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绩效考评机制的完善与发展
——兼论大数据在其中的运用*
2018-08-22季美君
中国法律评论 2018年3期
季美君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
赖敏娓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检察机关绩效考评机制是确保检察权良性运转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时代,作为重头戏的员额制改革已接近收关,相应地,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如何高效而公正地考核检察官的工作业绩,就成了当务之急。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具有“指挥棒”的功能,有利于引导并激励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检察事业的持续发展。1参见何君:《检察官绩效考核内容的选择与设定》,载《检察官司法办案及绩效考核机制研讨会论文集》,鄂尔多斯,2017年9月。在信息化时代,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的种种优势,无疑有利于构建一套公平合理的检察官绩效考评机制。
一、建立检察官绩效考评机制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绩效考核是评定基层和中层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以及检察官个人的一种结构化方法,是衡量检察机关目标完成情况的手段。”2禹得水:《关于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制度的调查报告——以H 省L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绩效考核制度为样本》,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年第2期。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常用的绩效考核模式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整体考核,即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考核;二是纵向考核,或称条线考核,是指上级检察院工作部门对下级检察院对口部门的考核;三是检察官考核,主要是检察院内部政工部门对检察官的个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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