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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论美与德

2018-01-31董志刚

美育学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休谟观念美学

董志刚

(山西大学 文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审美与道德的关系历来就是西方美学中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支持审美有助于道德的观点,多半会削弱美的感性特征,将其升华到精神层面,而这无疑使美的内涵变得狭窄,乃至拉开美与实际生活的距离,因而丧失现实意义。近代美学家凭借无功利性原则力图赋予审美更多独立性,但康德最终又肯定“美是道德的象征”。康德将美与德类比,是基于审美可以在形式中发现内含的目的,正如道德判断是将人本身作为目的,并在行为中秉持一种超脱态度。但是,既然否认审美的功利目的,便难以让审美活动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发挥道德的作用。然而在此期间,休谟的美学别开生面。他既证明审美的无功利性,也让审美在生活实践中容纳功利性的内容,并且由此在美与德之间建立特殊的关联。休谟的创见在于,他不是让美依附于一种精神实体,而是视其为“形式化”的心理转化机制,因此心灵可以在面对任何对象的想象运动中得到内在的快感。另一方面,他也将审美置于社会交往的情境中,观察其在社会关系的构建过程的意义,而道德观念也生成于社会交往实践中。在这个意义上,道德观念的生成和体现也依赖审美判断和表现,而道德实践也规定着审美的法则。在审美与道德的相互依赖关系中,个体的享乐本性得到满足的同时,他人尊严和整体利益也得到维护,所以审美无需牺牲感性特征和世俗利益,却能够提升个体的道德情操,维系社会的整体秩序。由此而言,休谟对美和德的关系的处理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情感主义传统

休谟的美学源于18世纪初的夏夫兹博里和哈奇生,因而要理解其美学,有必要简要概括其来龙去脉。18世纪英国美学在17世纪的经验主义哲学中有其渊源,它不仅继承经验主义方法,也秉承了情感主义原则。情感主义早在霍布斯那里已有端倪。霍布斯哲学的一个出发点是,人是有欲望的生命。欲望的满足给人带来快乐,反之则是不快或嫌恶,而这种好恶情感便成为衡量事物价值的准则,有利的东西为善,貌似有利的东西为美。[1]但欲望总是个体的,所以个体的好恶就成为一切价值的标准。这种实利主义在洛克那里仍有体现,他坚持个体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人们所以普遍地来赞同德性,不是因为它是天赋的,乃是因为它是有利的”,[2]而这个“有利”首先是针对个人而言的。

光荣革命之后,霍布斯和洛克的激进主张遭到反对,但情感主义却得以延续。夏夫兹博里便以情感主义反对个人主义和实利主义,他提出目的论的形而上学,即宇宙万物相互依存,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人类社会也遵循类似法则,个体只有在群体之中才能生存,所以只有有利于整体利益的动机和行为才是善的。另一方面他指明,人性里先天有一种社交性情感,让人们相互交往,相互爱护,并从中感到快乐,男女之爱、亲子之情便是明证。所以,他认为人凭借一种直觉便可判断行为的善恶。基于此,他进而指出人性中还有一种爱美之心,足以说明人生的快乐不完全受个人利益的支配,正如海边的牧羊人感受到大海的美,不需要像舰队司令那样征服或占有大海。道德判断也是一样,面对善行,即使与自身利益无涉,喜悦之情也油然而生。所以夏夫兹博里确信美善同一:“对无论何种秩序、和谐和比例的崇拜和热爱,自然地会改良性情,有利于社交性情感,并极大地有助于德性,德性本身无非是对社会中的秩序和美的热爱。”[3]

同时代的美学家也极力主张审美对于道德的促进作用。艾迪生将美感称作想象的快感,认为它“像一种温和的锻炼,唤醒你的官能免致懒散,但又不委给它们任何劳苦或困难”,[4]因此可以减少人对于物质利益的欲望,转而享受美这种无害的快乐。苏格兰的哈奇生自称是夏夫兹博里的学生,他证明审美和道德一样,都无关外在的感官快感,超越任何个人利益。“贫穷的人和卑微的人可以像富有的人和有权势的人那样,以这种方式自由地使用这些对象。甚至在被占有的对象上,所有权对于美的享受几乎无关紧要,因为这种美常常为非所有者的他人所享受。”[5]在他看来,审美可以缓和贫富和地位的矛盾,营造良好的风俗。在整个18世纪英国美学中,美学家们同样努力阐明审美之于道德的独特意义,比如博克论美和崇高时表明,美的情感的根源在于情欲或爱,但审美把原始的情欲转化为社交的礼仪,崇高的根源是自我保存,但审美却能把自我奋斗的艰苦转化为特殊的快慰。因而,我们也可以说18世纪英国美学内在地含有道德意味,而这段时期的道德学说也表现出审美主义的倾向。

二、休谟的审美心理学

休谟自然深受这股美学思潮的熏陶,在《人性论》中关于美的言论比比皆是,而他后来论美和文艺的随笔也是众所周知,甚而至于其哲学就是一种美学,有人说:“若没有这种美学,休谟的哲学就会散落为一系列无法贯穿起来的问题。”[6]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是情感系贯穿其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一定程度上,休谟赞同霍布斯的观点,人以追求快乐为目的,这条原则支配着人类的几乎所有活动,他明确说:“人类心灵中生来有一种苦乐的知觉,作为它的一切活动的主要动力和推动原则。”[7] 139一方面,知觉首先得到印象,而印象是情感活泼的意象,情感衰弱之后转变为观念,所以情感是知觉的最初素材,也蕴含在此后的一切认识和行为中。另一方面,当简单印象和简单观念构成复杂的印象和观念时,是想象在发挥作用,但是促使想象联结印象和观念的主要推动力,则是情感。心灵活动的普遍规则是,情感促使想象联结观念,而观念则为情感的运动提供媒介,此谓之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

相比较而言,休谟所谓美的快乐有其特殊性。他给美的定义是:“美是一些部分的那样一个秩序和结构,它们由于我们天性的原始组织,或是由于习惯,或是由于爱好、适于使灵魂发生快乐和满意。”[7] 334严格意义上的美,偏重于形式对心灵的刺激,但美感并非感官的被动接受,而是依赖于想象对情感的激发、诱导和强化,并因此而形成不同类型的美感。简言之,美感并不来自对象本身,甚至不来自观念本身,而是来自想象在观念间的转移。想象在观念间的平缓转移让心灵轻松适意,因而带来优美之感;但平缓的转移容易使心灵厌倦,新奇的因素则使心灵活跃起来;而对相隔遥远或模糊的观念的联结则导致崇高感:“除了模糊现象总是伴有一种不定之感以外,想象在补足这个观念方面所作的努力,刺激了精神,因而给情感增添了一种附加的力量。”[7] 460

此间,休谟无疑是借鉴了艾迪生和哈奇生的美学,但他用更为系统的经验主义方法描绘了审美的心理机制,也因此把美学原则推广到了所有领域:追求快乐是心灵的所有活动的动力,反过来,所有认识和实践也帮助人们获取审美的快乐。在休谟看来,想象的对象绝不限于平常所谓的形式,也包括抽象的观念,比如人们之所以有志于获得科学知识,是因为当他在因与果之间发现某种模糊而奇妙的联系时,心灵从探索中获得征服的快乐。又比如,事物的效用是美的,但美并不来自效用本身:“效用或重要性本身确是并不引起任何真正情感,而只是需要它来支持想象;同样的这一个人在其他任何事情方面虽然会忽略十倍大的的利益,可是打了几点钟猎以后带回家一打山鹬或其他鹬类,他会感到高兴。”[7] 490所以,审美是一种特殊的心灵活动机制,它可以把一切对象都转化为“形式化”的观念,并在想象中得到美感,因此“美”并非一种实体概念,而是一种功能性概念。

休谟所谓的情感本身排除了单纯的感官刺激,当想象把外物转化为意象并在联接意象的过程中追寻快乐时,审美活动完完全全就是一种心灵的活动,因而具有非功利性的性质,因为其中并不必然包含道德上的倾向。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休谟眼中的审美可以几乎涵摄一切对象,包括功利性的对象或行为。既然如此,功利性的对象或行为就不能不对审美产生影响,因此休谟的美学明显带有一种享乐主义的倾向,虽然是比较缓和或含蓄的享乐主义。

三、道德判断的心理机制

休谟的伦理学同样继承了夏夫兹博里、哈奇生的情感主义,亦即善恶的判断依赖“道德感”,而非理性。休谟说:“哲学普遍分为思辨的和实践的两部分;道德既然总是被归在实践项下,所以就被假设为影响我们的情感和行为,而超出知性的平静的、懒散的判断以外。”[7] 497又说:“一个行动、一种情绪、一个品格是善良或恶劣的,为什么呢?那是因为人们一看见它,就发生一种特殊的快乐或不快。”[7] 511要言之,道德判断依靠一种直觉,并让人感到快乐和不快。道德判断的情感与直接的感官刺激绝不相同,因为一个行为是由一个有生命、有理性的生物作出的,所以道德判断针对是促动一个行为的动机或意图:“当我们赞美任何行为时,我们只考虑发生行为的那些动机,并把那些行为之认为是心灵和兴趣中某些原则的标志或表现。”[7] 517

不过,道德判断及其实践也包含有一些疑难之处。与夏夫兹博里确立的原则一样,休谟认定善恶的标准并非个人的利益,所以道德判断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它不受个人利益的影响:“我们只是在一般地考虑一种品格,而不参照我们的特殊利益时,那个品格才引起那样一种感觉和情绪,而使我们称那个品格为道德上善的或恶的。”[7] 512然而,休谟并不像夏夫兹博里和哈奇生那样,理所当然地认为,或者只是通过思辨来推断,人性中本来就能超脱自我利益和自私情感,因为这与他的经验主义哲学体系不合,也与事实不符。从事实看,休谟说人性中有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两者倾向:“没有任何现象向我们指出,有那样一种不考虑到人们的优点和其他一切条件的对于人类的爱。”[7] 522从认知心理的角度看,人起初只能知觉到具体的印象和观念,而不能领会共同利益这种抽象观念,或在情感上为其所触动。

所以,从具体的印象和观念,以及自我利益和自私情感,到共同利益和超脱的情感,必然有一段曲折的路程。这个转换无论如何都遵循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为了化解自私和慷慨两种天性之间的矛盾,休谟把道德区分为两个类型,一个是主要处理财产关系,维护公共利益的正义,这是人为的德;另一个是利于社交快乐的自然的德,如仁慈、慷慨、勇敢、审慎等。自然的德并不涉及公共利益,但仍需要人们普遍地认同,这需借想象之力。拥有一所豪宅的人令人尊敬,却与我自己的利益毫无关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想象到豪宅给这个人带来舒适,“我们借想像之力体会到他的利益,并感觉到那些对象自然地使他产生的那种快乐”。[7] 401一个人具有勇敢而审慎的品质,纵然他是敌人,也仍会让人敬重,这也是想象的作用,想象使我暂时忽略眼下的敌对处境,从一般的层面来判断其品质。

正义这种人为的德,针对的是超越所有人之上的公共利益,固然需要我们对具体的人的利害有所想象和同情,但还需要人们之间建立契约,由此道德感对遵守和违背契约的行为作出情感判断。契约一定程度上仍然是抽象的,但人们会发明一些手段来使其变为具体形象,使其容易给人强烈的印象和情感,例如用某种事物来象征公共利益,犹如在宗教崇拜中设定仪式和圣物。此外人们也通过教育来强化正义的情感,比如塑造一些榜样,增强人们维护正义的荣誉感,以教导人们服从正义是有利的。

显而易见,无论是哪种德都需要服从一般的人性规律,而想象的力量尤为重要,正如它在审美判断中一样。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审美与道德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因为它们都需要一种超脱的态度,因而是相互沟通,相互作用的。然而,休谟对两者关系的探索绝非停留在理论的辨析和推演上,因为无论是美还是德,都要体现在社会交往的具体情境中,并实现于其中,抽象的美与德并不具有实际意义。简言之,休谟主张一种建构主义,在此视野中,美与德促进社会交往,又在社会交往中交织在一起;道德是审美创造和鉴赏的动力,而审美是道德实现的媒介。

四、享乐的礼貌

在某种程度上,休谟的道德理论是享乐主义的,无论是人为的德还是自然的德,目的不是让人禁欲,而是为了使人以更和平、更有效的方式追求世俗的快乐。所以休谟发出惊人之语:“讲究精致生活的时代,人们最幸福,也最有美德。”[8] 48不过,从奢侈到美德,这中间离不开艺术这个中介。有了正义维护稳定的职业和财产,人们就努力奋发,发挥自己的能力去创造财富,公共利益自然也得以增加。然而,如果人们仅仅满足于物质的财富,那欲望很容易就得到满足,人们便因安逸而怠惰,不会创造更多财富。只有经过艺术的修饰,对物质产品的享受才会通过想象的渲染而放大,因此刺激人们在智力上更活跃的创造力。如此一来,借助于自由公正的制度,铺排奢侈、精致高雅的享受,非但不会导致腐败堕落,反而让人们更加勤勉而聪慧;而公共财富的增加也可以救济贫苦之人,这又激发人们的慷慨品德。所以,审美之于正义,看似没有直接的关联,却是让正义发挥其社会效用,并塑造个体德行的重要因素。

当然,激发人们创造热情的还有一种动力,那便是社会交往。在休谟看来,“我们判断对象,多半是通过比较,很少根据其本身的价值”,[7] 636一个人从自己的财产和美的艺术中获得的享受,若是在社会交往的相互比较中胜出,那无疑会带给人更大的快乐。休谟说道:“这些艺术愈加提炼改善,人们就愈是成为爱交往的人。……他们成群地居住在城市里,喜欢接受和交流知识,喜欢显示他们的才智、教养和关于生活、谈话、衣着、家具摆设等方面的趣味。珍奇诱发智慧,空虚产生愚昧,而愉快则兼而有之。”[8] 50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交往是人们追求和创造美的动力,也是自然的德得以确立和表现的场合。我们会发现,审美促进社会交往,而在这个过程中,道德也在构建审美的规则或标准。

休谟在《人性论》的“情感论”中主要论述了骄傲、谦卑和爱、恨几种情感,实际上他主要是借此描述社会交往的情感规则:人人都追求骄傲和爱,避免谦卑和恨,但很多时候也有必要克制过分的骄傲,保持适当的谦卑。就骄傲而言,美貌、财富、技艺等性质是让人快乐的原因,当这种快乐转向自我这个对象时,自我心中就形成骄傲这种情感。不过,休谟给骄傲还设定了更多限制条件:快乐要转化成为骄傲,首先要转化成虚荣,虚荣的条件是:“愉快的或不愉快的对象,不但要与我们自己有密切关系,而且要为我们所特有,或者至少是我们少数人所共有的。”[7] 326其次,愉快的对象之为我们特有,“必须不但对我们、并且对其他人也都是显而易见的”,[7] 327否则“特有”便毫无意义。

如果没有这些情感,就不会有道德的问题:“当一个事物呈现于我们之前,而且那个事物既对于这些情感的对象有一种关系,又产生了一种与这些情感的感觉相关的独立感觉,这时骄傲与谦卑、爱与恨就被刺激起来。德和恶就伴有这些条件。”[7] 513在某种意义上,自我感觉到骄傲,就意味着他人感觉到谦卑;而谦卑指向他人时,就转化为妒忌,乃至恶意。如果德意味着避免他人感到痛苦,那么人们就必须克制自己的骄傲,同时也不能过度表现出谦卑,否则便不会赢得尊重。“因此,正像我们确立了正义法则,以便在社会中确保财产权,防止自我利益的互相对立,同样我们也建立了礼貌规则,以防止人们的骄傲的互相对立,并使交谈成为愉快的和不讨厌的”。[7] 640

美本身固然无所谓善恶,但在社会交往中,美的表现不可避免地激发骄傲等情感,因而也必然关系到道德。一个不修边幅、谈吐粗俗的人,即使心地善良也未必会得到人们的仰慕,而一个衣着华丽、举止造作的人,即使性格真诚也容易招人厌恶。美的表现影响德的实现,影响社交是否的和谐融洽。所以,一旦参与到社会交往中,美的表现必然要遵循“礼貌法则”,美的标准也由此来确定。休谟著名的《趣味的标准》一文最后落脚到艺术鉴赏,认为经典作品是衡量趣味的标准;但在文章开篇休谟指出,一般地议论到美,人们仿佛意见一致,美令人快乐,丑让人厌恶,“但是一旦面对特殊的事例,这种表面上的一致就烟消云散了;我们发现这些词语所表达的意义真是言人人殊”。[8]50道德判断也是如此,人们一般赞赏德而谴责恶,但论到具体行为时便莫衷一是。这与他最后的结论出入甚大。

如果我们参照“情感论”的逻辑,那么休谟的这种游移不定不是没有来由。在生活实践中,美丑善恶的标准并不容易界定,因为这些判断受到具体情境中多种因素的制约。在社会交往中,人们的审美趣味要服从公认的规范,但也必须与众不同,或故作新奇,或略显质朴;另一方面也不能过于独特,以避免让他人感到过分的谦卑。实际上,公认的规范或艺术法则并不代表高雅的趣味,它不过是不至于让人感到谦卑或平庸的底线,高雅的趣味是通过微妙的比较显现出来的。所以审美趣味有其标准,但这个标准不是先在的,而是生成于具体情境中。道德评判也遵循相同的机制,休谟说:“趣味的精致有利于爱情和友谊,我们因此会与少数人为伍,对多数人的交际和谈话保持中立。”[9]与少数人为伍,乃是要享受“特有”的骄傲,而对多数人保持中立则是避免妒忌。他又说,高雅的趣味“毋宁说提高了我们对于所有温和而适度的情感的敏感,同时也使心灵远离那些较为粗野和狂暴的感情”,[9]这种“温和而适度的情感的敏感”正是道德实践所需要的,自然而然,精致的趣味有利于营造高雅的道德风尚,而后者也无疑有利于前者的提升。

五、结 语

自贺拉斯始,西方美学便确立了“寓教于乐”的传统。这个命题内含了这样的逻辑,即艺术家在创作之前已经树立了某个确定的道德准则,其任务在于以美的方式传达这个道德准则。简言之,审美只是让人轻松愉悦地领会道德内蕴的一种手段,而不是丰富,甚或构建道德内蕴。文艺复兴时期锡德尼的《为诗辩护》把诗人抬高到“先知”的地位,但真正的诗人的模仿,“既为了怡情,也为了教育;怡情是为了感到人们去实践他们本来会逃避的善行,教育则是为了使人们了解那个感到他们,使他们向往的善行”。[10]这仍旧不脱“寓教于乐”的传统,最多是指出诗的美有激发人积极践行善的功效,至于这个善为何物,诗人只可传达,而不是发现或发明。然而,在休谟看来,道德的善并非一个先在的抽象观念,而是在社会交往中构建起来,是在具体情境中明确起来的。社会交往本身有一种审美表现的性质,因而审美活动是建构道德的一种方式,虽然不是唯一的方式。如此一来,审美绝不是道德的附庸,而是道德之能显现的情境。所以,休谟一定程度上颠覆了源远流长的诗教传统。

休谟对美与德关系的论述产生了切实的影响。受休谟影响,亚当·斯密将“同情”作为道德理论的核心概念,所谓同情是指“旁观者努力体谅当事人的情感和当事人努力把自己的情绪降低到旁观者所能赞同的程度”。[11] 24这实际上表明,道德是在交往中建构起来的。即使这样的同情也需要在具体的表现之中,正如一个贵族若要保持其尊严,就必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他养成了注意日常行为中每一个细节的习惯,并学会按照极其严格的理解履行所有那些微小的职责”。[11] 65这“一言一行”的“习惯”和“细节”自是带有审美的意味,反过来美的艺术和礼仪却陶冶着道德情感。亚历山大·杰拉德有言:“只有当一个人的心灵被音乐、绘画或诗歌的魅力所软化时,才会更容易被友谊、慷慨、友爱和所有善良情感所感染。”[12]204因为,“趣味的提升使一个人在每一场合都容易被细微的情绪感染。这又使道德感变得更加敏锐,使道德感的所有知觉变得更加强烈而细腻”。[12] 205这样的观点无疑是以休谟和斯密所论述的同情为基础。既然审美滋养着同情,美的表现在社会交往中体现着一个人的道德态度,那么美也当然象征着道德,18世纪末的阿奇博德·艾利逊说:“虽然物质世界的对象是用来吸引我们的肉眼的,但其中也有直达我们内心的潜在联想;只要它们给我们以愉快,它们就始终是更高级的性质的标志或表现,通过这些标志或表现,我们的道德情感被唤起。”[13]

从休谟到艾利逊这一路下来,审美与道德之间的关联不再单纯依赖形而上学的抽象规定,而是缠结到实际利益和社会交往实践中,这种关联并不因此而疏远,反而变得更为紧密。康德的美学当然也受到这股美学思潮的影响,以审美来化解认识和道德的矛盾,但却未必理解其间的理路。康德曾批评博克的生理主义以肉体反应作为审美的基础,使审美陷入相对主义的境地,但他忽略了博克美学所属的整体语境,亦即以情感为核心的社会交往理论,因此他的批评不能不说是一种误解。所以,对于“美的道德的象征”这一命题,若是从休谟以来的美学和道德学来看确有道理,但休谟比康德的论证更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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