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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公开的原则探析

2018-02-06熊金才

政法学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养老主体服务

熊金才,曹 琼

(1. 汕头大学 法学院,广东 汕头 515063;2. 汕头大学 商学院,广东 汕头 515063)

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公开的原则是指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及争议解决应当遵循的原理和准则[1]56,其决定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公开制度立法的价值取向、本质属性和内容架构,确立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在当下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长,社会养老服务信息供给严重不足,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公开规范缺失的背景下,探析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公开的原则,不仅是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身完善的需要,也是养老社会化和社会养老服务法律化的必然以及公民社会养老权保障的应然。这是因为,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公开的原则贯穿于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救济各个环节[2]136,不仅具有解释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公开的规则,填补信息公开的漏洞,确定信息公开规则的效力,而且还具有框定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公开与否自由裁量权行使之范围,解决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公开所生之纠纷的作用,是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公开制度统一性和稳定性的灵魂。

(一)知情权保障原则

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其概念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民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和权利。一般情况下,知情权是指广义的知情权,内容包括:个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其个人或个体信息的知情权以及对社会信息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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