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民商事领域案件审判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不当之困境与缓解
2018-02-06马洁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律
马 洁
我国法院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中已广泛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2条、第6条和分则第19条、第39条、第41条均提到了“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文整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涉外合同领域中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判决,通过实证分析来探讨对该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并尝试为其完善提出合理建议。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困境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578件案件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提到“最密切联系原则”,其中涉外合同领域的纠纷(409份)所占比重最大,广东(220份)、浙江(127份)和福建(55份)为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多的法院所在地,且多为涉及港澳台的区际法律冲突。笔者兼顾案由和审理法院地域的广泛化、审判程序和法院层级多样性,选取了从2009到2016年间的100件案件。法官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法时,考虑最多的连接点依次为合同履行地、法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和债权债务发生地。典型案例显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出现一些困境。
(一)特殊涉外合同争议中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误用
特殊涉外合同是指必须适用我国法院地法的合同和应该考虑直接适用我国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忽视对涉外合同性质的分析,盲目机械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忘记了该原则只是确定准据法的补充原则,导致错用。
例如在“汕头(集团)公司、李国俊、中国银行(香港)担保合同纠纷案”中,争议合同是涉及外汇管制制度的涉外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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