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工作机制探析
2018-02-06林敏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监督
林敏
(云南民族大学团委 云南 昆明 650224)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2015年9月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首次提出来的。其主要内容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四种形态”是对之前党内监督查办案件的一种革命性提法,强调纪法分开,抓早抓小。即纪委及相关部门要把工作做到前面,要抓党员领导干部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小问题,防止党员领导干部从违纪走向违法。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便坚持了纪法分开原则,将涉及法律规定的内容全部剔除,剩下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纪律性规定,这一做法是对“四种形态”内在要求的反映。
一、高校践行“四种形态”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对“四种形态”的认识不到位。一方面,通过调研访谈发现,部分高校教职工对“四种形态”的内涵及意义了解不深刻,有些勉强能够说出“四种形态”包含的内容,但并不理解其中深意;少数党员干部甚至连“四种形态”为何物都不清楚,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只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要求,普通党员干部无职无权,不可能触及违纪违法底线,因此缺乏积极参与其中的热情。另一方面,部分高校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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