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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理论引入刑事立法的反思性审视

2018-01-30叶良芳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8年6期

叶良芳

摘要:风险社会中,技术风险和制度风险等新型风险与前现代社会以及工业社会中的各种风险汇聚在一起,共同筑成风险社会特有的风险固景。“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只包括技术风险”、“技术风险不需要刑法应对”、“刑法不应积极应对具有不确定性的新型风险”等主张,均是刑法学者对风险社会理论的误读,不利于刑事立法對社会发展现状的正确回应。风险刑法在刑法体系中的应然定位,是对传统刑法的补充而非替代,其适用范围应限于规制新型风险。风险社会中的新型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刑法的规制范围应限于具有导致严重实害结果的高度可能性的新型风险。

关键词:风险社会;风险刑法;技术风险;不确定性;刑事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5381(2018)06 -O084 - 07

一、问题的缘起:风险社会理论与刑事立法对接的难题

“风险社会”这一概念,首次出现于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1986年出版的著作——《风险社会》。自此以后,关于风险社会理论的研究陡然之间炙手可热,不仅在社会学领域,在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哲学、法学等领域,也有众多学者孜孜以求的相关议题。其中,在法学领域,尤以刑法学界最为活跃。2005年6月,《马克思主义与现实》杂志发表了德国刑法学者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的《安全刑法:风险社会的刑法危险》一文,我国理论界开始关注风险刑法问题。2007年5月,劳东燕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发表了《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一文,开启了我国刑法学界研究风险刑法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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