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十八大以来党员退出机制的探索与实践
——以福建省为例

2018-02-06赵秀华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退党预备党员党员队伍

赵秀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房山 100872)

吐故纳新,方能朝气蓬勃。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退出机制,是保持党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优化党内政治生态的保障性措施。近年来,我党愈加重视党员队伍的质量,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优化党员队伍结构。”[1]时隔五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稳妥有序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2]这五年来,党员“出口”研究引起了高度关注,在实践和理论层面都取得了一些成就,给进一步研究党员出党带来了诸多启示,但依然存在一些盲区。比如,第一,与“退党自由”相对应的“自动申请退党”,无论在实践层面还是理论层面,几乎是被忽略的,但现实中却着实存在想退出党组织而又不敢写退党申请的现象。第二,大家都在探讨如何处置“不合格党员”,对“不合格党员”概念本身也都试着给出了不同的界定,有的甚至在实践层面制定出非常细化的处置标准,但却恰恰忽略了党章中关于“不合格党员”的宏观的基本规定。第三,提出的党员退出对策,理论上很完美,但拿到具体实践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这种处置不合格党员各自为政的现象,事实上不利于顺畅党员出口。所以,有必要认清盲区、澄清误区、回归党章、探索有效可行的科学对策。为此,我们专门成立了课题组,组成员从2017年4月份起,用四个月时间深入福建的福州、泉州、三明三个市六个县(市)区进行实地调研(其中泉州市、三明市为本省十八大以来“疏通党员队伍出口”改革试点地区),针对不同对象召开10场座谈会。同时面向全省发放问卷共3000份,回收2945份,其中,有效问卷2942份,有效回收率为99.8%。为透彻把握党员出党方面的误区、问题、难题等提供了丰富的一手资料,同时通过对试点工作的深入了解,为提出科学有效的党员退出策略带来了经实践证明了的有益经验。

一、误区:对党员退党存在着不必要的思想顾虑

当前阻碍党员出党的主要因素是观念误区,无论是社会舆论、党务工作者还是党员个人,都把退党作为“问题”而非正常程序来看待,对退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担心。调查显示,把“退党视为政治事件”“担心影响个人的政治前途”的占比75.1%,客观造成了退党的社会压力。

(一)党员个人认为:退党意味着背叛组织

一些党员在大学时期入了党,工作之后种种原因萌生了退出组织的想法。比如,有些人出于经商需要,追求行为的自由方便;一些人看到民主党派在提拔晋升方面有特殊通道,就想退党加入民主党派。但这些人对党章不熟悉、不理解,身边也没有自由退党的先例可循,尤其是其潜意识认为“退党就是背叛组织”,因此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调查问卷显示,63.1%的人明确表示,担心退党“影响个人的政治前途”;调研中,也有一些人反映说,那些有退出组织倾向的人从退党这一想法开始萌生就担心:“想要退党怎么办?会不会对以后有什么负面影响?”“退党会有什么后果?”“会不会留下什么不利的记录,是不是退了以后就不能再进党了?”“退党对后代会不会有什么影响?”在这些观念误区的主导下,即使有党员想退党,也不敢向组织提出正式申请,结果是“人在曹营心在汉”,当一天党员却不履行一天的义务,党员的先进性和先锋模范作用消磨殆尽,甚至影响身边的党员。

(二)社会舆论认为:党员退党就是“问题党员”

问卷统计显示,有78.1%的人认为,自由退党的“舆论氛围尚未形成”。一方面,我们党组织对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党员干部,通常采取开除党籍的强制出党方式,这部分被除名的党员确实属于问题党员。另一方面,除这一部分被强制清除的问题党员外,长期以来,我们党对理想信念丧失、主观上不愿继续呆在党内、未违规违纪但表现不再合格的党员,态度不够明朗,现有的组织劝退等规定执行不力,这就造成了开除出党成为了党员出党“主要出口”的既定事实。由此,社会便形成一种偏颇的认识:“但凡退党出党者必然有问题”,甚至连党章规定的对不合格党员经过组织讨论予以“除名”,都认为是一种惩罚性处理。这种把退党上升到你死我活高度的社会潜认识,给有退党想法的人形成了无形的舆论压力。

(三)党务工作者担心:处置不合格党员相当于党建工作没抓好

在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问题上,具体的执行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际操作过程中,虽然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自由,但地方领导都害怕党员退党,负责党务或党员发展的干部常常不敢或者不愿处置不合格党员。调研中,有些党务工作者担忧,自己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多了,面子上挂不住,别的党支部会嘲笑本支部领导不力,更怕被追究党员管理不善、平时抓党建工作不严的责任,有这种担心的人在问卷统计中占69.1%。更为重要的是,在对党务工作负责人进行考核的时候,处置不合格党员并不是作为“保证党员队伍质量”的“政绩”纳入测评,而是作为支部发展的问题予以呈现。这样,出于遮丑护短的心理,没有人真正愿意处置不合格党员。再加上支部党员几乎都是熟面孔,认为劝人退党是吃力不讨好甚至得罪人的苦差事,57.5%的被调查者担心得罪人,因而,大都奉行“好人主义”不愿涉足棘手问题。党务工作者对处置不合格党员观念上的偏差,直接导致其在不合格党员退党工作中实际意义上的消极怠工,这就使得党务工作者成为畅通党员出口方面不折不扣的“中梗塞”。

二、问题:“出口”单一,党章落实不到位

对于党员的退出,党章中既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也有宏观原则性的条款。比如,党章第四十条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3]党章第四十一条对党纪处分作出规定,将开除党籍作为最严厉的手段。这两条规定是比较具体的硬性规定,操作起来也比较容易。当前,大部分退党党员是由于违规违纪,按照党章这两条“清退出党”的规定以开除党籍名义出党。事实上,这部分因违反计划生育、参与赌博等被纪律处分的党员,只占不合格党员的一小部分,纪律处分本应成为党员出口的一个小端口,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成为了当前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主要端口。

(一)自愿退党难操作

党章规定:“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4]这条规定非常清楚,表面上看,操作起来应该也不是问题,但具体践行过程,却没理论层面那么轻便易行。第一,党员有退党想法,却并不主动提退党要求、不写退党申请。调研中,党务工作者反映,有退党想法的人根本不愿主动写退党申请书,担心以后会对自己或家人产生不良影响。第二,党员对“除名”两字心存芥蒂,认为“除名”是对退党的惩罚,把退党过度政治化,总觉得只有“问题党员”才会被除名。第三,既无退党申请,后面的经过支部大会讨论等后续程序就形同摆设。三个方面大大降低了自愿退党的可操作性和贯彻落实效果。

(二)组织劝退难实施

组织劝退至少涉及两个关键问题,第一,组织在劝退工作中能不能做到积极作为。调研中,一些组织工作者反应,党章规定得很明确,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组织劝退非常慎重,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压力比较大。比如,有些企业反映,下岗职工党员不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但不处置没事,一处置就上访闹事,倒逼企业党组织不敢处置。第二,如何劝退。部分党务工作者提出,目前党章有劝退不合格党员的宏观规定,但规定不够详细、不够具体,希望能进一步完善劝退细则。而且,在劝退过程中如何做到入情入理、让人心服口服,不伤感情,需要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用心对待,而不能简单化地以“是党员没有党员样子”“没有履行好党员义务”等为理由,要尽量做到劝退工作艺术化,即使退党,也不是我们的敌人,而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分子。

(三)自行脱党难处理

这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排查失联党员难度较大。一些基层党组织反应,部分党员多年不同组织联系、不缴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按照规定早就应该予以除名,但组织一方面贯彻中央慎重处置党员的精神,另一方面担心这些被处置的党员来闹事,一般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慎重处理最后变成了不予处置。自行脱党党员也因而变成了“空挂党员”。

三、难题:“不合格党员”的界定标准模糊

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常态的党员退出机制,是控制党员总量、提高党员质量的有效路径。及时清退不合格党员,也是维护中国共产党伟大形象的现实需要。[5]但这一科学机制的贯彻落实却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评价标准。在“不合格党员劝退”工作中,最难把握的就是“不合格”的认定标准。

(一)硬性指标好确定,软性指标难规范

关于“不合格党员”,党章中有明确规定。以十九大党章为例,第九条指出,“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6]但执行起来就不那么容易了。我们常常说,有些党员不够党员标准,身为党员没有“党员样子”,一些时候我们是有明确依据的。比如,某些党员偷税漏税、在交纳党费时讨价还价、违规操办酒席等。但另一些时候,我们凭的是宏观的模糊的原则性判断。调研中,有党务工作者反映,一个党员其他表现都很好,就是反复结婚离婚了好几次,从法律角度讲,他的婚姻是合法的,但党章明确规定党员要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这算不算合格党员?另外,作为退党重要依据的考核指标,其中的工作实绩容易量化考核,而思想政治素质考核难度则相对较大,一般考评就高不就低,工作实绩没有大的问题,思想政治素质也都会考核过关。这样,考核在退党中的指标作用就被“虚化”和弱化。

(二)静态标准好把握,动态指标难操作

“合格党员”标准在变,“不合格党员”的界定也须随之调整。事实上,从不合格标准的反面来看,我们衡量“合格党员”的标准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笼统标准和具体标准、恒定标准和变量标准之分。

1.“先进”与“非先进”的内涵和好延难以把握。《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可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7]这里的“先进分子”就是一个笼统的标准,与之相对应,不属于“先进”标准的党员,必然就是不合格党员,而关键是,如何界定“先进”与“非先进”的内涵和外延。党章还规定了党员学习党的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八项基本义务,相比之下,这些是很具体的合格标准,如果不能履行这些基本义务,就是不合格党员。

2.“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标准界定难。除了在党章及相关党内法规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党员义务权利等衡定评价因素之外,我们党在不同时期,也会对合格党员与时俱进地提出不同要求。比如,“两学一做”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了“四讲四有”标准,即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2014年3月,我党又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三严三实”的要求。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又在县委书记研讨班讲话中强调:要做“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的“四有干部”。这种对党员要求的不断提高,必然会引起个别党员的不适应,那些能够满足旧的、较低“合格党员”标准,但不能适应新的更高要求的党员,很显然就跌入了“不合格党员”之列。这种标准的调整,必然给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带来难度。

四、探索:畅通出口,健全党员退出常态机制

为了解决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问题和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福建省先后选取了泉州市的晋江市、石狮市,三明市的永安市开展“疏通党员队伍出口”改革试点,取得的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有效的做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试行党员定期重新登记制度

党员定期重新登记,是规范党员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不合格党员“柔性”退党的有效办法。调查问卷显示,畅通党员出口关的多选项中,有63.9%的人建议“建立党员定期重新登记制度,未主动登记者视为自动退党”。鉴于口袋党员不好管理、出国等流动党员联系不畅、有退党想法不愿写退党申请、组织劝退不易操作、党员怕退党会有不良影响等问题,福建省试行党员定期登记制度。以重新登记作为党员身份再确认、党员意识再唤醒、党员权利义务再承诺践诺的重要契机。全体党员每隔一段时间,到所属党支部进行重新登记,逾期不登记者,又不向组织说明情况或申请延期登记的,视为自动退党,组织予以除名并告知本人。

在此方面,福建省选取泉州晋江市的灵源街道党工委、英林镇党委作为试点单位。于2013、2014连续两年开展党员登记工作,2015年在总结前两年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村级党组织换届工作为契机,在晋江市全市近400个村(社区) 全面开展党员登记工作,建立“年初党员申请登记、分类党籍管理,年中设岗定责、承诺践诺,年底民主测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循环模式。该循环模式把定期登记同量化考核结合起来:

第一,规范登记程序。年初要求每位党员向党支部申请登记,逾期不提出登记申请者,视为不愿登记。年底召开党员民主测评大会,对党员在一年内的现实表现、践诺履诺等情况进行测评,审慎作出决议。对不合格党员情况进行认定,拟作出劝退、除名等处置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细化不予登记标准。以百分制量化考评党员的“党内生活”“思想作风”“遵纪守法”和“工作实绩”等4类指标。将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细化为3大类22条具体表现,并将故意不参与选举投票等无组织纪律行为作为认定不合格党员的重要标准。明确一年内3次及以上无故不参加党员大会的视为不合格党员,不予登记。

第三,实行分类登记政策。针对年老体弱党员,上门帮助填写《党员登记申请》;针对非公企业党员,集中到所在镇(街道)开展党员登记活动;对长期外出党员,利用微信、QQ等新媒介创新党员登记方式;针对失去联系的党员,发动党员亲友助查、请相关部门协查等媒介联系;针对出国(境)定居党员开展全面摸排,补办停止党籍手续。

另外,在畅通党员出口的同时,试点党员登记制度并未止步于此,而是注重对未登记党员的教育引导工作。对暂缓登记和予以除名的党员注意帮教引导,建立逐人落实谈话谈心、结对帮扶和处置回访制度。试点实践证明,以定期登记的方式确认党员身份,不登记的视为自动退党,是党员退党的“柔性出口”。以这种方式清退不合格党员,既不会伤害到党员感情,也可以省去很多繁杂的手续,又能够使党组织对党员情况有一个动态的了解,以便于优化结构、提高质量。

(二)推进党员退党的出口前移

加大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审核与考察,是提高党员质量的重要环节。调研中,多次有人谈到预备党员考核形式化的问题。也就是说,对预备党员的考核与审查有程序化的倾向,基层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审核中几乎不会提出异议,并未真正起到考核的作用,除非在预备党员期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一般到点都会正常转为正式党员,预备期作为淘汰不合格党员的重要通道,其功效远未发挥出来。问卷统计显示,83.6%的人认为,应当从严考察预备党员,提高淘汰率。在这个方面,福建省探索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预备期严起。而这个“严”字,不仅仅体现在程序的完整和材料的完备上,程序走的再完整、材料备的再齐全,都不如真正严格的审核与考察。在党员预备期,注重预备党员的政治表现,以及群众对预备党员的评价,注意观察预备党员的社会表现以考察其入党动机等,真正做到对预备党员的全方位透彻了解和把握,从源头严格把控,不合格的延长预备考察期,延长考察后仍然不能通过者坚决退回。2013年,福建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约占出党党员总数的1/5,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成为党员出党的一个重要关口。通过取消不合格预备党员的转正资格,不但真正把严了党员的“入口关”,更重要的是,把党员“出口关”前移,避免一些达不到党员标准的人混进组织后给党的形象带来不必要的损害,也因而规避了这些不合格党员入党后的摇摆,成为有效降低不合格党员率的重要途径。

(三)加大对自行脱党党员的处置力度

对自行脱党党员,既要妥善处置,还要保证程序严密、处置工作规范、处置结果客观公正。为做好这项工作,福建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第一,转变观念,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及自行脱党党员作为党务工作者的一项“政绩”纳入考核,而不是作为抓党建不力的证据。问卷统计结果显示,对“不以处置党员的数量来考核基层党建工作”的呼声较高,占77.1%。在调研中,试点地区的党务工作者反映,这种观念上的转变解决了他们的心理负担,在处置不合格党员方面不再缩手缩脚了。第二,将退党“非政治化”,形成“能进能出”的大氛围,真正落实退党自由,免除“人在心不在”党员的后顾之忧。调查问卷显示,在畅通党员出口关的有效建议中,“克服对退党过度政治化的解读”呼声最高,占82.8%。为此,我们选取三明永安市作为试点,探索加大自行脱党党员处置力度。

永安市出台《中共永安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不合格处置工作的意见》,针对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基本原则、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式等作了规定。积极探索畅通党员队伍“出口”的有效途径,通过“制定一套评议标准,明确评定标准、方式和重点情形;严把“表现关”“程序关”“材料关”三道评议关口;遵循“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教育为主、处置为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规范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关怀服务等方面长效机制的“1331”模式,扎实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

在此基础上,永安市委尤为注重对自行脱党党员的处置。第一,2012至2013年,永安市对全市自行脱党党员进行了排查和分类统计。第二,在统计排查的基础上,通过自行脱党党员亲属、网络媒体等各种方式联系脱党党员,对有效取得联系的问清情况、并加大思想教育引导,引导其补缴党费、强化党员意识。第三,对联系不上,或者联系上但不愿再继续履行党员义务的,按照党章关于自行脱党党员的处置规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同时通知本人参加并允许发表意见。第四,对那些本人长期外出不归,不能出席会议或接到通知后拒不参加会议的,支部大会直接讨论处理。对被认定属于自动脱党的,坚决予以除名。第五,将支部大会的处置决定报三明市党组织批准。实践证明,对自动脱党党员的集中处置,倒逼基层党组织加强党员队伍管理,完善党员日常管理制度,有效解决了党员队伍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推动各级党组织更好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四)完善不合格党员界定标准和处置规范

在处置不合格党员的过程中,标准和规范显得至关重要,而这一问题也是我们长期没有做好的。调查问卷显示,有32.1%的党员对“党员身份最重要的是哪一项”说不清楚,入党动机“随大流”“说不清楚的”占34.6%,而对周边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的总体评价“较差的”占21.7%。这说明,不合格党员占比虽小,但确实存在。虽然目前有85.5%的人“赞成”党员自愿退党,但认为自愿退党落实较好的仅占6%。因而,在推进自愿退党方面还应该加强规划,让合格的、热爱党的党员更加热爱自己的组织,同时,保证心不在焉、东张西望、左右摇摆的不合格党员无后顾之忧地退出组织,让退党不再成为“一个问题”,真正提高党员队伍的质量。

为此,福建省从界定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入手,选取石狮市作改革试点。石狮市研究出台了《石狮市疏通党员队伍出口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了疏通党员队伍出口“126”工作机制,即建立1项党员登记制度,实行定期评议处置和即时评议处置2种评议处置办法,配套党员不良信息共享、外出党员“挂籍”管理、群众监督、党员申诉、巡查问责、跟踪帮助等6项制度,构建了党员自愿与组织评审相结合、定期处置与即时处置相结合、上级与下级相联动的疏通党员队伍出口机制。石狮市还在凤里、湖滨街道试行党员积分考评,出台《中共石狮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凤里、湖滨街道试行党员积分考评的实施办法》。积分指标主要考核党员参加学习教育、参与中心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主动服务群众、遵守党纪国法、维护社会公德等情况,由基本分指标、先锋分指标、扣减分指标等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80分、先锋分20分、扣减分不设上限,街道、社区可结合实际细化考评标准。积分计算为年度积分=基本分+先锋分-扣减分。根据《办法》,年度积分考评结果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依据。第一,在积分奖励上,年度积分不低于90分(其中,基本分不低于75分、先锋分不低于15分、无扣减分)的党员,可凭积分享受评先评优、选派培训、重点培养、兑现心愿等奖励措施。第二,在积分问责上,基本分低于60分(含),或扣减分超过5分(含) 的党员给予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取消当年度党内各类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置等相应问责措施。其中,对基本分低于50分(含),或扣减分超过10分(含) 的党员原则上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党组织要按照《方案》有关规定启动调查处置程序。这种分值量化作为处置不合格党员依据的做法,在试点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既使处置标准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还大大提升了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科学性。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54.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66.

[3][4][6][7]中国共产党章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52、30、30、23.

[5]王飞,管新华.略论95年来中国共产党的形象建设与成果[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6(12).

猜你喜欢

退党预备党员党员队伍
信息化背景下国有企业党员队伍建设探究
关于加强新时代大学生党员队伍建设有效性的思考
基于新形势下加强国有企业党员队伍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村、社区党委能审批预备党员吗?
党章关于预备党员的有关规定
什么样的党员可劝其退党?如何处理?
预备党员能否提前转正?
新形势下高校党员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预备党员因病长期在家休息,能否按期转正?预备期间鉴定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