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保证金质押之法律分析
2018-01-31张艺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1期
摘 要:保证金质押以其风险小、保管方便等特点,成为商业银行较为青睐的担保方式之一。最高院制定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85条成为认定保证金质权是否已设立的主要依据,但该解释过于笼统,导致银行操作及司法实践对于保证金质押的设立条件存在不同理解。本文尝试对保证金质押相关的法律问题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银行实务操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质押;特定化;转移交付
一、案例呈现
2015年1月,甲银行与某建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建材公司以其在甲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设立质押,为甲银行向其旗下的市场承租户发放的符合协议约定条件的贷款提供担保。
某建材公司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法院冻结建材公司开立于甲银行的保证金账户,而后依据生效的调解书强制扣划。甲银行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又因此而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甲银行在历经了漫长的诉讼程序后才拿回了该笔资金。
在同一执行异议程序中,作为同样遭遇的乙银行所提出的主张却未获法院支持。法院在裁定中指出,出质人与乙银行虽“达成了保证金质押担保的书面合意”,但“案涉银行账户并不符合特定化的条件,该账户自始至终为单位存款账户,资金进出频繁,且记账方式及业务流程均系存款账户”,银行“虽可对账户状态进行监管,但其是以单位存款账户而不是作为保证金业务进行操作”,因此“其质权并未有效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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