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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值班律师制度

2018-01-31孔静静张国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1期
关键词:辩护权

孔静静+张国伟

摘 要:刑事速裁程序是简化诉讼程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新尝试,在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讼累等方面,效果显著。但速裁程序大大简化了庭审程序,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的行使辩护权,本文从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角度来论述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辩护权;值班律师制度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概述

刑事速裁程序,是出于繁简分流、简化诉讼程序的目的,适用于特殊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两类案件,一是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二是依法单处罚金的特殊类型的案件。这些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前提是案件事实简单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

速裁程序,对开庭通知时间没有严格的要求,在保留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情况下可省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秉持程序正义的基本前提下,通过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能够极大的提高法院的诉讼效率。

速裁程序是对刑事简易程序的变革,预示了我国诉讼程序发展的大趋势,即繁简分流,简化诉讼程序。根据两年的试点经验总结,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明显提高了诉讼的效率,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紧张局面,尽早的使当事人脱身于司法程序的纷争中。但是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并适用简化程序,使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几率相比普通刑事案件降低约40%。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运行过程中,同时确立了律师值班制度,值班律师向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被告人说明程序适用的一系列问题,及时告诉他们应该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保证在被告人理解速裁程序以及自己适用该程序的后果的前提下,自愿适用该程序。但是值班律师的角色只在庭审前发挥作用,并不提供完整的刑事辩护,也不出现在庭审过程中。那么值班律师是以何种身份参加到诉讼中来?其是否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在省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下确保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

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转模式与法律援助制度颇为相似,即一般是由法律援助机构确定承担值班任务的律师,然后指派到法庭、看守所等机关。值班律师通常是以问答形式无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该制度的宗旨,就是为一些经济困难的群众或特殊群体提供迅速、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并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辩护人才有权阅卷权。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值班律师,只是在庭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并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值班律师的诉讼身份没有明确,严重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

三、如何完善律师值班制度

首先,应通过刑事立法的方式将值班律师纳入指定辩护制度,确立其辩护人的法律地位。只有明确了值班律师的身份,才能明正言顺地行使会见、阅卷和调查的权利,才能在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加有效的刑事辩护。

其次,辩护律师具有高水平的法律知识,及丰富的实战经验,律师的全程参与,是保证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前提条件。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如果被告人没有特定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全程参与,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

再次,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所以在刑事速裁程序、以及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中,公检法三机关应主动承担告知任务,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去发现值班律师的存在。提前及早告知,让值班律师从尽早的进入到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有利于保证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意愿的真实性。

总之,速裁程序的试点和正在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说明简化诉讼程序,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大趋势。如何真正做到简程序不减权利,值班律师制度的推行和完善必不可少。刑事审判程序是发现案件真实、质证证据的关键,在简化程序的改革思路中,对审判前程序乃至全部刑事诉讼流程进行简化改革也很必要。

参考文献:

[1]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J].中国法学,2017,(01):35-52.

[2]程衍.论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完善[J].法学杂志,2017,(04):116-124.

[3]樊崇義,刘文化.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运作[J].人民司法,2015,(39).

[4]贾翔宇.值班律师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6.

作者简介:

孔静静(1990~),女,汉族,河南商丘人,刑法学硕士,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201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张国伟(1991~),男,汉族,河南鹿邑人,刑法学硕士,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201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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