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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管仲相齐时期的法治思想与法制活动

2018-01-31姜清佑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关键词:法治思想借鉴意义管子

摘 要:齐桓公在位时期,在管仲的辅佐下,齐国较早地进行了一系列法制改革。管仲的思想、理论正是当时齐国进行法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理论,而且也为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理论的形成提供了历史渊源。法学思想“以法治国”的理论,在《管子》一书中得到了系统完整的体现。管子的政治思想、人才思想、经济思想以及其他思想中的精髓融入到其法治思想,就管子本人而言,其思想体系是浑然一体的,并没有把各类思想分门别类,后人的研究只是为各取方便。而且国家之建设,法治也必须同其他建设相联系,不能出现木桶效应。

关键词:管子;法治思想;法制活动;借鉴意义

一、管仲生平及《管子》简介

管仲(?—公元前645年),名夷吾,字仲,谥敬,亦称敬仲,安徽颖上人,是春秋初期齐国著名的政治家、哲学家。早年经商,初事齐国公子纠,助纠和公子小白争夺君位,小白得胜,即位为齐桓公,管仲被囚。齐桓公不计前嫌,经鲍叔牙保举,任其为卿。辅佐桓公,对内政外交政策进行全面的改革,制定了一系列富国强兵的方针策略,被恒公任为上卿,尊称“仲父”。执政四十年,因势制宜,分设各级官吏,选拔士子,赏勤罚惰,征赋税,统一铸造、管理钱币,制定捕鱼、煮盐之法,对外采取“尊王攘夷”的外交策略,使齐桓公成为春秋时代的第一个霸主。

《史记·管晏列传》中说,“管仲夷吾者,颍上人也。少时常与鲍叔牙游,鲍叔知其贤。管仲贫困,常欺鲍叔,鲍叔终善遇之,不以为言。已而鲍叔事齐公子小白,管仲事公子纠。及小白立为桓公,公子纠死,管仲囚焉。鲍叔遂进管仲。管仲既用,任政于齐,齐桓公以霸,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管仲之谋也。”

《管子》共24卷,85篇,今存76篇,内容极丰,包含道、名、法等家的思想以及天文、舆地、经济和农業等方面的知识,其中《轻重》等篇,是古代典籍中不多见的经济文作,对生产、分配、交易、消费、财政、等均有论述,是研究我国先秦农业和经济的珍贵资料。管仲的传记,载于《史记·管晏列传》。

二、管仲相齐时法制活动概述

管仲相桓公四十年,齐国迅速发展,国力强盛,外交策略也相当成功,恩威并用,使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第一个霸主。这一时期,尽管从目前考古学来看,并没有什么可考证的成文法,但管仲的经济活动、法律活动甚至其个人作风都得到后人的推崇,为后人所沿用并进一步加以优化以适合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管仲相齐四十年间,在内政上首先提出“叁其国而伍其鄙”(《国语·齐语》),即“三分国都以为三军,五分其鄙以为五属”(《国语·齐语》)的制度。使公社农民各有所务,“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是故其父兄之数,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劳而能”,才能使他们的子孙“恒为士”、“恒为工”、“恒为商”、“恒为农”。管仲就这样发挥了他的“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以上均见《国语·齐语》)的原则,纠正了由于社会变动而带来的四民流动杂处,重新固定生产活动以保证社会生产的发展,使公社继续成为一种基层组织,加强对公社农民的控制。

在此基础上,管仲又采取了“作内政而寄军令”的措施,加强了国家对常备军的控制。在这种军政合一的形式内,“轨”中的五家因世代相处在一起,公社的活力仍然继续着,即“夜战,声相闻,足以不乖;昼战,目相见,足以相识”。因为利害福祸相同,所以“守则同固,战则同强”。在这样的组织情形下,“春以搜振旅,秋以狝治兵。是故卒伍整于里,军旅整于郊”。管仲利用公社残留的血缘宗族关系的力量,实现建设一支能“方行于天下”、“莫之能御”的武装力量,为后来的争霸战争做了准备。

管仲在政治上也要齐桓公“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这样,管仲就为自己能够在较大辐度内突破旧制度的束缚,向法治方向跨出可喜的第一步提供了理论根据。“择其善者而业用之”,当然就不是一味的接受,而是有选择的。所以他“与俗同好恶”,“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史记·管晏列传》)。所以他要“慎用其六柄”。“六柄”,就是赏罚“二柄”,即生、富、贵是赏;杀、贫、贱是罚。“六柄”的加强,也就是君权的强化,开始了国君集权的序章。管仲如何择旧法而慎用六柄,《史记》、《国语·齐语》没有记载,有转述之言曰:“畏威如疾,民之上也;从怀如流,民之下也;见怀思威,民之中也”,并且说是“大夫管仲之所以纪纲齐国,稗辅先君,而成霸法”。由此可见,管仲虽尚不可能制定或公布峻法,但能使民“畏威如疾”,当是管仲依法执政的结果。

法家众多流派奉管仲为法家鼻祖可见并非全无道理,管仲尽管没有制定一系列的成文法,但他管理国家的这些方式为后代所沿袭,为法家思想者们所沿用,到了子产、邓析、赵鞅、荀寅这个时期,中国终于开始迈入成文法时期。

三、管仲法治思想简述

(一)管仲法治思想综述

“以法治国”理论,在我国古代历史上,是由春秋时期法家的先驱者管仲最先提出的。《管子·明法》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理念。法学思想“以法治国”的理论,在《管子》一书中得到了系统完整的体现。法学思想是《管子》此书思最显著的亮点。在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大背景下,不少专家和学者们开始关注和研究《管子》的法律思想,从各个层面对《管子》的法学思想进行了阐释与研究。对《管子》的法治思想、法治实践及其当代意义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对中国当代法制社会建设提供了许多重要的启示。

《管子》的法治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治国战略的高度看待法治。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虽然人治思想一直占着统治地位,但与之相对的法治思想在先秦时期也有过辉煌,尤其是在《管子》一书中有更系统的论述,《管子·七法》中说:“尽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管子·形势解》中又说:“仪者,万物之程式也。法度者,万民之仪表也。”《管子》的这两段论述准确地阐述了“法”的概念和基本涵义,指出了“法”是衡量人们言行是非、曲直、功过及行事的客观标准,是普天下之民众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保证国家得以平稳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基于此,《管子·论法》篇中又说:“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不法法则事无常,法不法则令不行”、“法者民之父母也”,这就是《管子》所强调的最高之至道、治国之根本。如果没有这个根本,则民无保障、国无秩序、民心不向、国将不国,所以《管子》才把“以法治国”提到治国的战略高度加以强调,这是《管子》对我国古代法治思想的伟大贡献。endprint

第二,从顺应时势的角度看待立法。立法是一项严肃、系统而又复杂的工作,立法的好坏、具体与否、执行的难易都会对治国产生很大的影响。立法一定要顺应天地的自然变化,遵循社会的发展规律。为此,《管子》提出了“宪法制度必法道。”(《管子·法治》)、“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以治天下。”(《管子·形势解》)等观点。强调宪政和法制必须要效法天道,合乎四时,使法律的制定和人们的愿望符合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规律。在《管子》一书中还提出了立法要“顺乎人性,合乎人情”的立法思维。《管子·形势解》中曰:“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所以国君若想治理好国家,必须“夫民必得其所欲,然后听上,听上然后政可善为也。”(《管子·五辅》)。因此,立法必须顺乎人性,合乎人情,以顺应民心为准则。这一点,在《管子·牧民》中也有论述:“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令顺民心则威令行”(《管子·牧民》),惟有如此,立法的目的才可达到。《管子》立法的第三条原则是立法要统一,宽严要适度。《管子·任法》篇说:“法律之判定,力求统一。”如果法律不统一,则“守法者惑,侵至背法而立乱也。”所以国家必须统一制定法律,不允许地方私设的法律抵触中央大法。法律条款要明细具体,以免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管子》还认为,立法还要做到宽严适度:“赏罚之制,无逾于民”(《管子·君臣上》)、“致赏则匮,致罚则虐”(《管子·君臣下》)。在《管子》看来,最理想的法律是宽严适度,能够推行而不苛刻,刑罚精简而不妄赦罪人。

第三,从以身作则,令行禁止的角度看待执法。《管子》认为,如何执法在一国的治理中也相当重要,为此,《管子》非常注重法的执行,并且在很多篇章中提出了一些仍有当代意义的主张。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那么法令形同虚设,人们就会轻视法律。为了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管子·立政》篇认为,只有“令则行,禁则止。”《管子·重令》篇提出:“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唯令是视。”《管子》的这段话其实是强调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理念。《管子·任法》篇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这一法律思想的提出,在当时等级森严的社会背景下是非常伟大和了不起的,充分顯示了管子过人的才智和胆识。无论这一执法标准在当时能否真正落实到位,但作为一种思想和主张能够提出来,确实是难能可贵的。即使是在今天看来,仍然是有强大的生命力。而且要实现这一点在今天也并非易事。法律是有尊严的,并且把尊严当着自己的生命。“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这是《管子·法法》篇的基本精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以身作则就能令行禁止。能做到这一点,才能把国家治理得有条不紊、井然有序,从而富民强国。所以《管子·法法》篇认为:“上之所好,民必甚焉。是故明君知民之必以上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是故上不行则民不从。被民不服法死制,则国必乱矣。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这段文字告诉我们,圣明君主不仅制订法令,而且带头执行法令,既赢得了民心,又利于法令的推行。治内无情,重治“官吏”。《管子》以法治国思想的重要核心在于特别强调执法,强调对任何违法者将严惩不贷,死罪不赦,这是保证法令得以公正、圆满、不走样的前提条件。不仅如此,《管子》还特别强调对执法者执法,这是以法治国的中心课题,《管子》准确地抓住了这个中心要害。从“德行相辅”、“礼法并重”的角度看待用法。《管子》主张“以法治国”,这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很重要的现象。但《管子》强调以法治国的同时,并不忽视和排斥德、礼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管子》认为法律是天下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治国的重要工具。但是,法治又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社会发展的一切问题。正因为如此,《管子》在强调“以法治国”的同时,也更加重视“礼”的作用。《管子·牧民》篇中把“礼、义、廉、耻”比作“国之四维”,并认为“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四维张则君令行,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这里《管子》整饬了礼义廉耻,并把道德教化与法治并列起来,提到治乱兴亡的高度,实在是《管子》“以法治国”思想的又一伟大创造。《管子》主张把德教当成终身大计来抓,使人们自觉重德守法,以达到“法立而不用,刑设而不行”(《管子·禁藏》)的理想。为此,《管子》希望通过德教,以净化社会环境,进而推动以法治国的实施。在礼法运用上,《管子》主张先礼而后法:“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以法辅礼,礼法一体。

(二)管仲其他思想综述

在管仲执政期间,齐国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管仲为了使齐国富强,首先致力于经济改革。他认为经济繁荣是使富国强兵的前提,也是使人们遵守礼义法度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物质基础,因而他提出了“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这种立足发展经济的犯罪预防理论,在当时提出是非常难得的。这种思想不但在物质和意识的关系上具有一定的朴素唯物主义因素,而且对当时一味压榨剥削劳动人民,不顾人民的死活,空谈“礼义廉耻”的贵族是一种深刻的揭露和批判。

农业方面,管仲对当时大量发展起来的私田实行“相地而衰征”的措施,即按土地的好坏,分成等级,按等级收税。这些措施是以新的地租形式剥削农民,在实际上承认了私人占有土地的现实,该措施既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使农民生活得到了安定。在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方面,管仲还提出了另一重要主张,就是“与民分货”,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齐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管仲还规定了“无夺民时”、“牺牲不略”。对无法维持生活的穷人,政府还要实行“遂滋民,与无财”的救济措施。

环境保护方面,管仲主张对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规定“山泽各致其时”。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是现代人在经历了无数的惨痛事件后才得出的正确认识,而管仲在两千多年前就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其远见和卓识不得不另人钦佩。endprint

工商业方面,齐国地处海滨,土地贫瘠且土地面积狭小,但齐国海产资源丰富,因而从西周初期便确立了“通工商之业,便鱼盐之利”的方针。管仲年轻时曾与鲍叔牙一起经商,极富经商经验,在他为相之后,仍十分重视商业的发展,把发展商业作为富国强兵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利用齐国滨海和矿产比较丰富的有利的自然条件,大力发展渔业、盐业和冶铁业。他设置盐官和铁官管理盐铁业,并由国家垄断经营,同时还采取了鱼盐出口不纳税的政策,用以鼓励渔盐贸易。

管仲在立法时着重兼顾“富国”与“富民”两方面。虽然他这样立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但是那种原始的古典的民本思想还是在客观上给民众带来了较多的实惠,也正是因为如此,齐国才得以成为当时最强盛的大国。

四、管仲法治思想及其法制活动对后世的影响

上文关于管仲的思想对春秋末期郑晋二国立成文法的影响已经有所说明,正是管仲的一些方针政策的沿用才使得子产等人萌发制定成文法并使之付诸实施的想法,管仲对中国法制的建设可谓功不可没。战国后期李悝商鞅等各派法家人物的变法总体来说都受到当时管仲霸诸侯时的故事的影响,只是他们更加注重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把管仲其他方面的思想和制度抛在脑后,当然,这也是符合当时战国时期诸雄混战的大背景的。战国时期也是我国封建体制建立的时期,而这个封建体制的建立就是通过各个大国之间经济实力军事实力的竞争所实现,而经济实力军事实力的竞争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变法才能实现,追根溯源,可以一言以概之,管仲對中国社会的发展功不可没。

历来讲述汉代政治法律制度渊源的著述,都认为是“汉承秦制”。从皇朝的更替、法统主流的演变来说,这样讲当然是正确的。但是不应以此而忽视历史发展的多样性。商鞅相秦,带去李悝的《法经》,是三晋的制度文化影响秦国历史发展的例证。近来学术界有人开始注意到楚制与秦制、汉制的关系,注意到楚制对汉制的影响。战国时期,齐国同秦、楚一样蔚为大国,与秦同有“东西帝”之称。秦朝统一时间短暂,还来不及吸收和消融齐的文化成果。楚汉之际,齐地曾为刘邦集团的重要战略后方。韩信任齐王,曹参长期担任齐相。二人在汉初的政治史和立法史上都是极其重要的人物。齐国的思想文化遗产和制度文化遗产必然会通过他们影响汉初的政治。

及至后世,譬如说王安石变法、张居正新政都和管仲这些思想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所谓“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流俗之言不足恤”正是继承了管仲从政思想,继承了法家英勇无前的一贯作风。

五、管仲法治思想的借鉴意义

我们说管仲是千古第一相,我们现在可以从中借鉴的东西几乎难以言尽,但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国家,二是对个人。

国家方面,具体涵盖了从治国战略的高度看待法治、从因应时势的角度看待立法、从以身作则,同时从令行禁止的角度看待执法。《管子》的法治思想是非常系统而又完整的,他的法律观、立法观和执法观对于今天中国法制社会的建设无疑是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尤其是《管子》法治思想体系中几个关键的创新点更是值得当代关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思想奇葩,足足早了西方一千多年。为法律威严的建立指明了方向,这一先进而又超前的执法理念,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制社会建设和“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借鉴。在建立法制社会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理念,这是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这一法律意识真正的得到贯彻执行,法律的威严才能更加体现出来,社会法制环境才能进一步完善,“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才能最终实现,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法治。

执法过程中,要特别关注和强调对执法者的执法。这是《管子》法治思想中又一个很有意义的思想。现今社会,一系列的行政法律法规、公务员法等等的立法和执法都是要从制度上保证执法者的执法水平,这一点,《管子》也给了很好的借鉴意义。

以法治国,法礼并重。我们强调社会主义中国要同时进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管仲在推行“以法治国”的过程中,特别重视加强“礼”、“德”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这也反映了《管子》的和谐法治思想。单靠刑罚和法律来维持正义是一种代价很高的方法,诉讼、司法、执法都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与时间。道德约束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是最经济有效的保持社会公正、秩序的措施。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过程中,做到“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正是管仲主张“德刑相辅”的法治思想在当代社会的具体体现。

个人方面,总体来讲,管仲的一生就是奋斗的一生,为国为民为家庭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一生,是那种实现了“修身立业齐家治国平天下”终极夙愿的一生,管仲这千古第一相值得学习的地方太多,学界对管子的研究还远远不够。

参考文献:

[1]刘蔚华.管仲与管子[M].山东文艺出版社,2004年10月.

[2]郭世东.试论管子的法律思想[J].管子研究,2010年(1).

作者简介:

姜清佑(1987~ ),男,汉族,江苏灌南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5级研究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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