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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中的“二唯”现象反思

2018-02-06姜朋

中国法律评论 2018年3期
关键词:法律

姜 朋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中国的法学教育需要警惕“唯洋”与“唯书”(即“二唯”)思维的影响。

一、唯洋

曾有我国台湾地区来的法学家建议:“如果比较德国和美国类似的案子,把他们的判决搜集过来,整理出来,翻译成中文,[大陆]法院遇到同类案例的时候,马上就会改变判决的内容和判决的方法。”1《专家就东亚私法统一达成共识,中国法难独善其身》,载《法制日报》2009年10月20日。这段话提供了一个极致的法制“唯洋”论的样本。为讨论方便,上述高论可简化为:“将德国和美国的类似判决译成中文,中国大陆的法院就会据以裁断同类的案件。”

(一)逻辑解析

对照图尔明模型,2图尔明模型是英国哲学家图尔明(Stephen Toulmin)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其认为一个好论证包括数据(Data)或根据(Ground),即论证的事实证据、理由,亦即三段论中的小前提;断言(Claim),即结论;保证(Warrant),即三段论中的大前提或隐含假设;支撑(Backing),即用以支持保证的陈述、理由;辩驳(Rebuttal),系对反例或反驳的说明;限定(Qualifier),系对保证、结论的范围和前提的限定性修饰词。相关内容参见[加]董毓:《批判性思维原理和方法——走向新的认知和实践》,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120、121页。可知此高论的“保证”(大前提)、“根据”(小前提)、“支撑”、“限定”和“断言”分别如下:

(暗含的)保证:(1)不同国家都会出现类似的案例,(2)类似的案例(无论发生在哪)都应当受到类似或相同的处理。

根据:中国存在近似案例。

支撑:德国或美国法院的判决具有普遍适用性;可以作为他国的判决标准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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