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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融资法律制度的创新

2018-01-30李有星侯凌霄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8年6期

李有星 侯凌霄

摘要:创新互联网融资法律制度是我国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应然需求。现有互联网融资法律规范体系,存在网络借贷中舟机构法律定位偏差、股权众筹发展缺乏制度依据、互联网融资监管模式不完善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应当创新互联网融资法律制度,重新界定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法律定位,破解股权众筹发展中的制度障碍,重塑互联硪融资的监管逻辑,构建互联网融资的信用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融资;网络借贷;股权众筹;金融监管;信用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81(2018)06-0091-10

一、引言

互联网融资以网络借贷与股权众筹为代表,其核心在于资金融通的去中介化。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平台实质上分别为债权和股权交易场所,在整个直接融资的“金字塔”体系中处于底层,是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1]互联网融资具有普惠性、高效性与低成本等优势,有利于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盘活社会闲散资金,降低中小投资者的金融准入门槛。但与此同时,互联网的介入也导致互联网融资具有涉众性与交叉感染性,风险破坏程度深,波及范围广。互联网融资的特殊性决定其法律制度构建的复杂性,需要在金融创新和风险控制之间把握平衡点。

目前,互联网融资业务的金融本质已经得到广泛共识。[2]网络借贷与股权众筹等互联网融资业态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创新了金融功能的实现模式,[3]实现了狭义的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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