重困境*
2018-02-06王勇
中国法律评论 2018年3期
关键词:建设
王 勇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一、法治评估的实践背景及其功能
以2012年为新的里程转折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从以实现“有法可依”为逻辑起点的法律体系建设阶段转入以“良法善治”为核心要义的法治体系建设阶段。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从法制到法治的观念更新,通过建立法治与现代国家治理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法治成为政府、社会、市场和国家的结构性要素(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等),更成为一种负载现代价值取向的规范性体系。“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向,不仅意味着以立法为核心取向的法治建设模式向以法律实施为核心取向的法治模式的转向,更意味着法治建设将从“规模扩张型”向“质量约束型”的转向,意味着法治将实现由技术层面建设向价值层面建设的递进。在这种背景下,对法治建设的具体环节进行质量评估,及时有效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整,无疑是法治建设的应有内容。就此而言,探索一种客观的法治评估标准,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法治评估,又称法治指数评估、法治评估指标等,是指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通过建立一个客观的评估指标体系,对特定区域的法治发展状况进行描述和评价的活动。1参见侯学宾、姚建宗:《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载《法律科学》2013年第5期。作为一种可量化操作的社会发展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的组成部分,法治评估指标体系是用以反映法治及其相关组成要素(法律规则、法律部门、体系、法律意识、法律思维等)的基本结构和运行状况的专业性指标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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